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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转 最高法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补充规定--虚假债非法债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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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0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什么共同债务不共债共签???法院草率而机械套用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害了多少不知情者?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是人神共愤的脑残解释。又有几个法官愿意匡扶正义地查清债务的真实去向?恶法啊恶法,你害了多少人,缔造恶法之人必将被恶法所害!!!全社会应高度关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引发的民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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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书党中央,废除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还公民最起码的知情权!还家庭作为社会细胞最起码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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