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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日起,广元市对原“新农合”与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两项医保制度进行了整合改革,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市级统筹,相关参保政策及报销政策由全市统一制定,与原新农合政策相比,进行了部分调整。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4号)文件规定:“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特殊疾病门诊费和普通疾病门诊费等医疗费用中的合规医疗费,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同时,普通疾病门诊报销规定:参保居民在市内二级乙等及以下医疗机构就诊时通过刷卡(社会保障卡)发生的门诊合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5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一档100元/人、二档200元/人,限本人当年内使用,余额不结转、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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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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