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实验驾校 关于对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复函内容的 批 驳 被批驳单位: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 事由: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曾颖)与奸商勾结、牟取暴利,于2013 年11月14日违法给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批复“南市运管函 ( 2013)135 号”文件,将注册在嘉陵区的、经营范围为大型货车、小型汽车(B2、C1、C2)、招生培训区域为市辖三区的、不能超出道路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的驾校批准其到多扶异地招生、培训、收费,至今非法收入达7个亿。2015年8月6日,原告西充实验驾校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贵局南市运管函 ( 2013)135 号文件违法并依法撤销该文件,顺庆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2015)顺庆行初字第120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贵局于2013 年11月14 作出的南市运管函(2013)135 号 《关于对南充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西充县招生培训请示的批复》。一审判决后,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中,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2016)193 号通知,自行废止了(2013) 135 号批复中的第三、四项。此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仍作出(2016)川13 行终22 号行政判决,判决: 一、撤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 顺庆行初字第120 号行政判决;二、确认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的南市运管函(2013)135 号《关于对川东北公司在西充县招生培训请示的批复》违法。2017年1月3日西充县实验驾校向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为拖延对判决的执行,寻找借口,以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作为其挡箭牌,于2017 年3 月16 日向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去函,即《关于请对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行终22 号判决作出法律解读的函》,请求对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行终22 号判决作出法律解读。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不知天高地厚、自作聪明地作出了错误解读,不但将解读送达给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一份,还得意忘形送达给我西充县实验驾校一份。现西充县实验驾校对此错误解读批驳如下: 一、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本身是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法律法规及判决书的内容是能够解读的,无须请求一个中介律师事务所对判决作出解读。否则,该行政执法部门及第一责任人就是在违法行政、违法执法,那么该行政执法部门及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必究的法律责任。而且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此前一系列违法行为作出前为什么不请求解读一下再作出行政行为呢!反而对终审判决请求解读?这不是本末倒置了吗?(该请示的不请示,不该请示的却请示,反被他人取笑)。 二、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和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唱双簧的行为,实在可笑。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如对法律或判决书内容不理解,应该是请求其上级部门或发文单位作出解释,而不是请求一个第三者作出解释,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为行政执法部门连这一点常识都没有,可见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第一责任人的带领下违法之甚、违法多年。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是一中介组织,不是人大、法院等立法、司法部门,也不是发文单位,有何主体对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妄加评论。 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行终22 号判决已经确认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的南市运管函(2013)135 号《关于对川东北公司在西充县招生培训请示的批复》违法,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是自始就违法,没有执行的不再执行,正在执行的停止执行。故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西充境内违法招生、培训、收费等一切违法经营活动必须停止。 四、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果因为这一违法行为造成当事人的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作出(2016)川13行终22 号判决后,已于2016年12月28日向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了《司法建议书》,主要内容为“因[2013]135号批复第二条所涉准予川东北公司将在市辖三区招收的大型货车学员送到西充多扶训练场进行培训,亦违反了当时驾培机构不得异地培训的相关规定,特建议你局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请求将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及时回复我院”。这很明显,作出判决的主体单位已对判决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并指明了履行判决的方向。难道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及第一责任人真是糊涂蛋吗?这还需要请求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作出解读吗?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在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8日作出司法建议后,还有必要在2017年3月17日作出解读吗?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岂不是自视清高、越俎代庖了吧! 五、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的解读认为“(2013)135 号批复现有条款(即第一、二、五条) 仍然存在。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西充多扶训练场地仍然系该公司的训练场地”,这一错误解读说明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不知道驾培机构只能在核定的区域内经营核定的车型,不能超出道路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到异地招生、培训、收费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等规定,即《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省政府2009年236号令)、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 第 10 号)、两项国家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 434第四条“场地规模条件”、《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 433 第十条“教练场地要求”等相关规定。同时,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川13 行终22 号行政判决已确认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的南市运管函(2013)135 号《关于对川东北公司在西充县招生培训请示的批复》违法,意即整个“南市运管函(2013)135号”违法,其中的第二条,中级人民法院以《司法建议书》说明第二条“亦违反了当时驾培机构不得异地培训的相关规定,特建议你局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而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还在信口雌黄,错误解读为“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西充多扶训练场地仍然系该公司的训练场地”,请问: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多扶有一寸土地吗?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有跨区域异地招生、培训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吗?等等! 综上:(2016)川13行终22 号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法律组织,应该知道生效判决及强制执行的法律意义,应该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行为为准,不要妄加评论干扰司法行为,不要助纣为虐,好自为之! 西充县实验驾校 王锡连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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