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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法院违法办案,打击报复,法院变成私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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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6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咸阳法院违法办案,打击报复,法院变成私企工具

                             可在网上搜看完整版(为讨工程款诉至法院  却被判罚33.6万元)

     咸阳秦都区法院在“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诉“陕西景丰制药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一案中:

①     原告施工人起诉立案后,法院不具任何合法理由却“15个月不开庭”,详见【陕西日报?农村版】2008年3月24日头版头条报道《十五个月为何不开庭》。

②     没有开庭、没有审理、也没有告知原告、以被告的意愿单方制作(2007)咸秦民初字第000001号《民事裁定书》放入卷内,且至今没有送达,见“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文秘办公室《证明材料》。

③     置“中纪委”及“陕西省人大”【陕人内司督(2008)8号】的督办函而不顾,故意拖延使一审案件耗时31个月。见施工人立案缴费票据及领取一审判决书签署日期。

④     故意颠倒黑白,用认识问题否认施工人提交的事实证据,用形式否认事实要件。为达枉法目的,连自己及市中级法院在“吴江公司”一案中查明的、已生效的两级法院《判决书》中记载证明的“景丰公司”占有使用“新达公司”已竣工程“综合制剂厂”时间的事实、及被告现场派驻的工程师代表提供的有利于施工人的《公证书》,全部给予否决;打击报复原告,甚至连“自然不可抗力”的下雨天都归施工人违约,每天处罚施工人2000元,共计33.6万元(详见:证据、庭审笔录、判决书)。

⑤     法院与被告窜通,合谋“弄虚作假”:<1>被告反诉在法院记录的“标的为33万”,而法院签发给原告的“被告反诉状标的”却是“62万多元,法院且以此标的审理原告;<2>被告法人单位在诉讼时效2年期限后第16个月提出反诉,法院不仅违法审理且不收被告法人单位反诉费。

⑥   相距不到5公理,一审案卷竟然用时3个多月没有送到中级法院。09年6月30日原告在举状31个多月后领到严重不公正的一审<<判决书>>,随于7月13日在咸阳市中级法院立案庭缴纳8670元诉讼费提起上诉。今已是10月16日,三个多月过去了,秦都法院把案卷还没有送到市中级法院,这里的解释不知又有“新的法律规定”?老百姓不得而知。

⑦   施工人举状需先交诉讼费,而拥有“中医肿瘤医院”“景丰制药厂”法人企业的田景丰董事长,在对每一起施工人讨欠款的举状中,都提出离奇的超过本诉标的的高额反诉。对于这样的法人企业,法院从来不收其反诉诉讼费就开庭审理:

<1> 案号(2003)咸秦民初字第001358   案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未收诉讼费20850元  审批人:陈建利(咸阳秦都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时间:2003、11、28

<2> 案号(2004)咸民初字第31         案由: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未收诉讼费21000元 审批人:张尚荣(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时间:2004、3、20

<3> 案号(2004)咸民初字第31         案由: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未收诉讼费10260元 审批人:张尚荣(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时间:2004、7、13

<4> 案号(2006)咸秦民初第001402     案由:安装合同纠纷

时间:2007、3、23  审批人:陈建利(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5>案号(2007)咸秦民初000001       案由: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未收诉讼费6250元  审批人:陈建利(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时间2008、4、2

     不同的原告、不同的时间段、不同的工程项目、在同一法院面对同一被告,却有着相同的经历、相同的结果:施工人讨债须先交诉讼费,作为法人单位的被告提出离题、高额的反诉法院却从不收取诉讼费,判决结果更令人“拍案惊奇”,举状人全变成倒背债务人。是否因为被告的儿子是咸阳秦都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儿媳是中级法院法官,施工人就不能讨要劳动力工资、机械费及垫资的材料款?他们家的企业打官司就不交诉讼法?

                                              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实际施工人         20091016

                                                                                          如需证据可上传联系电话13892005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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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7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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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7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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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7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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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7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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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7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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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7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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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7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咸阳法院违法办案,打击报复,法院变成私企工具


陕西省政协第十届委员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10-17 10:20:16编辑过]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7 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陕西咸阳秦都区法院法官滥用职权被判刑

