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来信已收悉!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犬只管理工作,营造依法文明养犬的社会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以及分管领导的批示精神,成都市公安局于2018年8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犬只整治专项行动。
一、处理情况
(一)强化部门协同。按照市政府要求,市犬只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定于8月16日-10月31日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犬只管理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并向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及犬管办下发了《关于犬只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关于开展犬只联合执法整治工作的方案》,并每周牵头组织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犬只管理清理整治行动、联合执法行动。截至目前,城管部门加大对犬只敞放及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等不文明行为纠正。农委部门强化动物诊疗监管,监督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查处诊疗机构违法违规案件。房管部门指导物业服务机构引导、劝阻、规范、宣传文明养犬。卫生部门对全市犬伤门诊建设情况进行了督查,检查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共查处违规交易犬只行为。林业与园林部门在局属10个市级公园下发了《在成都公园内做好犬只管理工作的通知》。纠正犬只入园行为。各属地犬只管理办公室组织公安、城管、市场监督部门和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开展了联合执法行动,对不按规定拴(圈)养犬只、敞放犬只,犬只外出不佩戴狗绳等行为进行了劝导。收容处置流浪犬和禁养犬只,并开展电子养犬登记证办理工作。市犬管办通过多次组织省市犬业协会、动保组织、广大爱犬人士召开座谈会,协调四川省启明小动物保护中心配合各属地公安部门加强流浪犬、禁养犬收容工作。协调犬业协会发动成员单位、商家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发挥协会在政府部门和养犬人群间的桥梁作用;引导爱犬人士发动其他广大群众共同开展文明养犬宣传和倡导工作。
(二)大力开展文明养犬宣传。通过多次组织属地部门在各地广场、公园、小区、院落现场对犬只管理开展宣传活动,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资料。另一方面,积极向市委宣传部汇报,协调地铁、公交电视,户外LED屏滚动播出了犬只宣传动画,并通过“三微一端”加大了对文明养犬的宣传力度。同时,充分利用 “蓉城犬管”微信公众号,发布推送多篇文章,广大市民反馈意见较好。
(三)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 依据第二十一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对单位处500元已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已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 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养犬人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第三十三条 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2、为犬只佩戴标识牌;3、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 4、对犬只粪便即时清除;5、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 6、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犬只;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已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
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养犬限养区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志牌审核发放工作;负责对群众办理的养犬登记证信息及时采集录入警综平台数据库的录入;负责依法管犬,及时查处违法养犬涉犬纠纷。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敞放犬只,违法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如果您发现违法行为、可以向属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或者110进行举报,我们会第一时间出动警力进行解决。
二、下一步措施
结合当前开展的犬只整治工作,重点对我市主要交通干道、城区街道、公共绿地、休闲广场等地流浪犬只进行捕捉收容,同时,对限养犬只,犬只外出不佩戴犬绳,不由犬主随身牵引,敞放犬只;犬主携犬外出未及时自觉清除犬只排泄粪便等违法违规和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纠正。同时我们正在积极探索犬只管理工作新办法已报市政府,并及时收集群众各种关于文明养犬的意见和建议,为人大修订《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做好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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