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亟待立法废条建议意见
我叫陆大春,男,54岁,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蓬安县农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630204401X,住蓬安县相如镇黎家店村二社,失地后为凤凰山社区居民。
我在见了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公告后,认为国家承认以1979年首部刑事诉讼法为主要依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在立法思想、保障诉讼、执法管理、执法监督、人权保障等方面都滞后于国家法制发展的客观事实,是对的。
特根据自身历次不幸遭遇的亲身经历,抽出時间列出部分亟待立法废除条例侵害人权问题,特请良心律师,良心法学专家教授和曾有过同样亲身经历的公民们整理丶增减.细化.向立法机关提出有益建议。
中国国务院于1990年3月发布施行的看守所条例,至今施行27年来,不少看守所在执行条例管理上严重不规范,出现了诸多严重侵权系列问题。在当今现状下,每一個公民都有可能因各种违法或非法以及被违法被非法被犯罪,比如:被因言获罪丶被妄议中央丶申诉上访维权丶代理行政诉讼被打压丶被权贵报复诬陷等原因入狱而遭受到一些残忍不人道待遇。因此,有必要废除看守所条例上升为全国人大立法层面,以法治制度约束力,来约束长官们过度的随意性,保障涉嫌刑事公民的基本人权与人格尊严特别是罪刑法定原则。
看守所对涉嫌刑事拘留或被逮捕在押人,有如下侵权行为亟待和严格规范:
1.必须彻改在诉讼中,看守所为了为办案人员和单位隐瞒刑拘前的刑讯逼供行为,不向法庭出示在收押犯罪嫌疑人入所时,所进行裸体体检过程的录音录像和验伤讯问笔录,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无法指控在刑拘前被刑讯逼供的行为。因此,我认为看守所必须向法庭出示收押犯罪嫌疑人入所时,所进行裸体体检过程的原始完整的录音录像和验伤讯问笔录,和外提离所时及回所时所进行裸体体检过程的原始完整的录音录像和验伤讯问笔录,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被刑讯逼供,和办案人员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施行过刑讯逼供的原始有力证明。否则,法庭不但必须支持当事人以此为由的上诉和申诉理由,而且看守所也必须为此承担责任;
2.办案单位和看守所必须为收押犯罪嫌疑人妥善保管被刑拘时随身所携带的一切行李物品,并为犯罪嫌疑人出具行李物品清单。办案单位和看守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犯罪嫌疑人出具行李物品清单,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损毁和销毁犯罪嫌疑人的一切行李物品,特别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是罪与非罪的一切行李物品。否则,必须为此承担包括赔偿的一切责任;
3.必须允许犯罪嫌疑人在离所时,带走其所想带走的一切书面文字写作和记录。无论是被改押场所,还是被押去服刑和被刑满释放或者被无罪释放,总之在离所时,必须允许其平时在所内所作的一切书面文字写作和记录。允许犯罪嫌疑人在离所时带走其所想带走的一切书面文字写作和记录,是证明看守所内执法管理秩序好坏的直接有力证据;
4.必须严防被任意酷刑和被外来提审人员刑讯逼供等伤害问题的发生;
5.必须严禁利用大量牢头狱霸管理和抢劫弱者,以及指使牢头狱霸暴力殴打他人事件的发生;
6.必须严禁监管狱警严重岐视辱骂贫穷特困在押人员问题的发生;
7.必须明确保证在押人员人均生活空间的最低面积标准;
8.必须彻改环境卫生恶劣的问题;
9.冬季必须由冷水改用为热水;
10.必须彻改贫穷特困在押人员饮食达不到最低温饱和营养标准的问题;
11.必须保障在押人员法定通信自由权,必须彻改随意侵犯在押人员法定通信自由权利的问题;
12.必须严禁故意损毁在押人员的衣服和物品的问题;
13.必须彻改用已过期药物给在押人员治病的问题;
14.必须彻改在押人员外出治病,一律被加带重械具脚镣手拷的问题。我认为应对在押外出治病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凡是没有加带重脚镣必要性的,就不加带重脚镣;
15.适当提高伙食温饱营养标准,严禁克扣丶挪用问题的发生;
16.必须严格限制在押人员过度性的高消费;
17.必须严格规范驻所检察官的监管职责,保证举报投诉的有效性;
18.必须明确对牢头狱霸的规范管理和惩罚规定,特别是对狱警指使牢头狱霸任意暴力殴打虐待的规范管理和惩罚规定;
19.必须明确规范使用械具体罚的管理规定,严禁任意使用械具体罚虐待问题的发生;
20.必须明确取缔给普通在押人员上刑床用酷刑的规定,或者是明确规范使用刑床酷刑体罚的管理规定,严禁任意使用刑床酷刑体罚虐待问题的发生;
21.必须明确禁止关黑牢房丶关铁笼虐待行为的发生;
22.立法必须明确严厉禁止强迫所有在押人员背诵监规的问题;
23.立法必须严厉禁止强迫所有在押人员打坐侵害健康权的问题;
24.立法必须严厉禁止看守所为了配合办案单位的需要而故意逃避视察监督,每逢有上级单位和重要领导人前去视察监督时,就强迫转移部分可能要喊冤叫屈的在押人员到别处去隐藏起来;
25.立法必须严厉禁止将未成年在押人与重极刑已决犯混合羁押的问题;
26.立法必须严厉禁止狱警向犯属索贿丶受贿问题的发生;
27.立法必须严厉禁止强奸在押人犯问题的发生;
28.立法必须严厉禁止任意对在押人实行选择性放风问题的发生;
29.立法必须严厉禁止所领导人和监管狱警任意要求在押人为其自己洗衣服做家务事;
30.立法必须严厉禁止所领导人和监管狱警在管辖范围內任意赚取在押人的钱财,如在供应生活日用必需品特别是在高档副食品和各种高档烟酒等消费品时,大赚特赚。比如:有些人在看守所和监狱住一年的消费可以高达数拾萬以至是数佰萬甚至更多,又如:有些牢头狱霸在看守所和监狱住一年的收入高达几拾萬上佰萬甚至更多。当然,这些消费都与立功丶减刑丶假释丶保外就医等等密切相关;
31.必须严厉禁止强迫在押未决嫌疑人为看守所劳动创收丶严禁改换过期食品包装,生产出口创费商品;
32.必须严厉禁止故意刁难丶违法拒绝代理人会见丶违法拒绝嫌疑人自由请代理律师;
33.未决嫌疑人,在看守所被监管狱警和牢头狱霸人为致伤丶致残丶致死的,必须严肃问责追责并必须给予国家赔偿;
34.未决嫌疑人和已决罪犯,因配偶丶父母或子女病危或者死亡,应在监管狱警的监视不至逃脱的情况下,允许回家探视病人丶奔丧料理后事;
35.立法必规范:对过失犯罪丶非暴力微罪等在押人,在其自身因重病,和配偶丶父母丶子女因无别的监护人和因病重病危的,应及时批准其取保侯审的申请,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以及时直接给予免予处罚。
建议妥否,仅供参考。
陆大春
15390292672
2017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