http://news.163.com 2005-08-13 17:40:32 来源: 新华网   网友评论 8 条

  新华网西安8月13日电(成全勃)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樊大伟,在履行职务活动中逾越职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20多万元,构成滥用职权罪,日前被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樊大伟在1996年5月至1998年10月间,执行西安通达信用社申请执行咸阳市工程建筑装饰艺术公司拖欠贷款41万元案件中,违反法律规定,超标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两个院落财产及土地,尔后不依法进行评估、招标、拍卖,而是私自低价转让,在收到购买人王某所付款项38万元和一辆价值8万元的小汽车后,仅支付债权人10万元。在法院下发停止拍卖一院落的裁定后,不履行职责,私自下发变卖另一院落的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造成该院土地使用权被转让的既定事实。后被执行人欲赎回财产,樊大伟帮助伪造虚假抵押借款凭证,收受保证金65万元。法院下发执行回转裁定后,樊大伟拒不执行,而是私自向当事人发出终结执行通知书。由于樊大伟在该案执行中滥用职权,致使被执行人财产被廉价出卖,仅两处土地就损失价值100多万元,且其所欠债务未得清偿,债权人30多万元贷款至今未能得到归还。该案的执行工作因两处土地已被他人开发而陷于停顿,造成人民财产重大损失,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用职权罪。另外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执行款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渭城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人樊大伟身为国家审判机关法官,在履行职务活动中逾越职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另外,樊大伟在执行秦都绒布厂申请执行吝玉贤拖欠借款案中贪污执行款6300元,其违法行为发生在新刑法之前,依照当时《刑法》不认为是犯罪。

  在长达50页的判决书中,法院最后判决,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对其滥用职权行为表示悔罪,依法可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完)jack

发表于 2009-10-31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出自于“记者江湖”网友                            最高检:保持高压反腐” 如何取信于民,还是只是口号?  

 

    随着一批又一批贪官的频频落马,通过近期反腐斗争表现,人民群众完全可以相信,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反腐斗争会不断取得胜利。然而,从当前中国反腐的现实来看,仅有党中央的决心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只有上下同心同德,腐败分子才能成过街的老鼠,难逃厄运。

    网络日益强盛的今天,网络曝光已成为当前反腐的一把利剑,时速之快,传播之广,是传统媒体都难以望其项背。今日之民众已非昨日之民众。就拿最近网络上比较火的郭建新案事件,网友纷纷热议,但不知何时才能有个结果。

    网络上曾有人说过,这样的老案子,即使是天大冤案,现在也比较难翻,原来判他的是北京中院和北京高院,而北京的这两个法院,一直在全国范围内被当作各地法院的标杆。现在你想说他们在几年前错了,还夸张到把一个民事纠纷判成了无期徒刑那么离谱,这不是打自己脸嘛,虽然之前也打过几次,但无疑这次会打青了。

    郭建新的案子就那么证据确凿的摆在了那里,他敢把判决书和力证冤案的证据摆出来给大家看。这可真够让我们的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挠头的,是立案?还是不立案?如果立案,那涉及的面儿太大,当年一个民事纠纷案件最后给判成了无期徒刑,先不论当年的公检法这3个机关其中有没有人收受了贿赂,就算没有,当年办理郭建新案件的相关人员犯了这么大的错误,也应该被追究责任。而7年过去了,当时的公检法相关的办案人员现在应该有一部分升了,如果升到了院长副院长那样的高位怎么办?如果是现在自己同事,工作搭档,那还追责不追责?

    如果不立案,那也是给还在喊口号的最高院,最高检的两个大巴掌,就在前几天华西都市报发表了一篇文章的标题就是“4法学教授联名为中国前首富翻案。问题是这4名法学教授的来头不小,如曹子丹:中国刑法学的鼻祖,中国的法官 律师,应该很少有没看过他的书或不明其人的。单民:刑法学博士,现任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近几年北京的检察官应该都听过这位副院长的课。李显东: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查厅顾问。裴广川:中国政法大学前法律系主任。这么4个法律界老师级的人物一起来力挺郭建新说明什么?像曹子丹这样80多岁的老法律专家会因为名利而出来力挺吗?像单民这位现任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会在不完全肯定这是一个错案冤案而出来力挺吗?如果连这些老师级人物来力挺的案件都不能争取到最高法的一次立案,一次光明正大审判的权利,那绝对会变成一个笑话。

    郭建新的案子给最高院出了一道难题,题虽难,但总也得有个回答,也不能就这样总拖着。到什么时候都是要面对的,还不如尽快立案,如果自己没做错就挺起胸膛重新审理一下,他郭建新拿不出让人信服的证据就继续在里呆着。如果郭建新拿出来是错案的证据就立马放人,给他点国家赔偿。回头把门关起来赶紧查查7年前谁收了钱,或者谁失了职,该追究追究,别拖! 别让口号喊得震天响,而一到皇城根儿就被无形的墙给堵死了。



发表于 2009-10-31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

  

  看过“咸阳法院----”一文后,我想说一下,如确属文中所讲,可能将有人必须承担责任。就职务权力排个序:办案法官<庭长<主管副院长<法院院长(书记)。有句民间话说:官大一级,压死人。该案违法不是一步,多步违法根子在什么地方?这里就要问问法院院长(书记)。一般办案法官给当事人讲:院里这么定,我没有办法;当事人好不容易找到院长,院长又说:他没办案子,让问法官。就这样"踢皮球",当事人来回跑而没有结论。枉法的时候,由上到下,一个电话,他们就完成,百姓维权时,他们互相掩护"踢皮球",关关蒙骗,逃脱责任。为什么维权的百姓常常喊“呼天不应,呼地不灵”?由下到上,他们级级保护。拿着党和国家的薪水,干着违法违纪,伤天害理的事。

