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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网络信访】请通江县人民政府阅示(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回复)[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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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7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基本情况
      本人于2014年11月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通江县某单位工作。两年来,感谢组织、各级领导以及同事们的关怀和帮助,获益良多。但是,由于本人工作能力不足,心理调节能力差,加上各种压力,长期以来,一直饱受严重失眠症的折磨,2016年开始,身体状态和精神状态日益恶化,已经很难胜任岗位要求。经过本人慎重考虑,以及与单位领导的汇报和交流,决定辞去公职。
二、辞职申请
       本人与2016年8月份递交了辞职申请,填写辞职申请表并通过所在单位及主管局逐级上报人社局。按照规范程序,人社局应该给用人单位和申请人出一份正式的批复,但是,截止12月7日,本人仍未收到来自人社局正式的批复。多方打听,我得到的仅仅是,经他人转达的,口头回复:“打回来了”。
       根据《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六条相关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
      《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三、请求辞退
      在本人递交辞职申请得不到任何正式批复一个多月后,迫于无奈,本人于10月份离岗15天,依据《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2016年10月30日,由本人所在单位逐级向人社局提出对本人予以辞退的请示。截止2016年12月7日,已经过去一个多月时间,仍然未得到任何批复。
四、停发工资
      在对本人的辞职和辞退申请均未下达任何批复的情况下,本人被告知,人社局给本人所在单位的主管局打电话,主管局又交办了本人所在单位,从10月份起停发了我的工资。但是,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第十条规定,公务员被辞退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日起停发工资。请注意,停发工资的决定,也是电话交办,口头传达。在此,我很好奇,是谁,想当然的、轻率地地做出了这种明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决策、按照如此不规范流程处理相关事务。
五、几点问题
      (一)自8月份提出辞职申请到现在,人事任免机关没有给我任何正式批复,同时也没有跟我哪怕一次电话了解情况、告知进展,或者了解诉求、解决问题。即使是在本人通过多方渠道转达,表示无奈之下本人只能通过国家信访局网上信访渠道表达诉求之后,仍没有人跟我取得联系。是否是官僚作风作祟?
      (二)上诉几点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规范程序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在此,想请县人民政府回复,我需要如何,才能让这件事情得到有关部门的认真对待?或者留给我的只剩下最后一个求助对象,国家信访局?
      (三)如果我的合法权益继续受到损害,应该有谁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抱歉不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县人社局有本人所有相关资料,请见谅。
      望回复为感。

==============================
     编辑备注: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12月8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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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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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8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请通江县人民政府阅示”网络信访的
回  复

Callmeluc网友:
       你好!你在通江麻辣论坛反映递交辞职辞退申请和单位停发工资的问题,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 关于辞职问题
       经查实,你系2014年11月考录到通江县某参公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为了照顾家庭,你向单位申请辞职。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一)项“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20号)第六条“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及第九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人员的任职定级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规定, 因你服务年限未满5年,不得辞去公职。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后,我们对你进行了政策解释,但你仍为照顾家庭,执意离开工作岗位。
      你所引用的《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已被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69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71号)替代。
      二、关于辞退问题
     你离岗后,连续旷工15天以上,你单位于2016年11上旬向我局提出辞退请示,经审核你的情形符合《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五)项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71号)第四条(五)项“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规定,并于2016年11月21日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目前,县人民政府已经批复同意对你的辞退决定。
      三、关于停发工资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5号)中明确规定,对在编不在岗、旷工人员的工资、津补贴要进行清退追缴。Callmeluc网友,鉴于你已不在单位上班,单位从次月起停发你的工资符合政策规定。
      Callmeluc网友,感谢你对人事工作的关心、理解,如有疑问,请来电咨询0827-7233235
                                  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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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7 21:43
值得深思!
发表于 2016-12-7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千万小心别人冒名顶替你上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7 23:05
看来你还真是个人才,主动辞职单位还不放,老兄,你是哪方面的专家?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7 23:25
请人社局阅处

发表于 2016-12-8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文笔不错,内容具体,坐等回复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8 09:13
坐看回复
发表于 2016-12-8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文笔不错,应该是人才,单位舍不得放。
发表于 2016-12-8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制度虽然健全,只是到了这小旮旯县城就为所欲为了,传到县长信箱去!@通江信访  @人社发言人

发表于 2016-12-8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社局呢?出来发个言卅。

发表于 2016-12-8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规范程序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贪官污吏该杀、为所欲为的人更可恨!
发表于 2016-12-8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别人都主动请辞了,为什么不能按照正常流程办呢?为什么呢?为什么呢?

发表于 2016-12-8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乱求搞,小县城就是这样、。

发表于 2016-12-8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通江现象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8 10:46
为什么那么急着出去,是家在异地呢还是自身有污点呢,纪委应该查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8 10:49
纪委该查下这名同志有无危机违法行为再做决定。

发表于 2016-12-8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啥子事情到人社局当面说嘛,动不动在网上喷,小人一个

发表于 2016-12-8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请通江县人民政府阅示”网络信访的
回   复

Callmeluc网友:
       你好!你在通江麻辣论坛反映递交辞职辞退申请和单位停发工资的问题,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 关于辞职问题
       经查实,你系2014年11月考录到通江县某参公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为了照顾家庭,你向单位申请辞职。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一)项“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20号)第六条“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及第九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人员的任职定级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规定, 因你服务年限未满5年,不得辞去公职。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后,我们对你进行了政策解释,但你仍为照顾家庭,执意离开工作岗位。
      你所引用的《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已被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69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71号)替代。
       二、关于辞退问题
       你离岗后,连续旷工15天以上,你单位于2016年11上旬向我局提出辞退请示,经审核你的情形符合《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五)项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71号)第四条(五)项“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规定,并于2016年11月21日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目前,县人民政府已经批复同意对你的辞退决定。
       三、关于停发工资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5号)中明确规定,对在编不在岗、旷工人员的工资、津补贴要进行清退追缴。Callmeluc网友,鉴于你已不在单位上班,单位从次月起停发你的工资符合政策规定。
       Callmeluc网友,感谢你对人事工作的关心、理解,如有疑问,请来电咨询0827-7233235
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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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8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社发言人 发表于 2016-12-8 17:21
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请通江县人民政府阅示”网络信访的回   复
Callmeluc网友:       你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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