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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巴山红心

[群众呼声] 四川省人民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 谁有权力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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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31 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星期二住建厅会回复吗

 楼主| 发表于 2017-10-30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住建厅今天没有回复,是在准备吗

 楼主| 发表于 2017-10-30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住建厅今天没有回复,是在准备吗

 楼主| 发表于 2017-10-30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住建厅今天没有回复,是在准备吗?

 楼主| 发表于 2017-10-30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星期一,四川省住建厅会回复吗

 楼主| 发表于 2017-10-30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星期一,四川省住建厅会回复吗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9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明天星期一,四川省住建厅会回复吗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9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明天星期一,四川省住建厅会回复吗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9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明天星期一,四川省住建厅会回复吗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9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人都必须遵纪守法!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9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规矩,就没有秩序!就没有依法行政!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9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治国,不是依据部门利益之争。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9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行政,必须建设法治政府。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9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行政,必须建设法治政府。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8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苍溪县住建局长王琦  你想掩盖什么?
发表于 2017-10-28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行政需要公开透明!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8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行政需要公开透明!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8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2004年国务院412号令 也没有住建部或四川省住建厅设立这16项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

国务院41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现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8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就是四川省住建厅过去坚持建筑工程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不是司法鉴定的范围的依据,自己非法设立职业资格,却排斥合法许可,的司法鉴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通过核审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鉴定机构名单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3年04月11日          文章点击数为:2355           字号: [大] [中] [小]
第36号
    根据(川建发[2006]84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人员进行了培训学习及能力考核确认。现将通过核审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名单予以公布,同时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机构,应持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能力确认证书》,方可开展《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规定》中所规定的相关鉴定业务。从事建设质量(事故)鉴定的人员,应持有《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人员能力证书》、且通过年度能力核审后,方可从事鉴定工作。
    二、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按《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规定》对从事鉴定工作的机构、人员和程序进行核查和监管,杜绝无证从事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的机构、人员进入。跨地区从事鉴定工作的机构,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登记。
    三、取得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能力证书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独立、服务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为准绳,使其作出的鉴定报告依据充分,客观详实,判断准确。
    附件:通过核审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名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4月11日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8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住建厅(2017)278号通知延期到2017年底,依据何在?内容是什么,希望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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