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的一天,重庆渝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永公司)突然接到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来的传票和起诉状,起诉状上写明渝永公司对刘某某等人向苏某某本息共计1500余万元的借款进行了担保。但是,渝永公司对于该笔借款并没有进行过担保,经开庭审理后才知道原来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冠李戴,荒唐地将渝永建设出具给与该笔借款毫无关联的另一公司的担保书认定为渝永建设对该笔借款的担保。正是基于如此荒唐的认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渝永建设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渝永建设不服判决上诉,寄希望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能彰显公正,然而最后等来的却是令人失望的二审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居然维持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此荒唐的错误判决。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渝永建设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查封冻结了渝永建设所有的账户以及应收工程款、房产。由于该案判决存在十分明显的错误,渝永建设曾多次致函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恳请暂缓执行,并愿提供担保,以避免该错误判决被依法纠正后,执行回转困难。但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对渝永建设的请求置之不理,仍强制划拨了渝永建设的财产1300多万元。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渝永建设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了(2013)民提字第219号判决书,认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均适用法律错误,并驳回了要求渝永建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渝永建设立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执行回转。时至今日,三年多的时间过去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居然没有执行回转一分钱。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如此荒唐的错误判决,致使渝永建设蒙受了近2000万元的经济损失,企业陷入巨大的经营困境,1000多名员工的基本生活都得不到保障。然而,对于这么一个十分明显的错误判决,主审法官至今却未被追究任何责任。错误判决所导致企业的损失没有得到赔偿,连一个说法都没有。
这个故事可能很多人都不相信会是真的,但却实实在在的发生在我们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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