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蔡陵华(原名蔡凌华),男,汉族,身份证;..... 电话;.....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初级中学退休职工,通信地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雁南路127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张秀春,女,汉族,身份证;510724196111214922 电话;15508373599,通信地址;德阳市罗江区金雁南路127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陈彦明,男,汉族,身份证;.....电话;......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初级中学,住所地;塔水镇联盟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621451239635T,法定代表人(现任);唐徳清。 一、申请人不服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724民初1162号、(2017)川0724民初529号、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7民终字2469号民事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5月27日作出的(2018)川民申1813号民事裁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六)项的规定,提出抗诉。以上的民事判决、裁定完全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判决,充当不法官员侵害申请人利益的帮凶,导致申请人直接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以现房价和房屋租房人证明租金为据),间接损失10万元以上(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复印资料费、旅差费,误工费)。申请人呜冤被迫信访、上访,遭被维稳。为纠正错误,维护国法公信,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抗诉申请。
二、申请请求:撤销安州区法院(2016)川0724民初1162号、(2017)川0724民初529号、绵阳市中级法院(2017)川07民终字2469号民事判决,依法进入审判监督。 三、事实和理由: 1、被申请人陈彦明在任职塔水镇初级中学总务主任期间,趁本校职工蔡凌华停薪留职和妻子张秀春(申请人)打工外出期间,把申请人位于本校塔水镇华兴街41号教师住宅楼1单元1楼2号房子的产权证偷藏,伙同原校长蔡定超、塔水镇人民政府财务员黄桂华,偷偷把申请人的该房子卖给了蔡定超的好友商人曾光改造成商住房出租。不法官员们以为把申请人的该房子产权证偷去悄悄变更转移房产,因法盲无知没有申请人的签名变更不了,陈彦明把就申请人的该房子产权证藏在其安昌镇的家里占为己有。2014年7月29日,申请人经追查得知后及时赶往安昌镇,陈彦明才把安县人民政府早在1999年12月16日给申请人颁发的安房权证县房监字第 0031108—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了申请人,该产权证书上清楚地载明所有权人是蔡凌华、共有人张秀春、权属系 “私产”。申请人才得知该房子已经被曾光占有了……申请人起诉至安县人民法院,诉求曾光返还房屋,可是,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采信被告第三人初级中学的证人陈彦明的-张无指印无章印的《九九年购房缴费情况统计》,枉法判决驳回申请人的合法诉求。….. 2、2016年7月18日,申请人向安州区法院秀水镇法庭递交了8份证人证明等足够的证据,起诉被告陈彦明因隐藏申请人的房产证,给申请人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但是-审安州区法院(2016)川0724民初1162号在被告陈彦明不敢出庭应诉,只委派代理律师出庭应诉,而其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没有任何证据质证陈彦明没有偷藏申请人的该房子产权证,没有任何证据质证陈彦明没有给申请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情况下,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不服,上诉至二审绵阳市中级法院,被上诉人陈彦明仍然不敢出庭应诉、仍然没有任何证据质证。审判长左迪针对陈彦明的代理律师对上诉人的质证证据的辩论问得其律师哑口无言,绵阳市中级法院(2016)川07民终2306号判决发回安州区法院重审。 3、安州区法院塔水镇法庭重审增加了被告塔水镇初级中学,但是重审的安州区法院(2017)川0724民初529号,在被告陈彦明和增加的被告中学不敢出庭应诉,二被告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均没有任何证据质证陈彦明没有偷藏申请人的该房子产权证,没有任何证据质证陈彦明没有给申请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情况下,判决驳回申请人的原起诉。申请人不服,又上诉至二审绵阳市中级法院,但是,绵阳市中级法院(2017)川07民终字2469号的承办法官李维,在二被上诉人依然不敢出庭应诉、依然没有任何证据质证的情况下,休庭后给张秀春打电话,居然要张秀春去中级法院写陈彦明在申请人起诉曾光返还房屋案的伪证《九九年购房缴费情况统计》蔡凌华一行里有5个有头莫尾已领房产证的字迹鉴定申请,张秀春无可奈何,去中级法院现写了申请(见附件证据),李维又打电话喊张秀春去抽签,说抽到哪里就去哪里鉴定,张秀春不懂咋抽签又怕当地鉴定造假,就辩论《九九年购房缴费情况统计》在本案庭审中没有出现没有质证…张秀春要求去北京的鉴定机构鉴定,并没有说不做这莫名其妙的字迹鉴定。承办法官李维在判决书上所写颠倒黑白,枉法判决,充当了不法官员的保护伞…. 4、见附件证据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购房日期、《安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安房改函(1997)243号,充分证明塔水中学分别为1997年、1998年就收售完了41号住宅楼的15户教职工们的房款、1998年依法登记,房款是由本校财务员收取的、财务员当时给购房户开出的是《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1999年因总务主任陈彦明负责给这15户购房户办理房产证、把购房户手中的收据换成了《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购房票据》的,事实和证据证明陈彦明的所谓个人日记《九九年购房缴费情况统计》根本就是伪证。 5、被申请人没有证据、理由来证明申请人自愿把该房子自家的产权证交给陈彦明保管15年。① 申请人没有精神病,把自家的房屋产权证交给别人去保管,既不合理更不合情。②-张陈彦明给蔡凌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委托书上没有蔡凌华的亲笔字迹,委托书上的指印既不是蔡凌华更不是张秀春(见附件证据),陈彦明是代表本单位给华兴街41号教师住宅楼的教职工办理房产证的,就算申请人打工在外没能及时领取该房子的房产证,也该由单位来保管。③ 如果申请人1999年领走了房产证,二被申请人又没有证据来证明申请人是自愿把房产证交给陈彦明保管15年的,那么陈彦明就有入室偷窃申请人的该房子房产证直至案发的嫌疑。 综上:原审法院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明显偏坦被告,并采用掐头去尾,断章取义,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枉法判决。被告所谓的证据《九九年购房缴费情况统计》、《房屋所有权证》的委托书,没有通过实质的质证、辩论,不符合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民诉法规定:没有以上准确数据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裁判之基础。因此,望绵阳市检察院对于原审法院的错误判决予以纠正,并对承办法官拿出处理意见,支持抗诉申请人,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抗诉人的合法权益为谢! 此致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申请人: 2018年9月17日上午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递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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