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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调整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区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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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3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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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3 23:54
这是违法行政改正的结果?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3 23:54
这是违法行政改正的结果?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6 16:18
违法行政改了比不改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6 16:19
这也是曾颖违法行政的具体举措。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6 16:26
曾颖行政就象放牛娃儿打臭牛儿的。给党和人民造成好多损失。市纪委和组织部是不是你们和曾颖也在一起打臭牛儿,问题好严重哦!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6 16:31
这么多间题市纪委还在陲觉,还在装眼瞎,行吗?市诅织部还在任用,这难道可以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6 16:35
一连串问题干部市纪委,市组织部怎样对待,是不是你们也卷进去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6 17:00
正本清源,改了比不改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6 19:01
乱整,顺庆的到西充学习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6 21:38
继续教育实际就是一个敛财的把戏。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6 22:48
王天天骂曾,为什么曾还给西充实验这么多好处,王天天在网上举报曾,曾屁事没得。王锡连的资料送给纪委没有?不要天天演戏。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7 22:30
走狗是保不住贪官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7 22:31
贪官该杀。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7 22:32
王锡连有勇气。多举报几个贪官。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7 22:33
王锡连,人民支持你。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7 22:33
含官该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1 17:27
曾颖做了好多坏事,市纪委为何不查,查了也要包避,叫啥话。到时反要查你们。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2 12:36
西充县实验驾校
针对作者杜冲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发表的两篇文章背后存在猫腻的情况反映

西充县委、政府:
杜冲原任县政府法制办主任、现任县人大信访办主任,公职律师,正科级干部,成天不为党和人民做实事,相反多次在北大法律信息网站公开发表反动谬论,无中生有伪造证据,反对法院的判决,支持曾颖及川东北驾校公开抵抗法律的执行,挑起是非。致使终审判决无法执行,激起社会矛盾尖锐;致使正义无法伸张,黑恶势力甚行;致使不明真相的个别歹徒对法院、公安进行恶意攻击;致使曾颖和川东北驾校的枪手在网络上无缘无故地对我驾校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谩骂。为此,我校强烈要求对杜冲这种无视党纪国法的国家干部立案调查,以还社会一个公平。反映事实如下:
一、川东北驾校2017年3月25日在麻辣社区发表来源于北大法律信息网作者杜冲的《通过这篇文章,了解与西充实验驾校的争执:竞争关系人的权利及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探究》一文(附我校对此批斗一文),严重违背、抵抗法律法规,断章取义否定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的判决,无中生有捏造2014年12月15日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有《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为此给川东北驾校撑腰壮胆,为川东北驾校在西充多扶的继续非法经营搭起桥梁作用,并且对我校的正当经营,以种种借口进行恶意攻击。
二、在2016年10月7日北大法律信息网“兼对一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案两审判决的评议《行政行为对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影响辨析》”一文,清楚看到在一审、二审法院的庭审过程中,县法制办(当时是杜冲在负责)在一年多两年的庭审中故意不提交“县政府撤销川东北考试中心违法用地的批复文件”,特别是高院刘小玫法官还在审案期间提取了“县政府撤销川东北考试中心违法用地的批文”。最终省高院以(2016)川民终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西充县国土资源局不提交西充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撤销用地批复文件”,致使西充县国土局败诉。从杜冲这一辨析,清楚地看出省高院审判官不尊重事实,作出错误的判决。但是该判决根本没有解除西充县人民政府对川东北考试中心作出的撤销用土批复,要撤销这一批复必须走行政诉讼的渠道。这一连串的辨析结果,杜冲评论西充县人民政府对川东北考试中心撤销用地的批复是错误的,“建议西充县人民政府撤销错误的撤销供地批文行为……并告知各方息事宁人,和衷共济、化干戈为玉帛。当然,西充县人民政府也可以主动撤销错误的撤销供地批文决定……”。杜冲在这个辨析中观点阐述得非常明确,但是他就没有阐述当年县委、政府韩伦红和任明为了不准他人报名竞争这期土地,控制西充实验驾校竞争,并且还陷害西充实验驾校,以合同方式量身定制而成的招牌、挂牌,这个真实性为啥不辨析?还有当年在一审、二审打官司期间,杜冲是这个案子的主心骨,是县政府法制办主任,专门负责打官司的资料,在庭审中故意不提该撤销土地的批复,是杜冲故意不提交该证据让国土局败诉。这是杜冲躲在阴暗的角落里给全县人民的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该事调查后不管有没有贪脏枉法,至少应按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论处。杜冲的这个辨析,身为县政府所管的干部,有什么问题应该向县政府提出正确与否的建议,县内的事情应该在县内说,为啥动不动不经领导同意,就将此事闹到北大法律信息网,将县内的丑事闹到全中国、全世界,这难道符合一个真正共产党员的身份吗?难道还是一个公职律师干的吗?为啥他至始至终都要帮川东北考试中心代言?请领导们深思,并且深入调查。
三、杜冲通过北大法律信息网的两篇文章,充分体现他是川东北考试中心的代言人(代理人),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联想2013年5月7日任明与何传强于2013年5月7日所签《投资协议》,和2014年5月21日何晓林副县长代任明于2014年5月21日所签《补充协议》,两协议的第一页右上角所盖印章“审查人:杜冲”,审查日期分别是2013年5月3日和2014年5月13日。从这两份《投资协议》和《补充协议》清楚看到,当年审查人都是杜冲,又从这份协议清楚看到乙方(何传强)总投资4亿元人民币。从今天看来何传强分钱未投,甚至导致非法收入7亿元以上,从这份《投资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审查人杜冲来说,是怎样审查的。4亿元的投资该不该查投到谁的手里,投资4亿元的方案和怎样实施投资4亿元,杜冲究竟是怎样审查的,并且违法地给了何传强若干的好处,致使国家人民的财产受到巨大的损失。请领导们联想,后来杜冲为啥要在北大法律信息网帮助川东北考试中心呼吁,惹事生非,制造社会矛盾,抵制各级法院法律的执行,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我校强烈要求立即对杜冲停职,取消公职律师资格,并立案调查,查清当年在审查以上两份协议的时候就搭商成奸的事实,彰显正义,给不称职的、给政府添乱的国家干部给予严加处罚,让人民满意。
 楼主| 发表于 2017-4-3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充县实验驾校
关于对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复函内容的
批 驳
  被批驳单位: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
