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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心情] 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 于海明反杀刘海龙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责依法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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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 于海明反杀刘海龙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责依法撤案

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于海明反杀刘海龙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责依法撤案。据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最新通报,针对备受关注的宝马司机被“反杀”案,警方已经撤案。

通报称,今年8月27号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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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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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9-1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警方认为: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

检察机关认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此,网友纷纷表示:昆山案不属于正当防卫 属于 见义勇为 替天行道。不管怎么说,网络是有一定力量的,这股力量不容小觑。普天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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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9-1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下午,随着昆山警方一篇非常详细的警方通报,备受关注的昆山电动车主“反杀”宝马男事件终于尘埃落定:

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而昆山警方的这篇通报也非常详细的说明了撤销案件的原因,还原了案件经过,也解释了一些大家关注的疑点。不过,这篇通报里其实还说明了很多大家不一定注意到的问题,今天警察蜀黍带大家一起解读。

通报共有四段。

第一段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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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段内容中的最后一段,说明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除了死者刘海龙外,在监控视频上能够看到的另一个殴打于海明的人,而这个与刘海龙同车的刘某某,也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其他人员,包括与刘海龙同车的刘某、唐某某,以及与于海明同行的袁某某都并未参与案件。


 楼主| 发表于 2018-9-1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段内容如下:

http://cms-bucket.nosdn.127.net/catchpic/5/54/54ecfe6dc919e0551056638aaea2b9da.jpg?imageView&thumbnail=550x0

第二段内容是还原整个事件过程。首先警方再次明确了死者刘海龙系醉酒驾车。

其次是重点:

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

此前,有网络传言称刘海龙所持的刀为单侧开刃刀,用刀背“警告”对方然后再故意掉刀云云。

http://cms-bucket.nosdn.127.net/catchpic/e/ea/ead54739ea8701a7975578708351d28d.jpg?imageView&thumbnail=550x0

这个传言随着刀具的鉴定结论就不攻自破了。

而法医的的鉴定报告也明确指出,死者的死亡原因是失血性休克。从伤情还原的情况来看,之所以造成这个死因的主要原因是于海明在回击的时候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从而失血过多休克而死,这是一个连续行为所导致的。

第二段通报还重点解释了很多法律界人士关心的“于海明的二次追砍”问题:追砍的两刀均未砍中刘海龙。

还有一个此前大家不知道的细节是,于海明还拿走了刘海龙的手机(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报复)并在警方到场后主动将手机和砍刀交给警方。


 楼主| 发表于 2018-9-1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段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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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段着重从法律角度对事件定性就行了说明。警方首先引用法条对“正当防卫”再次定性,其次就是明确刘海龙的行为是“行凶”无疑,然后重点来了,警方认为“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这两段堪称是本案定性为正当防卫的核心。最后,警方认为于海明的(所谓反杀)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无论是直接刺中砍中刘海龙的5刀,还是后续追砍没砍到的2刀,都是一个连续行为。

昆山警方在这一段里从引用法条,到行为还原,再到行为分析,有理有据通俗易懂,可以说是非常完整的对该事件认定正当防卫的原因进行了充分解释。


 楼主| 发表于 2018-9-1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下一段是通报的第四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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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段着重介绍了四个网上关注度较高的争议点。第一个就是所谓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消息并不属实。顺便说一下,天安社在2017年已经被北京警方打掉了哦。

第二个则解释了一下刘海龙是否涉黑的情况。从通报来看,刘海龙生前确实有不少违法犯罪行为,但并没有涉黑犯罪行为。和女朋友租住的公寓看起来也不大,不太符合大家对黑社会大哥的认知。


第三则解释了其宝马车的来源。警察蜀黍只能说,并不是每个开宝马的都一定是有钱人,刘海龙这辆宝马不但是二手的而且只付了首付,其他的还是贷款。

不过第三段这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也解释了重要的疑点。此前有网络传言称车上还有其他诸如刀甚至是枪之类的武器,现在看来又是谣传没错了。

第四段则是解释刘海龙生前获得见义勇为证书的情况,这个大家都知道了就不多做解释了。

总之,昆山警方的这篇通报内容扎实,还原清晰,有理有据,法条准确,争议点解释完备,字号字色令人舒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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