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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乱停车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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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6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鉴于最近交警的疯狂贴条,好多司机都很迷茫。有些人说怪司机违法乱停车,但凡执法都有个标准,不能光为了盈利就不管不顾,只要是看到可以贴条的汽车,以超越博尔特的百米速度去贴条,更有甚者貌似某吧友下车问个路回头就看到车已经被贴条了,这么敬业爱岗的交警同志实在让我们惊讶,明着贴,暗着贴,早也贴,晚也贴,为了盈利是不是有点不择手段。以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关于乱停车处罚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不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的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对违反国家有关机动车停放规定的行为的一般处罚原则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对违规停车行为中几种特别情况的处罚规定;第三款是关于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处理规定。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都只是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其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对服从管理迅速驶离的,不再予以罚款等处罚。这是处理违规停车的行为的总的处罚原则。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畅通,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考虑到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警察告之其停车行为,属于违章停车,并给予口头警告,要求立即驶离后,机动车驾驶人意识到自己的违章行为,并服从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迅速驶离现场,改正了自己违章停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一是没有给道路交通的畅通带来严重的后果,二是违法行为人已认识到错误,并改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因此,本款对这种行为规定的处罚仅限于口头警告,同时要求其立即驶离。当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这些规定,严格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维护交通秩序。
  本条第二款是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的规定,又具有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的处罚规定。本款的规定包含下面几层内容:一、本款处罚的对象仅限于两种机动车驾驶人: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的规定停放机动车,且机动车驾驶人又不在现场的。2.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的规定停放机动车,尽管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但不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
感觉我们大广安的交警完全是以罚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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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之痛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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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7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楼主是扣了不少分遭了不少钱

发表于 2017-12-7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有同感,同一天被贴了二次,两次相隔半小时,第二次好奇特,我把车停在路边,亮了双闪,上个厕所,顶多5分钟,我出来时看到正在被拍照,我说人在这儿,不要照,那个交警妹儿说照都照了,你说气人不,我说我才停这儿,她说那个晓得你才停,关键是我人都站到车边的还照,把我气得恨不得打死她,这跟抢钱有什么区别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7-12-7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市建设的败笔!

发表于 2017-12-7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车匪路霸,以法律的名誉收刮民脂民膏,新时代的悲哀,交通执法对特权车无效。贴条,电子警察真的是非常恐怖,防不胜防,交通警察的服务性质变得难以理解,每个月拿着国家的工资到底是为人民服务,还是为人民币服务?

发表于 2017-12-7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实话!

发表于 2017-12-7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实话!广安城乱停乱放的车辆太多了,XX驾驶员只顾自己方便,不严点更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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