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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举报顺庆区法官涉嫌枉法判该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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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2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举报顺庆区法官涉嫌枉法判该谁管?
被告人伪造证件违法成立公司(后被工商局处罚),与我公司签订联建协议,没有资金又躲债被解除合同,被告人提出我们赔偿他151万工程款,与此同时,其妻自制收据,自己伪造填写了11套房屋销售,在被告人提供虚假证据用单价约700元/㎡,将1026平方米仅70余万元“卖掉”涉嫌犯罪。
在同案中,被告人将房屋卖给所谓的买主,也就是顺庆区法院审理的吉仕春、杨琼、蒲嘉用、杨正骄、龙运新、田平、代友军、张玉维、姜永军与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谓九个买卖合同纠纷案,在该案中将南充市顺庆区惠明化纤面料厂列为被告实属不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该案诉讼房屋,化纤厂与果城建司弘昌分公司姚文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2017)川13民初21号判决书,南充中院审理中涉及该房屋处理,但判决未生效,化纤厂已上诉省高院。
二、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弘昌公司姚文与上述九户购房户所签订的所谓购房合同,化纤厂根本不知情,也未授权。并且该公司姚文无任何商品房住房资格,法律明文规定销售商品房要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企业,由于商品房是特殊商品,必须要有国家税务局的专用发票,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的专用合同,售房许可证。然而,以上九原告出示的认购书系姚文打印的,收款收据是一元钱一本在文具店买的。讲句公道话,九名所谓原告买房是否真实,是否与姚文恶意串通侵吞化纤厂的9套房屋,按理说买房人买房是十分慎重的,也知道买房的法律程序,不可能只凭姚文一元钱一本自制的收款收据和自制自印的所谓认购书就交付房款。并且九户原告明知道开发商是化纤厂,为什么不找化纤厂办理购房手续。
三、按法律规定一案不能重复审理,原告提出的有争议的房屋,果城建工集团弘昌分公司姚文与化纤厂正在诉讼中,未终审完结。
四、该案两个程序不合法。1、顺庆法院第一次判决驳回了九户原告的诉讼请求,九原告上诉南充中院,中院发回重审,顺庆法院在重审时,化纤厂向顺庆法院递交了中止审理申请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该案应中止审理。但不知什么原因顺庆法院主办法官钟海英不给化纤厂发任何法律文书(举证通知书、答辩期限、开庭时间等权利),甚至开庭都没有通知化纤厂参与诉讼,在此期间化纤厂向顺庆区及南充市二级人大反映,二级人大给顺庆法院去公函,近法律规定中止审理,等南充中院和四川高院审理终结且生效后恢复该案审理。顺庆法院主审法官钟海英的行为严重剥夺了化纤厂的诉讼权利,程序严重违法。2、顺庆法院审判法官钟海英违法判决化纤厂给九名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实属荒唐,无理无据。化纤厂再次上诉南充中院,化纤厂向中院承办法官口头申请中止审理,中院承办法官不同意化纤厂请求中止审理的请求,化纤厂于2017年12月3日向中院又邮寄了书面中止审理的申请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2017)川13民初21案二审应当中止审理,该案还未审结,而主办法官却不同意,确定该案于2017年12月8日开庭审理,在此南充中院不中止审理,实属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之规定,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十九大已胜利召开,明确依法治国,为何顺庆区承办法官钟海英不尊重证据和法律的前提下枉法判决,公理、法律何在?是权大还是法大?为了本案客观、公平、公正的审理,避免冤假错案,浪费司法资源,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望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
情况反映人:南充市顺庆区惠明化纤面料厂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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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2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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