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全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控制风险,根据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现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一次全体会议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六个方面的使用政策作出调整,并从2017年7月13日起执行。 职工只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 (含) 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此次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后,将实行缴存时间和贷款额度挂钩。根据公告规定,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正常贷款额度×缴存时间系数。对于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 时间系数为0.5; 对于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的,时间系数为0.9;对于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时间系数为1。 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均缴存的,可按缴存时间较长的一方确定时间系数。此外,实行提取和贷款额度挂钩,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可在贷款前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的金额和申请的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相应的贷款成数。 公告指出, 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其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 单身或夫妻双方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 其最高贷款限额为35万元。政策调整之前为: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之和,不得超过所购房屋的总价款,贷款最高限额为45万元。此次还调整了最长贷款年限,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此外,对缴存职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间隔时间进行了调整,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必须与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时间间隔一年(含一年)以上。停止商转公贷款业务,停止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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