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3 终生禁驾 案例一 2016年2月8日,李强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RRZ053小型轿车由西充县多扶镇福镇沿阳溪路往多扶镇场镇方向行驶,9时10分许,行至多扶镇阳溪路王泽武开发房外,与路上的行人赵某某、何某某、王某某、黄某某、何明某、谢某某相撞,致谢某某当场死亡,赵某某、何某某、王某某、黄某某、何明某受伤,川RRZ053小型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出于害怕李强弃车躲藏在事故现场不远处,在与其父电话联系后,其父主动讲由他顶罪,李强为逃避法律追究,并在接受询问时作虚假陈述,隐瞒事故真相,在对李强的第二次询问中,李强如实陈述了自己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 2016年3月13日,西充县交警大队对李强涉嫌交通肇事案进行立案侦查,2016年11月10日李强因交通肇事罪被西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7年01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吊销李强的C1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二 2016年1月21日23时35分许,杨海生驾驶晋A00L26号现代索那塔牌小型轿车,由南隆镇蜀北大道至一环路方向行驶,行至南部县南隆镇蜀北大道314号“世纪金花”门口路段,与道路中间隔离带相撞后,在向右侧避让过程中,与路边行人冯某某相撞,造成冯某某受伤经医院治疗无效于2016年1月29日死亡及车辆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海生驾车逃离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杨海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三 2016年7月9日0时45分110指令:2016年7月9日0时39分许,严泽荣驾驶川RGQ992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部县南隆镇桂冠路至大南街方向行驶,行至南充市南部县南隆镇大南街298号路段,与相对方向马某某驾驶的川R3E723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严泽荣弃车离开现场,于当日6时左右到交警大队报案自首。马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15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决定对严泽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四 2016年6月3日05是30分许,驾驶人唐强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4mg/100ml)驾驶川RKM711号小汽车行驶至顺庆区上中坝大桥上事发点时,交通肇事致四车相撞,其中川RJ2308号摩托车驾驶人明某某当场死亡。 2016年6月3日,我支队直属一大队对唐强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依法立案侦查,并于同年7月7日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6年10月27日,经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处唐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吊销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NO:4 “违法大户”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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