  岗位责任首问责,必须打掉保护伞,这也将是“逮住一个,撤出一窝”语意!对于执法犯法的人,必须清理出执法队伍,并追究其领导责任,只有严厉的规范执法人的行为,严厉的处罚执法人的违法,才能刹住执法人“权大于国法”的毒瘤扩散。

发表于 2009-11-22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地址:陕西咸阳秦都区秦宝小区富西路18-1#楼 ,原为全民所有制企业,2000年改制为股份制企业。
据我所知,这一合同纠纷官司,是景男任法定代表人时让个人挂靠而成立的项目部,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只收因挂靠而所得的管理费。

发表于 2009-11-25 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

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楼主| 发表于 2009-11-30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陕西咸阳 一宗离奇的合同纠纷案
【字体:   更新时间:2009-11-30

                           社会观察周刊2009年11月30日/刘阳 乐言报道

近日,本刊接到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原景丰项目部实际施工人闫国栋反映:“自己为讨32万余元工程款欠款,依法向陕西咸阳秦都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迟迟不予开庭审理。2009630,起诉历经31个月,法院终于做出宣判:判决原告赔偿被告延期罚款33.6万元,致使自己的经济损失严重,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障,而审判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却至今投诉无门······”

这一判决结果着实令人匪夷所思?这中间又存在什么端倪呢?

原告讲述: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与被告陕西景丰制药有限公司在20045月份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被告的景丰制药厂综合制剂车间土建工程;同年10月份,在工程已竣工还未验收的情况下,被告的设备及安装工程的施工人员已进入原告施工现场,进行药厂净化工程等施工。

原告于20041224向被告提交工程决算书,决算工程总价为1777426.51元。被告收到决算报告书后,以种种理由没有支付剩余的324961元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却分文未付。

无奈才起诉,起诉后仍是无奈
2006
124日,原告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陕西景丰制药有限公司推上了被告席。咸阳秦都法院在收取了案件诉讼费及其它受理费共计8330元后,将案件分理到民庭审理。然而,15个月过去了,法院既没有开庭审理,也没有通知原告不开庭审理的合法理由。原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杨福彦告诉记者:“我们多次问过案件主管人,法官只说很忙。我们盼望法院能尽快开庭审理,我们实在拖不起了,这关系到几十名农民工的吃饭问题。”

施工人闫国栋说,法院从未组织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但在立案18个月之后查阅案件时发现案卷中凭空多出了一份《民事裁定书》:被告提出调解,本院中止审理…这份剥夺了原告诉讼权利的《民事裁定书》却至今未送达给原告。

在原告多方奔走、多次呼吁下,法院终于在立案后第18个月开庭,第31个月给出了判决结果:判罚原告支付被告33.6万元的工程延期款!

施工人闫国栋称:被告使用工程五年之久了,我们不但血汗钱讨不到,还得为被告赔钱!工期是合法顺延,不应判罚款。我们已向法院提交了合法事实证据,法官竟以“客观性、真实性认可,对要证明的问题不采信”,用个人认识全部否决事实证据,就连被告提前占有、使用工程时间的合法事实证据(被告与吴江万方净化公司纠纷案中被告的答辩状及两级法院判决书)都否定。为办关系案竟不顾自相矛盾!法院不惜违法,多次不收被告法人单位的反诉
诉讼费。国家的立法准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及相关法律规定在这里都成了一纸空文!

原告向记者出示了法院对被告在多起案件中诉讼费减、免、缓的批示。

原告向记者提问:难道法律规定只约束普通老百姓?难道法官违法拖延案件、制作假法律文书,办“关系案”,使原告蒙受双重打击,就没人管?普通老百姓的维权之路怎么这么艰难!


本刊将继续追踪关注此事进展。

附件: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一审审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②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法发【2007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09-11-30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谁将民事纠纷酿成了上访案件 ?为讨工程款诉至法院却被判罚33.6万元,是血与泪的控诉!控诉良心的毁灭,控诉当地司法的腐败!!!!!!

 楼主| 发表于 2010-1-7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请不要自己对号入座。
“资本家的乏走狗”们复活了。尽管它们披上了精英、专家的外衣,但依然“看到所有的富人都驯良,看到所有的穷人都狂吠”!

 楼主| 发表于 2010-4-20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骗子实际就是说人话不做人事!

    转帖-请不要自己对号入座。
“资本家的乏走狗”们复活了。尽管它们披上了精英、专家的外衣,但依然“看到所有的富人都驯良,看到所有的穷人都狂吠”! u=3269141194,3946069336&fm=0&gp=0[1].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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