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9日,四川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夏春梅为审判长、魏继军、冯小娇为审判员、黄娟为书记员组成的合议庭,开庭审理安州区政府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案。安州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晓军作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1999年,安州区塔水镇初级中学校职工蔡凌华,按房改政策购买了一直居住的位于塔水镇华兴街41号楼1单元1楼2号教师住宿楼,建筑面积为65.3平方米的住房,其其张秀春为房屋产权共有人。99年由学校统一办理住房产权证,1999年12月10日,安县人民政府向上诉人颁发了安房权证 县房监 字第 0031108—14号房屋所有权证。不知什么原因,当时办理产权证的总务处主任陈彦明未告知上诉人也未将产权证给予上诉人。作为学校炊事员的蔡凌华,因学校食堂承包给外人,便停薪留职,与妻子张秀春出外谋生。塔水镇政府在此期间将蔡凌华所购房屋转卖给房地产老板曾光。直到2014年7月,张秀春才得知房子被曾光占有。为了弄清事情真相,张秀春根据安州区政府(2000)52号文件内容,于2017年1月18日,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安州区政府递交了编号为005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塔水镇华兴街41号楼已购职工宿舍变更手续信息(变更户数、变更每户补差金额、每户补差发票、变更协议)。安州区政府超过法定期限不予答复。2月27日,张秀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安州区政府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违法。绵阳市中级法院于3月2日立案。安州区政府才在3月7日,向张秀春作出《关于申请公开塔水镇华兴街41号楼已购职工宿舍变更手续信息的回复》,《回复》告知张秀春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在塔水镇政府,要求张秀春向塔水镇政府申请公开。 在3月29日的庭审中,安州区政府的代理律师在答辩中说:“安州区政府在收到张秀春的政府信息申请后,立即进行了查找核实工作,由于正值春节期间,所以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但在30个工作内完成。因此,程序正当,行为合法。” 张秀春的代理人作了如下辩论: 安州区政府对张秀春申请的政府信息的答复程序违法。 1、被告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的回复,超过15个工作日延长答复没有告知申请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回复》没有发文字号,违反了中办发【2012】14号《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第九条关于“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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