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审判申请
申请人:王成忠,男,汉族,1955年10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编码:511111195510130613,住址:乐山市沙湾区花园街103号,
被申请人: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行终844号案合议庭,
请求:依法审理此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宅基地被乐山沙湾区政府征收其征地程序未履行完毕,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作出《(2015)乐行初字第93》号行政裁定书。申请人不服依法上诉,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作出《(2016)川行终844号》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认为:国家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也就是说审理和裁判社会争议纠纷是法院职责所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第二款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本案无论一审还是二审法院立案后,未设行政审判庭,未实行公开审判,其司法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就是说:一二审法院没有履行法定审判职责。至于《(2015)乐行初字第93》号行政裁定书和《(2016)川行终844号》行政裁定书是怎么出笼的呢?,只能是法院违背裁判中立原则,自园其说以虚假事实编制而成。因未庭审,其裁定书就无庭审证据证实,依法自然属枉法裁判,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向最高法申请:撤销《(2016)川行终844号》枉法裁定书,依法审理此案。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成忠
2017年5月18日
联系电话:18981373997 15202862010 1356899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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