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给孩子买电话手表的事情我们家长都不能理解。说是对娃儿教学的帮助,放学了还可以在手机上学习,我们都认为这是一件弊大于利的事情。是否学校另有思想不得而知,为何之前我们家长给孩子买了电话手表不让戴,现今却让我们家长又给孩子们买。
在网络搜到几条国家规定,发出来大家借鉴,也希望学校能看到就此作罢,别让家长再次寒心。
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明令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五十六条还规定:“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同年下发的《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也中明确指出:“公办学校不得自行以各种形式向学校和家长收费”、“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坚决纠正一些教师把主要精力用于校外补课的错误做法”,
2008年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更是要求教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