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高速交警三支队七大队依法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驾驶员余某处以1000元罚款,行政拘留5日,并送宜宾市监管中心执行行政拘留。 8月24日上午7时许,七大队接到大塔至宜宾的客车驾驶员报警称,在乐宜高速乐山往宜宾方向668公里处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川L牌照的白色轿车翻到护栏外面了。 接警后,民警迅速前往处置,到达现场后发现川LPG0**长安牌小型轿车车身与右侧波形护栏相撞,停于高速公路右侧路外的护栏与山体之间的空隙处,事故现场未发现任何人员。随即,民警查询了该车车主信息,但是车主电话一直处于无法接通状态。民警调取了该车的进出站记录,显示该车是8月24日4时40分从乐宜高速犍为南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 下午16时30分左右,一名叫余姓男子来到大队,自称是川LPG072的驾驶员。民警通过该车犍为南收费站入口录像信息及其行驶轨迹比对,证实川LPG0**号车8月24日4时左右,由余某驾驶。并由出租车驾驶员文某指认证实24日6时左右他驾驶出租车到事故现场接的一名乘客正是余某。余某称由于当时雨很大,自己也很困倦,他驾车发生事故后便没有报警,只通知了朋友找辆车子来接自己到南溪区某宾馆休息,并称已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9月13日,高速交警三支队七大队按照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对余某处以1000元罚款,并送宜宾市监管中心执行行政拘留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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