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改商的法律规定
关于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因此,上述法律规定业主享有对自己房产专有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明确的物权,其他任何人是不能侵犯的,但是在处置使用上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要想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是需要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不是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在这部法里,已经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物业服务企业的概念是: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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