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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农民工工资.请领导帮我们农民工解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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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几年了.我也是很无奈.每天都有接到民工的电话.还有部分民工来我家.大吵大闹.使我无法正常生活.请市委.县委的领导为我们农民工做主.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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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8 22: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拖欠工资太坏了…可以找劳动监察部门,

发表于 2018-9-11 10: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9-11 10: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欠农民工工资.楼主日子怕不好过.可以去找政府噢.解决处理此事

发表于 2018-9-15 08: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9-19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 www.gjxfj.gov.cn  日期: 2017-12-25  来源: 中国政府网

【字体:[url=]大[/url] [url=]中[/url] [url=]小[/url]】     [url=]【打印本稿】[/url] [url=]【关闭】[/url]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7〕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省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实施,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4月底前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省级自查。各省级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于2月底前报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各省级政府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3月底前,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采取抽查等方式,对省级政府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部际联席会议审议。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全国前十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国后三名的;

2.发生5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2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部际联席会议向各省级政府通报,并抄送中央组织部,作为对各省级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部际联席会议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部际联席会议对该省级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省级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省级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各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18-9-19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劳动保障部         
建 设 部         
二○○四年九月六日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18-9-19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
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建市〔20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从源头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贯彻实施。

一、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当地政府要在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中(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做出还款安排,在三年内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解决拖欠工程款不力的地区,国家在中央投资项目和国家补助资金的安排上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二、严格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建设程序的审批,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业主有拖欠工程款记录、在申请立项和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时仍未结清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及办理规划、施工许可。

三、地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的财政能力。国家在安排建设项目投资补助时,要充分考虑地方的配套能力。地方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落实。

四、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部门,以及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应由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财政部门要直接支付。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确保工程款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支付到中标的建筑业企业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

五、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起步早的地区,进一步扩大改革范围,切实加大对政府投资工程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力度。其他地区也要进一步加快改革的步伐。加强对建设项目贷款用途的监控,实行专款专用。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企业和有关投资人的信用记录,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其违规情况及时提供给有关部门,并给予公开曝光。

七、金融系统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审查,将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列为信用不良单位,减少其授信额度或不予授信。

八、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包括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和分包工程款担保、劳动者工资支付担保等。当前重点是要求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发生。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和建筑商履约责任险。

九、要研究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建立包括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在内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促使企业诚实守信,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有关各方共同采取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金融系统应加快工程款结算速度,确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现金供应。

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加大对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于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无论是否与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责令其及时补发。

十一、建筑业企业必须按合同及时支付分包工程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兑付。对不按合同支付分包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在企业资质年检时予以通报,并给予相应处理。

十二、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用人单位要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十三、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

十四、人民法院受理的拖欠工程款案件,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立案,不能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要组成合议庭,依法及时审结;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要及时作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决定;要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切实保证农民工的权益。

建 设 部  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劳动保障部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保 监 会  高   法     
二○○四年一月三日 

发表于 2018-9-19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依据”问题圆满解决
日期:2017-07-28    浏览人数:1353
业内关注的“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问题,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的推动下,最近有了圆满结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复函明确:应当予以纠正。
    近年来,北京、上海、山东、江西等多个地区先后出台了地方性审计条例或审计监督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对此,广大施工企业反响强烈,呼吁撤销此规定。中建协围绕此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影响进行了调研,并与一些熟悉建筑市场的法律专家进行了认真研讨,认为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界限,超越了《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监督职能,也与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原则相矛盾,在实践中极大地损害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此,中建协联合26家地方建筑业协会和有关行业建设协会于2013年两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对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审查,并建议予以撤销。2015年5月中建协再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申请,引起了法工委的高度重视。按照法工委的要求,中建协补报了企业案例,进一步说明这一地方性法规给施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今年6月5日,中建协收到法工委《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该复函提出,在收到中建协于2015年5月提交的《关于申请对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审查的函》后,法工委经过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此前,2月22日,法工委印发《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所制定或者批准的与审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开展自查,对有关条款进行清理纠正。6月13日,应法工委邀请,中建协有关负责人赴法工委办公室听取了此项工作的开展过程和最新进展情况,了解到各地现已完成自查,对相关条款的清理修订工作亦在抓紧落实。
    至此,中建协联合有关协会共同申请对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审查的工作取得了圆满结果,有力地维护了建筑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


发表于 2018-9-19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审计结果为竣工结算依据”被全国人大取消!2017-07-04 14:29

近日,建筑行业内关注的“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复函明确:
应当予以纠正。
什么是
“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
近年来,北京、上海、山东、江西等多个地区先后出台了地方性审计条例或审计监督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监督财政资金合理使用。
为什么
受到业界反对?
各地出台了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规定后,广大施工企业反响强烈,呼吁撤销此规定。因为:
1
损害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严重损害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2
一些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以等候审计结果为由拖延工程结算时间,进而拖延支付工程款,使施工企业不堪负重,并直接影响对材料、设备供应商及劳务企业的款项结算和支付。
3
通过地方立法强制性地将第三方做出的审计结果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的价款结算依据,实际上是以行政定价代替市场定价。
4
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之间是一种行政监督关系,审计机关并没有对具体交易行为进行定价的权力。
事件结果
应当予以纠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日前在回复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中提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且法工委已将研究意见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目前,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正在对地方性法规中的相关规定自行清理、纠正。
事件经过
2013年,中建协联合26家地方建筑业协会和有关行业建设协会两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对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审查,并建议予以撤销。
2015年5月中建协再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申请,进一步说明这一地方性法规给施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引起了法工委的高度重视。
2月22日,法工委印发《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所制定或者批准的与审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开展自查,对有关条款进行清理纠正。
6月5日,法工委复函《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
该复函提出,经过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目前,此项工作各地现已完成自查,对相关条款的清理修订工作亦在抓紧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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