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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公诉案件审理,不该是审理的被告人,应该是审理的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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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6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诉案件的法庭审理不该说成是审理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应该是审理公诉人的指控能不能成立


当今对公诉案件的法庭审理,听得最多的是审理的被告人,不论书老百姓,还是公诉人或者法官都是这么说的,从来没有听说过法庭审理公诉人的话,也许公诉机关看到这个帖子就会火冒三丈,其实不然,我说公诉案件的法庭审理重点不该是审理被告人,而是审理的公诉人。之所以国家出现那么多的刑事冤假错案,其根源就在于法院审理把审理对象搞错了,公诉案件的法庭审理不该说成是审理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应该是审理公诉人的指控能不能成立。


    审判是国家解决纠纷的一种专门活动,也是一种专门的国家权力。

根据现代法治原则,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所谓审判,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由于所要解决的纠纷性质不同,现代审判大致分为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三种。
刑事审判作为审判的一种,有其特殊的原则、制度和程序。在我国,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于被提交审判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刑事审判活动由审理和裁判两部分活动所组成。所谓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并确定如何适用法律的活动。所谓裁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据认定的证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对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结论的活动。审理是裁判的前提和基础,裁判是审理的目的和结果。


刑事审判的任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审查判断证据与犯罪事实。控方向法院提起指控,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刑事审判的任务也是内容之一就是审查并判断控方提出的证据、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所为,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刑事审判的这一任务体现在判决书必须对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提供的证据作出认定与否的宣告。


2.审查有关程序性事项。审判不限于实体意义上的犯罪事实,还包括一些程序性事项。如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提出口供系遭受刑讯逼供而来的,以及辩护人提出侦查取证行为违法,因此请求排除证据等事项,也都属于法院审判的范围。法院此时应传唤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证。不过,实践中我国法院传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还不多见。


3.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裁判。在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之后,必须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是否需要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罚如何执行、判决生效的时间和条件等作出裁判并予以公开宣告。
刑事审判的三项任务紧密联系。法律适用是审查判断证据与犯罪事实以及进行程序性审查的结果,而在审查判断事实和证据以及进行程序性审查的过程中,同样存在法律适用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条基本原则。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案件的审理到底是审理的谁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规定表明被告人“口供”是可以采信的一种证据,但不轻信口供,且“口供”也不是证据链条必须的,不具有证据的优先性,缺乏“口供”,即“零口供”也不能必然影响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人们通常说的是刑事审判活动中法庭审理,是审理的某某被告人涉嫌某某犯罪,法官说的是审理某某涉嫌某某犯罪,这个说法就有问题了,至少它把法庭审理的重点偷换成了被告人,那么假如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不作任何供诉,法庭又审理什么呢?


其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刑事审判任务已经很明确了,法庭审理公诉案件的重点是审理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所为,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也就是说审理的重点是指控是否能够成立。裁判其实也是公平的,如果指控成立,就该依法裁判被告人相对应的刑罚;如果指控不能成立,就应该裁判指控不能成立,宣告被告人无罪,公诉机关及办案人就该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被告人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


那么为什么长期以来,为什么不论是普通老百姓,还是检察官、法官,都要把公诉案件的刑事审判中的法庭审理说成是审理被告人涉嫌犯罪,而不说是审理的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涉嫌犯罪能不能成立呢?这个问题大家都知道背后有故事。

恕我直言,假如人民法院能把这个观念转变过来,将原来说的审理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说成是审理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涉嫌犯罪能不能成立,冤假错案将会减少很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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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16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下的公诉人角色特征与定位,缺乏清晰的认识


  大陆法系国家在诉讼模式上采用职权主义,审判结构为审问式。在法庭上,由于法官主导和控制着整个诉讼进程,公诉人起着补充与辅助作用,证据调查活动是在以法官为主、公诉人为辅的参与下完成的。因此公诉人不是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其所处的诉讼地位与被告人不对等,控诉职能发挥很不明显。与公诉人弱化的控诉职能的相比,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诉人则享有比较广泛的审判监督权,因而大陆法系国家中公诉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的主要身份是审判监督者。
发表于 2018-5-16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太天真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5-17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我太天真,也不是公诉机关或者法院太聪明,是被告人即律师太幼稚、太愚蠢。法律规定很明确,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不知道运用,还请个律师来帮倒忙帮倒忙。本来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是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哪个证明被告人有罪就有罪,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应该无罪。可那些作为被告人聘请的本该为被告人维权代理律师,却自作聪明帮倒忙,要被告人举证来证明自己无罪,最后却被法院利用,以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被判有罪。可笑这结果是被告人拿钱请个律师来把自己本该无罪整成有罪。悲哀呀。
发表于 2018-5-17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事还是多想想法治在进步吧,尽管是幻想。
 楼主| 发表于 2018-5-19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隔壁的老王 发表于 2018-5-17 11:07
没事还是多想想法治在进步吧,尽管是幻想。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发表于 2018-7-19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完帖子据说会很幸福?我要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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