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法院书记员李晓敏独自一人枉法办案,在离婚调解书等所有法律文书与当事人卢蓉姓名不相符的情况下,制作民事调解书,严重侵犯了当事人卢蓉的权利,给卢蓉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2016年11月16日,卢蓉第3次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投诉材料。信访办监督投诉窗口的法官说:“我们会把材料给纪检委 ,纪检委会找你的。”投诉信如下: 我叫卢蓉,从事人民教师的工作。2001年,我娃儿的父亲贾坤林设计诱骗我离婚,对我说:我们写一个离婚起诉书嘛,反正搞起耍。贾坤林还把简阳法院一个叫李晓敏的书记员独自一人带到家里,(李晓敏是贾坤林同事的妹妹)。李晓敏拿了一大把空白的法律文书让我签字,贾坤林在一旁说,反正都是搞耍的,没得啥子。我当时也很恍惚,我身份证上的姓名叫“卢蓉”。李晓敏书记员既没有查看我的结婚证,也没有核对身份证姓名,更没有问我要身份证复印件,就拿着一大把法律文书走了。过了几天,贾坤林甩给我一份简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简民初字第05一157号《民事调解书》,说:我们离婚了,你上当受骗了,你走吧。当即把我赶到外面去租房子住。贾坤林拿着那份与我名字不相符的调解书,很快就与一个小近20岁的护士结婚了。随后,我多次写信向法院询问情况,得不到法院的任何答复。我又通过学生家长找到时任简阳法院的干院长,干院长要我去找当事法官,我找到当事法官李晓敏,李晓敏轻蔑地对说:“你去纪检委告就是了”。以后,我多次写信询问并且申诉,都是泥牛入海无消息。一直到2013年,我写信给资阳中级人民法院的周院长,周院长把我的投诉信转给了简阳市人民法院,2014年1月简阳市人民法院才给了我一份(2014)简阳访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通知书》有这些荒唐的答复:“关于调解书上把‘卢蓉’错写成‘芦蓉’的问题。卢蓉在原民事诉状上、送达回证上、当事人婚姻关系现状证明书上、身份证摘抄笔录上的签名以及在开庭笔录上的签名和在调解书的送达回证上的签名均为‘芦蓉’等问题。卢蓉未提出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2015年3月,我写信给资阳政法委唐书记,唐书记很快责成简阳市人民法院吴院长进行处理。2015年4月9日,吴院长在简阳信访办接待了我,我如实地向吴院长陈述了此案是李晓敏书记员独自一人来我家叫我在许多空白的法律文书上签字后,我再也没有见到过她,也没接到过任何叫我去法院签收任何离婚调解书的传票,调解书是贾坤林甩给我的。 2009年,在外漂泊的我因为购房,开发商说我的离婚调解书与我的身份证姓名不相符不卖房给我,被逼无奈的我只有要求法院作更正说明。 2015年6月30日,简阳法院纪检室方主任找了我去,告诉我他们调查的情况:“①书记员李晓敏说的是两个法官一起办的案,没有开庭。②贾坤林说的是在简城镇某法庭开的庭”。 简阳市人民法院(2014)简阳访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歪曲事实,欲盖弥彰,为枉法办案的书记员李晓敏遮掩,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 1、办案人员李晓敏是贾坤林同事的妹妹,按规定应该回避,但李晓敏却一个人把我与贾坤林的离婚案子办了,程序违法。 2、我的名字叫“卢蓉”,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的名字都写的是“卢蓉”,但是,在《离婚调解书》、原审民事诉状上、送达回执上、当事人婚姻关系现状证明书上、身份证摘抄笔录的签名以及在开庭笔录上的签名和在领取调解书的送达回证上的签名均为“芦蓉”,与身份证和结婚证的名字不相符。为什么办案人员李晓敏没有逐一核对,居然还据此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充分说明了办理我与贾坤林离婚案是李晓敏一个人所为,至于审判员曾志玉就是徒有虚名,到现在,我也没有见过审判员曾志玉。不知他是男是女,在我与贾坤林的离婚档案卷宗里,也没有我的身份证复印件。 3、当我向法院反映并申诉书记员李晓敏违规办案时,李晓敏说的是两个法官一起办的案子,没有开庭。但当事人贾坤林却说是在简城镇某法庭开的庭。办案人员与当事人都各说各的,不能自圆其说,说明其中必定有猫腻。 4、简阳市法院制作的《驳回申诉通知书》还说:“该案却是李某某法官一人所为,另一名法官未参加庭审;本人未领取调解书,是贾坤林强行给卢蓉的;...... 卢蓉未提出证据予以证明。”这个说法完全是牵强附会,作为专政机关的人民法院办案,应该是由法院自身来证明是如何办案的,而不是由不懂法的、弱势的当事人来证明如何办案的。 5、简阳市法院在其制作的(2001)简阳民初字第05一175号《民事裁定书》中说:“经查,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供其在1997年12月31日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其姓名为‘芦蓉’”,请简阳市法院出具我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其姓名为“芦蓉”的证据。 6、资阳中级人民法院对我提交的申诉材料置之不理,不履行审判监督职责,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7、法院有关部门明知案子有错,却只在形式上的调解,且调解无果,有错不纠,不作为。 8、此案所有的程序都是违法的,程序必须纠正。 综上所述,简阳市人民法院书记员李晓敏在办理我与贾坤林离婚案件中,违反程序,枉法办案,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因此,特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投诉,希望高级人民法院履行监督职能,查清事实真相。根据法律,惩治枉法办案人员,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投诉人: 卢 蓉 20 16 年 11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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