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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06655nnn

大家来看下广安市卫计委、广安区卫计局如何欺负市中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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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5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天吃多了,光去抹黑别个

发表于 2018-7-5 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卫健委延期15个工作日答复,可见此事件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发表于 2018-7-7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卫健委依法延期15个工作日答复,可见此事件的复杂性和重要性!这是一个关系到非120网络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甚至人民生命健康权的典型案件,相信国家会依法处理的
发表于 2018-7-7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再不重视,将来120会更无法无天。所以延期后回答,看来对此事是慎之又慎。救死扶伤应该大于他120拖延时间的各种说词。

发表于 2018-7-7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持续跟踪报道

发表于 2018-7-10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关注

发表于 2018-7-11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卫计局曾答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不适用了,广安区人民医院诡辩120可以不救治基层医疗机构内的患者。国家卫健健委于2018年7月6日书面答复:你所提问题在《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均有规定。   广安区卫计局、广安区人民医院不作为还能跑多远?
广安区卫计局和广安区人民医院不作为丑行丢到中央了,还有脸见广安人民吗?当官不为民做主,去跳渠江算了?请广安区卫计局局长和广安区人民医院院长出来发言,给广安人民和网友致歉,建议纪委启动监察程序

发表于 2018-7-11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opuu 发表于 2018-7-11 19:03
广安区卫计局曾答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不适用了,广安区人民医院诡辩120可以不救治基层 ...

你能叫他们跳江,他们一激动跳江淹死了,还得追你的责任,叫他们与广安人民道歉,好做好120之本分,为病人服务就可以了,不要得理不饶人。是这样的,地方官员是搞些官官相护,你民告官告不翻,诊所告医院,他们卵都不卵你,一直是护着医院,为120开脱责任,不是不晓得,哪个会为你诊所说话嘛,都是麻倒一个是一个。那晓得你往上告,这一告还高翻了,地方的丑事也会出尽了!嘴脸难堪!

发表于 2018-7-11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7月27日,在广安经开区法庭还有一场法治大戏开播,欢迎来旁听

发表于 2018-7-11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关注

发表于 2018-7-12 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市卫计委、广安区卫计局还继续不依法作为吗

发表于 2018-7-12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不依法作为的广安卫计系只能靠舆论监督来让其依法作为!

发表于 2018-7-12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顶起

发表于 2018-7-12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op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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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继续顶起舆论监督

发表于 2018-7-12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持续关注中

发表于 2018-7-12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依法查处

发表于 2018-7-12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依法查处

发表于 2018-7-12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的设置管理工作,对其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现本辖区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未经批准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或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处理等。 [1]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三)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1] 广安市卫计委、广安区卫计局在干啥?

发表于 2018-7-12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地方文件与国家文件不一样,国家法律是那么规定的,地方执行会变法,他们会变戏法,所以好多的法律法文就不样了。看这次的国家法如何说服地方法就是。

发表于 2018-7-13 0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不信广安市卫计委、广安区卫计局有多牛逼,党中央的法规在广安市卫计委、广安区卫计局可以不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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