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倡依法治国,百姓看到的却是司法腐败、胡乱办案。要让百姓相信真的是依法治国,那就请政法系统对积累的冤假错案,尤其是那些被认为具有广泛代表性和典型意义的冤案和错案,来一次认真的梳理和平反,以彰显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决心,显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显示执政党依法执政的决心。
平反冤假错案不仅是还受害者一个公道,也是对社会的一个交代,使社会对法治燃起信心,同时对司法系统人员也会起到相当大的震慑作用,因为平反冤假错案需要在重审过程中伴随追责机制的启动。做到有责必究,有错必罚,通过纠错的方式来规范司法行为,让司法人员特别是具体办案人员认识到枉法办案对自身会产生何种后果。有了这种惩罚机制,司法人员才会基于事实和法律,而非根据政治权力和人情关系去办案。依法治国才能顺利进行。一边在喊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一边又对冤错案件不纠,硬是吼起好耍吗?
法治不能光靠嘴上讲,还要看心里是不是真的认同,行动中是不是真的落实。事实上,由于法治在我国走过的道路还比较短,许多人骨子里存在根深蒂固的人治思维,我们法治理念的每一次进步都很艰难。
上世纪80年代初,当社会普遍认同要搞法治后,第一个争论就是程序正义的问题。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可惜至今法院还坚持认为审判程序违法属于瑕疵,瑕疵不是错误。第二个是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的争论。不搞无罪推定,就是在搞有罪推定,中间道路并不存在。现在无罪推定虽然被普遍接受,但这几个字仍然没能落实兑现,这不得不说是一个很大的悲哀。
法律强制性是一把双刃剑。一旦用得不准,它便会侵犯人权,伤及无辜。冤假错案的有罪材料,不当地追求效率,就非常地没有效率。法律强制性需有一定限度,这就要对司法过程、尤其是侦查过程进行监督制约,防止司法专横。对冤假错案的追责要公开,这才能使公众重塑对法治的信仰。要从根本上遏制冤假错案发生,就得限制法律固有的强制性,使之保持在一个合理适当的范围之内,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限制办案人员的特权思维,要求每个办案人员都明白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明白法律对办案人员的要求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对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是法无禁止皆自由。
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摆在那里,人民法院以前空喊了那么多年的依法治国,在百姓眼里就不如依法纠正了聂树斌等冤案起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