国办发[2016]6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
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每月510元至525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585元至7835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每月810元至613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020元至6496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
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81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850元,
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77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770元,
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130元至164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60元至2010元;
薪级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70元至579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215元至6355元,
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50元至185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85元至20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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