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申诉书”一帖的回复
网友“赵俊杰”:
您好!
您在四川麻辣论坛发布的“申诉书”一帖,我局已获悉,现将你所反映的情况做如下回复:
一、基本情况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确认工龄必须是通过招工录用为固定职工或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企业职工,且招工录用、转招必须是经组织、人事和原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并办理招工手续的,才能确认为连续工龄。而通江县丝织厂相关人员从进厂到2004年企业关闭时一直未提供出经组织、人事和原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为固定工或转招为合同制工人的相关依据。帖文中所出现的合同、工资表图片仅为通江县丝织厂的用工管理形式,不等同与组织、人事和原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招工文件。
因此,相关人员从进厂到1992年期间的工作时间不能确认为连续工龄,也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养老保险待遇。通江县丝织厂已退休人员,县社保局均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不存在违规现象,如有任何问题,可提供相关证据,向我局实名举报。
二、处理情况
自2012年起,通江县丝织厂相关人员多次前往县委、人大、政府和我局上访,我局多次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政策解释工作,并于2013年8月进行了信访回复。2016年5月,相关人员再次到县委、政府、县信访局上访,我局通过多次政策解释和与代表座谈后,于2016年7月再次作出《关于xxx等182人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通人社函〔2016〕34号)并当面送达。信访人不服,向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查, 2016年8月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对xxx、xxx等182名同志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巴人社函〔2016〕190号),维持了我局的处理意见。信访人仍不服又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2016年11月2日巴中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xxx、xxx等182名同志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巴府信核〔2016〕14号),维持了《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xxx、xxx等182名同志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巴人社函〔2016〕190号),并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之规定,此复核意见为该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意见。
故不存在“信访也不认真调查,不联系当事人直接就来个终结”情况。
三、最新情况
2018年5月相关人员再次向驻我县的省委巡视组上访此事,我局于2018年5月27日向信访人送达了《不再受理告之书》,信访人在送达回证上拒绝签字,并表示将继续上访。同时,我局与相关人员进行了座谈,作了政策解释,并提出了两套解决方案。
(一)该事项已经为三级信访终结,建议相关人员提供组织、人事和原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招工文件,或国家确认工龄的政策依据。
(二)建议相关人员,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感谢您对通江人社工作的关注与监督!
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7日
(注:因网络坏境需要,文件中所涉及人名均以xxx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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