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下午(2017年5月10日、下午4点12分),电话响过不停,一看乃0826—2335844、视之而高兴,对一个己沉睡几度雪积深山的老头、好像似一轮春天之阳光照射温暖而高兴!按过电话,“喂:有何事…”,对方“喂:你是游医生吗…”,相互交谈,当听到对方谈及…“你的事件、查因人事调动未知…、不能受理”之言词、顿时天眩地转、心酸痛而流泪,对一个己沉睡几度雪积深山之老杇,又似如危机四伏、雪上加霜之伤心痛而流泪,就一个电话回答:“查因人亊调动未知…不能受理”而解之…
广安!小老百姓之冤屈向谁诉???
尊敬的广安市市纪检委领导及各界有志之士:您们好!
本人系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广罗乡鱼关村6组,老年乡村医生游思华,男,现年58岁,(出生1959年2月2日)。
身份证 : 512925195902024396。
手机 : 13027864981。
我19岁(1978年)从事医疗妇幼,预防保健工作,1981年取得赤脚医生资格证,1993年参加四川省乡村医生从业人员考试,取得了四川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资格证丶乡村医生证,2004年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2007年也有《乡村医生机构执业许可证》。…(有些人望文生义,只是看见2007年《乡村医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之复印件、因作为与某人之私下交谈之据…况且08年换证时己收回了07年之原件(乡村医生执业许可证),然而09年把08年许可证找他们审换证时(因一场未兑付所谓的上下关系费﹞停止换证、却只收回了08年《乡村医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之后之事端只有李华兰心知肚明…09年未兑付之闹事…曾多次亲自找相关人员、皆无果、得不到解决,
我的职业资格尚未注销注册、只不过是个遗留问题…、待到2010年12月底(我这组儿子才正式没有为本村卫生工作)离开、在离开之前,儿子把我所有的原始正件及儿子的一同交给李华兰(广罗乡乡卫生院院长)审证换证…。李华兰一直把证件拖压不给办理…。于2011年儿子委托同学好友、找某某乡卫生院院长补办了2011年《乡村医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三个人的)…但是,三份2011年《乡村医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带送人不小心被遗失了,我于2011年回家还是没法职业…也找过李华兰,同时取回我的原始证件、但是被她扣押了2004年乡村医生职业证件、说:“待到换证帮我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和第八十三条“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第三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卫生部、人事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制定了《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即卫医发〔1999〕319号文件,该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资格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301号)“……为妥善解决医师资格历史遗留问题……一、组织实施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认定的人员,可申请医师资格认定补办”的文件规定…
然而:2014年10月中旬,据广安区卫计局川卫卫办发(2014)301号文件精神…,而四川广安市广安区广罗乡乡卫生院院长(李华兰),仅说出我所有证件过期作废…为此上访、信访等引发了《行政许可法》…一系列相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甚至久拖不回复!
我之事件永久石沉太海,根据行政许可法及行政夏议法明文之规定:
我认为:抛开政府信息不作为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先不论,仅仅通过对我之事件的行政许可法及复议申请不予答复,不出具任何书面处理意见的做法,就可明显得知:被申请的不作为行为显属复议不作为,理应被确认违法!
我先姑且不论在论坛中争议广安相关行政、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是否属于复议范围。那么仅从被申请收到我复议后没有任何答复的表现上看,被申请的行为就绝对属于复议不作为,仅凭此点,该广安市市纪检委领导视为被申请的不作为违法,是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具体是:被申请于2015年12月7日收到我于2015年12月7日亲自呈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但被申请在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却怠于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多次打电话催被申请查询我事件事件处理结果,被申请一直不给与明确的答复。被申请在复议期限届满后,仍然未作出任何书面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至今没有任何回复,我认为:被申请的行为已经明显构成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
理由是:
一、我提出了复议申请,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不管受理不受理,都应该出具一个相应的书面《不予受理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该条表述意味着:
(一)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二)被申请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后,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结合上述规定:,我的复议申请不属于受理范围,那么被申请就应该依据该条规定给我们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但是实际上,从被申请提交的证据上看,可以明显得知的是:被申请收到后,百般推脱,最终没有出具任何书面意见,更遑论《不予受理决定书》。仅凭此点,我认为被申请的行为就是明显的不作为,是严重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是侵犯民权,漠视民权的行为!
二、被申请不出复议决定的行为,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规定,意味着:我不管是支持我的决定,还是觉得不属于复议范围从而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至少,是不是应该给我们一个书面的决定,才算履行了复议职责?我认为,行政诉讼法如此规定,就是这个意思。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被申请没有给我任何书面的决定。如果被申请的这样明显的不作为,不应认定违法,那么我也认了,我只能认为法律在四川之广安市就是虚无的。广安市是没必要执行中国的法律的。
因此,我先不纠缠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请广安市市纪检委领导认真学习和领会《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事件被申请未予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事实,正确领会法律及立法精神,不要无谓地为政府违法行为背书,作出经得起历史和良心考验的裁决。
—:我之事件是一个简单的行政复议不作为事件,但其背景因素确是因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作为的纠纷引起。因此我在阐述被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属于构成复议不作为违法的同时,也必须要把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属于行政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侵犯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也自然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说清楚。这样才能正确认定我事件之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二、我这个事件,其实事实清楚,有明确的法律适用和成熟的事例。如果我被判败诉,将是一个天大的冤、错,会是法律界一个极大的笑话。但看目前态势,我极有可能面临不利的结果,但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事实、证据,我内心坚信我是正确的,如果裁决不利,我不会气馁,会一步一步的讨个说法。
三我之言词比较激动的情绪,给您们带来的困扰,我在此表示抱歉。但同时我并请各位领导宽宏大量…!谢谢!!!
此致
广安市市纪检委领导、及各界有志之士见证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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