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物业管理单位要对物业管理区域装修人的装修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防止装修人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六、七、八、九条等相关规定进行装饰装修,装修管理费是因为装修人装饰装修工程增加物业管理服务工作量,设置的临时性收费项目,特指装修期间私有部分(专属部分)因管理产生的费用,收费标准没有明确规定, 具体由装修人与物业管理企业以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形式约定。 经调查,广安紫云台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为广安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属前期物业,物管公司与接房装修业主均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对物业管理服务事项进行了约定,包括装饰装修管理也进行了约定,明确装修管理费每户按建筑面积5元∕㎡进行收取,物管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事项对装修人的装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收取装修管理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请您按照与物管公司签订的协议履行,若仍有异议,可向协兴园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裁决或向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感谢您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 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摘要 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兴园区分局 2018年2月26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摘要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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