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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代国维权成功300例第296例四川紫竹物业公司输官司
原告四川省紫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2016年10月11日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6)83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及2017年2月17日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川人社复决(2017)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第三人许光芳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应予以撤销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第三人许光芳的代理人胡代国认为,本案是100%该赢的官司,为了给委托人许光芳节约费用,胡代国没有到一百多公里外的雁江区法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过法庭审理,2017年5月19日,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川2002行初23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工伤案全过程请见胡代国的网易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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