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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主题] 请巴中市中级法院学习一下刑事追诉时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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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4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辽宁追诉23年前案件:潜逃期间办假证 追诉期限重算2018-06-04 13:08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对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解释是:刑事追诉时效是指案件发生之日到侦查机关立案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之日的时间,在追诉时效期间内,就再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说法了。2012年作出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就是以这个解释对熊医生2000年发生的医疗纠纷,被判非法行医罪,经第二次再审查明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犯罪后,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至今巴中市中级法院都是坚持的2012年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熊医生医疗事故犯罪,不存在超过追诉时效的问题。(因为立案是在案发当年)

    (记者赵铁龙刘键通讯员窦晓峰)“被告人陈文波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近日,一起发生在23年前的棘手案件判决正式生效,也了却了辽宁省丹东市检察院、该市振兴区检察院广大干警的一块心病。
被告人陈文波与被害人卢某原是湖北省溪水县同乡。1992年,陈文波跟随卢某来丹东市打工。1994年7月2日,在他们准备返乡之际,因讨要工资一事二人发生争吵。次日15时许,陈文波携带匕首前往卢某的住处再次讨要工资,二人发生激烈争执,卢某拿起一把斧头向陈文波示威。后在卢某的连襟杨某劝解下,陈文波准备离开,但此时卢某将手中的斧头扔向了陈文波,激怒了他,二人扭打在一起。其间,陈文波掏出匕首刺入卢某的腹部,然后逃离现场。卢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陈文波潜逃。此后多年,振兴区公安分局虽然对该案开展了大量侦查工作,但始终未能将陈文波抓获归案。
2016年3月,振兴区公安分局在对案件线索再次进行梳理排查时,发现居住在山东省即墨市的一名男性打工者疑似犯罪嫌疑人陈文波。经过详细查证,终于在2017年7月确认了该男子真实身份,振兴区公安分局侦查员立即赶赴即墨市将陈文波抓获,同月25日将其刑事拘留。
时隔23年,犯罪嫌疑人陈文波终于到案,但振兴区检察院审查案卷时发现,该案已过了20年的追诉时效,不能批准逮捕。而本案双方提出的赔偿数额相差悬殊,无法达成和解。
2017年8月,振兴区公安分局对陈文波变更了强制措施,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鉴于案件特殊性,振兴区检察院将此案情况上报丹东市检察院。
2017年9月,丹东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经过认真审查发现,陈文波在潜逃中有伪造身份证用于结婚登记的行为,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但该身份证已被陈文波丢弃,其卷宗内只有身份证复印件,具体伪造时间不明。
丹东市检察院发现该身份证复印件底部所附的签发时间为1998年12月31日,如果能够查实该情节,按照刑法规定,陈文波所犯的故意伤害罪追诉期限就应当从其后来伪造身份证的1998年12月31日重新计算。随后,该院建议振兴区公安分局从陈文波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方面入手,补充完善相关证据。
经审讯,陈文波交代,他于1998年办理了假身份证,后因结婚登记需要,又于2003年9月购买了假的居民户口簿,并使用该户口簿与妻子登记结婚。经鉴定,陈文波结婚登记时所持有的居民户口簿为伪造。
因该案跨越新旧刑法,案情特殊,丹东市检察院始终关注该案,深入研究相关法律问题,认为陈文波买假居民户口簿的行为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已过追诉时效),其所犯的故意伤害罪追诉期限应当从2003年9月起重新计算。
2017年9月25日,振兴区公安分局提请批准逮捕陈文波,振兴区检察院于同月28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其批准逮捕,并于2018年1月8日对陈文波提起公诉。
近日,振兴区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鉴于陈文波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等诸多因素,依照1979年刑法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文波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现已生效。
(原标题:潜逃期间办假证 追诉期限重新算 辽宁丹东:市区两院联手追诉一起23年前故意伤害案)
作者:赵铁龙刘键窦晓峰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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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4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追诉时效的期限



一、时效的概念  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这些权力即归于消灭,对犯罪人就不能再追诉或者执行刑罚。时效完成是刑罚消灭的重要制度之一。
  一个人犯罪后,经过一定期限虽未被追诉或未被执行刑罚,但没有再犯新罪,据此可推断其已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在这种情况下,失去追诉或行刑的意义。
  实行时效制度,既符合我国适用刑罚的目的,又有利于司法机关开展工作和稳定社会秩序。但是为了防止少数犯罪分子利用时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刑法在规定时效时,同时规定了时效中断、延长等制度。
  二、时效的种类
  时效分为两种: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期限的制度。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人不得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已经追诉的,应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判。追诉时效完成,是刑罚请求权消灭的重要事由之一。
  行刑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被判刑的人执行刑罚有效期限的制度。犯罪人被判处刑罚后,只有在行刑时效期内,刑罚执行机关才有权对犯罪人执行所判处的刑罚。行刑时效期间内所判处的刑罚未执行,超过行刑的时效,便不能再对犯罪人执行所判处的刑罚。行刑时效完成,是刑罚执行权消灭的一项重要事由。
  我国刑法总则只规定了追诉时效,对行刑时效未作规定。
  三、追诉时效的期限
  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具体犯罪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时,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分别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条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进行计算追诉时效期限:
  (1)在只规定一个量刑幅度的条文中,应依照该条文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2)在一个条文中规定有两个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应按与其罪行相对应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的期限。
  四、追诉期限的计算
  根据我国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追诉时效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
  (一)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犯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
  (二)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
  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为“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三)追诉时效的延长
  根据刑法第88条的规定,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分为两种情况: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这里的“被害人包括受到犯罪侵害的公民个人和法人。控告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控告必须是被害人在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并且已经发现犯罪嫌疑人而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告发。如果被害人在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的情况下报案,则不能适用时效延长的规定。
  (四)追诉时效的中断
  我国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表明,我国追诉时效中断是以犯罪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为条件的,但不论新罪的性质和刑罚轻重。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追诉时效中断后时效起算的时间为“犯后罪之日”。所谓犯后罪之日,即后罪成立之日。
 楼主| 发表于 2018-6-4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目前暂无关于刑事追诉时效的司法解释,对照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法律规定。发现巴中市中级法院对刑事追诉时效的解释实在是太离谱;不象是人话。

《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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