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冠县纪委、监察局对于欢案处警民警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
2016年4月13日,冠县崇文派出所副所长郭增金带领民警王斌、张宪超、辅警赵一鸣在处置苏银霞警情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苏银霞的人身安全;
2016年4月14日,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朱秀明带领辅警宋长冉、郭起志在处置源大工贸公司警情时,在多名讨债人员限制苏银霞、于欢母子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对现场局势稳控不力。
冠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正科级侦查员刘晓林对分管联系的崇文派出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工作指导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所长杨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冠县县委、县政府批准,决定:
给予刘晓林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杨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对崇文派出所所长栗彦峰诫勉谈话;
给予郭增金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朱秀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分别给予王斌、张宪超警告处分。
冠县公安局决定:
对赵一鸣通报批评,
对宋长冉、郭起志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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