    事由: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曾颖)与奸商勾结、牟取暴利,于2013 年11月14日违法给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批复南市运管函 ( 2013)135 号”文件,将注册在嘉陵区的、经营范围为大型货车、小型汽车(B2、C1、C2)、招生培训区域为市辖三区的、不能超出道路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的驾校批准其到多扶异地招生、培训、收费,至今非法收入达7个亿。2015年8月6日,原告西充实验驾校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贵局南市运管函 ( 2013)135 号文件违法并依法撤销该文件,顺庆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2015)顺庆行初字第120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贵局于2013 年11月14 作出的南市运管函(2013)135 号 《关于对南充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西充县招生培训请示的批复》。一审判决后,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中,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2016)193 号通知,自行废止了(2013) 135 号批复中的第三、四项。此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仍作出(2016)川13 行终22 号行政判决,判决: 一、撤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 顺庆行初字第120 号行政判决;二、确认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的南市运管函(2013)135 号《关于对川东北公司在西充县招生培训请示的批复》违法。2017年1月3日西充县实验驾校向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为拖延对判决的执行,寻找借口,以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作为其挡箭牌,于2017 年3 月16 日向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去函,即《关于请对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行终22 号判决作出法律解读的函》,请求对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行终22 号判决作出法律解读。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不知天高地厚、自作聪明地作出了错误解读,不但将解读送达给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一份,还得意忘形送达给我西充县实验驾校一份。现西充县实验驾校对此错误解读批驳如下:
  一、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本身是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法律法规及判决书的内容是能够解读的,无须请求一个中介律师事务所对判决作出解读。否则,该行政执法部门及第一责任人就是在违法行政、违法执法,那么该行政执法部门及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必究的法律责任。而且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此前一系列违法行为作出前为什么不请求解读一下再作出行政行为呢!反而对终审判决请求解读?这不是本末倒置了吗?(该请示的不请示,不该请示的却请示,反被他人取笑)。
    二、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和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唱双簧的行为,实在可笑。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如对法律或判决书内容不理解,应该是请求其上级部门或发文单位作出解释,而不是请求一个第三者作出解释,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为行政执法部门连这一点常识都没有,可见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第一责任人的带领下违法之甚、违法多年。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是一中介组织,不是人大、法院等立法、司法部门,也不是发文单位,有何主体对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妄加评论。
    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行终22 号判决已经确认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的南市运管函(2013)135 号《关于对川东北公司在西充县招生培训请示的批复》违法,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是自始就违法,没有执行的不再执行,正在执行的停止执行。故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西充境内违法招生、培训、收费等一切违法经营活动必须停止。
四、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果因为这一违法行为造成当事人的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作出(2016)川13行终22 号判决后,已于2016年12月28日向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了《司法建议书》,主要内容为“因[2013]135号批复第二条所涉准予川东北公司将在市辖三区招收的大型货车学员送到西充多扶训练场进行培训,亦违反了当时驾培机构不得异地培训的相关规定,特建议你局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请求将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及时回复我院”。这很明显,作出判决的主体单位已对判决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并指明了履行判决的方向。难道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及第一责任人真是糊涂蛋吗?这还需要请求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作出解读吗?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在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8日作出司法建议后,还有必要在2017年3月17日作出解读吗?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岂不是自视清高、越俎代庖了吧!
  五、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的解读认为“(2013)135 号批复现有条款(即第一、二、五条) 仍然存在。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西充多扶训练场地仍然系该公司的训练场地”,这一错误解读说明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不知道驾培机构只能在核定的区域内经营核定的车型,不能超出道路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到异地招生、培训、收费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等规定,即《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省政府2009年236号令)、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 第 10 号)、两项国家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 434第四条“场地规模条件”、《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 433 第十条教练场地要求”等相关规定。同时,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川13 行终22 号行政判决已确认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的南市运管函(2013)135 号《关于对川东北公司在西充县招生培训请示的批复》违法,意即整个南市运管函(2013)135号”违法,其中的第二条,中级人民法院以《司法建议书》说明第二条“亦违反了当时驾培机构不得异地培训的相关规定,特建议你局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而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还在信口雌黄,错误解读为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西充多扶训练场地仍然系该公司的训练场地”,请问: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多扶有一寸土地吗?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有跨区域异地招生、培训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吗?等等!
   综上:(2016)川13行终22 号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法律组织,应该知道生效判决及强制执行的法律意义,应该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行为为准,不要妄加评论干扰司法行为,不要助纣为虐,好自为之!     
                           西充县实验驾校   王锡连
                         0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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