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求是网:从一些部门法律的规定上来看执法的公正性 文/ 罗真言 我国的法律规范条文一般是简明扼要的。因为法律适用的情况千差万别,所以对法律规范条文不可能作详细的阐述,需要有法律解释作法律规范的补充,也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内容和含义作详细说明。在适用法律上,我国的法律不像英国的法律是以判例(过去同类性质案件的判决)的形式作为判案的法律根据,而是以法律条文作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尽管有法律解释,但一些法律规定的弹性,特别是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给了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在执法中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社会生活中除发生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外,还会出现依法处理的司法不公不正的问题,甚至这方面也会衍生出权钱交易、关系执法等不正现象。下面,看一些法律条文例子。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上面仅举几个法律条文例子,其实很多的法律(包括普通法律和一般法律),甚至行政法规,里面的条文规定,特别是法律责任规定是有较大弹性的,使得执法部门或执法者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实际执法中,对一个案件的处理虽是依法的,但可能产生执法不公不正的问题,张三和李四即使案件情况相同,处理结果却不同,也就是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制裁包括行政制裁(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是不同的。这是司法不公正的另一种表现。 党的十八以来,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立法上强调科学立法。为适应新情况、新形势,除行政法规的立、改、废、立,对普通法律和一般法律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但普通法律和一般法律比行政法规相对稳定些。这为公正司法提供法了制保障。今天,即使法律怎样的完善,也不可能穷尽到每个细节。要实现司法或行政执法的公正,需要建立起司法或执法的公正机制,很重要的就是监督机制。人大监督是监督机制上很重要的方面。我在《县人大、乡人大在监督法律实施上该干什么?能干什么?做了些什么?》中有个观点,为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案件备案制,这只是人大对法律实施监督的一方面。英国案例法尽管有很多不合理之处,但也值得我国执法借鉴。在我国的执法现实中,我国实行的是条文法,相同的案件情况,处理不同,总要有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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