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诸暨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经营汽油的案件作出了判决,被告人郭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自己经营的加油站出售汽油,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对汽油予以没收。 据了解,郭某在枫桥镇绍大线公路边经营一座加油站,加油站的经营许可证上只允许经营柴油、润滑油等,而且郭某并未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按规定,他没有售卖汽油的资格。而郭某的加油站地理位置绝佳,来往诸暨市区、枫桥、绍兴方向的车辆络绎不绝,时常有小型汽车开到他的加油站内加油。 如此情形让郭某嗅到了“商机”,于是他便开始铤而走险。起先,他用柴油桶到大型加油站买半吨、一吨汽油后再加价出售。但这并不能满足郭某的贪欲,到了2016年年底,郭某一下子从上海某石油化工公司购得92#汽油8.2吨,直至诸暨市公安局、诸暨市安监局在联合检查时才发现,郭某非法经营汽油的违法所得已经近6万元。 诸暨经侦大队的民警扣押了郭某的账本,并对账本上的加油车辆车主进行了询问调查,查证了郭某在近两年里偷偷经营汽油的犯罪事实。一开始,郭某还停留在低价进半吨、一吨汽油供给家人、亲戚加油的阶段,社会影响面不广,可慢慢的,就开始大量进汽油出售给社会车辆。此后,民警还对将汽油出售给郭某的上海石油化工公司进行了传唤调查,该公司负责人表示,他们在工作上存在失误,看到郭某有加油站、有油库,主观断定郭某具备出售汽油资质,并没有去核实郭某是否取得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国家对成品油实行许可制度,超范围经营汽油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作为特殊行业,郭某经营的加油站未获得汽油零售许可资质,安全生产无法保障,不仅侵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更扰乱了正常的成品油市场秩序。 ”据办案民警周警官介绍,对于非法经营的概念,许多人都比较陌生,但是一不小心就容易踩“雷”,比如厨食用盐、香烟,烟花爆竹等等,这些属于国家专营产品,必须有特殊经营许可证才能经营,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售卖是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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