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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四川电力送变电公司的被“买断”工龄职工。[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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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1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是四川电力送变电公司的职工 2000年公司领导诱骗利诱我们600多个职工买断工龄。在签合同书时却写的是自动辞职协议,公司领导为了政绩,完全不管《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98(20)号文 95262号文件》和《劳动部劳部发1995262号文件》文件精神,且没有什么公证的情况下了对我们实施的无效协议。现在要求公司领导给我们几百人一个公正公平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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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成华人社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12月14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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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1.15四川省政府维权上访  (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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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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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2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帮顶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2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恳请政府和相关部门帮帮我,我现在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医保、社保,将来做不动了的晚年生活没有保障。恳请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相应的法律规给予我一个无依无靠的弱者一个帮助,纠正四川送变电建设公司错误的做法,按照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将我的社保、医保和工龄以2000年6月起补到退休。
我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政府,望政府保护弱者,为我做主,在此跪谢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理解与帮助。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2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是原单位: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在送变电以“改制”的名义,送变电公司领导欺上瞒下也没通过地方政府文件审核参与的做法,一切文件、决议没有通过职工大会及任何形式向职工传达。我得到的是2000年相当强行被“买断”工龄的做法。这个庞大的群体除少数人被私企雇佣外,全部失业人员没有得到任何安置。然而,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他们所有上报的材料中。 把真相被包裹起来后,我下岗失业的惨状就被彻底掩盖了。    一、工龄补偿金过于低怜      在国企业私营化过程中,原国企职工不仅在政治上没有受到尊重,在经济上同样受到极不公正的待遇。微薄的工龄补偿金,与我们及我们父母辈几十间为企业发展经济建设所作出的贡献根本不成正比。由于我们国家一直实行低薪制,广大工人所创造的财富基本都贡献给了国家。他们在岗时得到的报酬也不过是仅够维持基本生活而已。当青春和血汗都奉献给了国家以后,国家仅以一头奶牛的价格就“买断” 我们都是二辈人的工作,父辈就有几十年的心血辛勤工作奋斗出来的公司,这是我们二辈人很让人寒心的。    二、职工下岗失业后面临的困境    首先,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十分困难。由于国企是打着“减员增效”搞下岗,以最大限度榨取工人的“剩余价值”为目的。绝大多数失业职工被推向了社会。然而,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这些涌向社会的失业职工就业极端困难。论身体素质他们不如年轻力壮的农民工,论文化素质他们不如待业的大学毕业生。除少数人能找到待遇极低连农民工都不屑一顾的岗位外,多数人只能靠四处打零工勉强度日。我们都是“6070”人员,更是欲做廉价劳动力而无人雇佣。在四处碰壁,屡遭白眼的就业路上,下岗失业职工的心灵普遍受到严重创伤。   其次,下岗失业职工在生活上陷入窘境。前面说过由于国企职工长期以来拿着低薪,因此在失业时,他们几乎没有什么积蓄。在就业无门,收入不保的情况下,他们的生活状况就可想而知有多么凄惨了。用吃了上顿不知下顿来形容一点都不过分。这样的生存状态下,还要承受孩子上学、家人就医等大项支出的压力。在叫天不应,呼地不灵的绝望中,不乏因走投无路而想走入绝境者。我们失业,没有得到任何政府、企业有关任何优惠;政府、企业的就业安置。我们不想惨况将更加恶化。   再次,经济收入没有保障,甚至完全没有经济收入的下岗失业职工还要自费全额缴纳年年上涨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致使他们更加不堪重负。   众说周知,改制企业职工在失业前各种社会保险是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并由企业承担大头,个人缴纳的份额只占很小的比例。让人不解的是职工失掉了工作后,国家竟把原来由企业承担的部分完全转嫁到了失业职工个人头上。没有收入保障的失业职工每年还要全额缴纳几万元/年的社保金,这就有如雪上加霜,使失掉饭碗的职工更加不堪重负。而同样是“下岗”,那些四五十岁回家“退养”的政府公务员不但每月数千元的工资照发,且不知“社保金”为何方词汇。这种天地之差究竟是在代表官员利益还是代表人民利益,还用得着撰文去论证吗?我们原所在的国企没有倒闭?企业改制了,人民政权的性质不是还没有改制么?工人阶级可以不领导一切,但也没有理由让我们失去一切吧?这个阶级毕竟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社会积累取自他们身上,官员高薪取自他们身上,我们又何以忍心把他们推向绝路呢!都说中国的农民最苦,但下岗失业职工现在连最苦的农民都不如,至少在东北由于农民土地多,即便颗粒无收每年还能得到几千元的种粮补贴款。可见,下岗失业职工已然是被抛到最边缘的群体,已经是生活在最底层的群体,同时也是活得最没有尊严的群体,尤为不幸的还是被社会漠视甚至忘却的群体。   为此我们呼吁: 1强烈要求企业出示2000年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文件。(包括国家电力总公司,四川省电力总公司,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2恢复解除买断人员的社保、医保、失业保险。按有关规定从买断之日起补交和续交养老保险,且标准不低于四川电力送建设有限公司在岗正式职工标准; 3按照成都市平均水平进行基本生活费待遇䃼偿; 4给与“被自愿买断”职工享受与送变电在岗正式职工一样退休待遇; 5䃼偿失业救济金,这是劳动法赋予我们的权力; 6对“被买断”职工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进行相应赔偿; 7赔偿在怀孕期,哺乳期被逼迫买断女工的经济损失; 8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给予经济补偿;    在官员至上的国家,距离现行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下岗失业职工绝不敢和同龄公务员几千、上万元的退养工资攀比,只要每月能赏赐他们二、三千元的养老金,让其有钱买米度命就足以让他们感恩戴德。我们的要求就是这么低,他们一不会上街游行,二不会到广场静坐,他们能做的就是写一封信表达自己的愿望。遍观世界,那里还能找到这么好的人民呢?实际上,满足人民的最低要求并不难,在税收连年激增,国家财力日益强大的形势下,这应该是不难做到的。即便略有不足,只要官员肯于从高薪中让出一点;政府再从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消费中挤出一点;反贪局随便拉出几个贪官挖出一点,也就足够了。   以上措施不仅可以改善目前下岗失业职工严峻的生存状况,更有利于遏止次贫阶层日益增长的不满情绪,拉近人民和政府日益疏远的关系,尤其是能够极大地减少不安定因素。需然党中央、国务院有很好惠民政策,希望当地政府、企业能够给予我们现状的重视。                                                                                                                             下岗失业职工的讼求心声!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2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是原单位: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在送变电以“改制”的名义,送变电公司领导欺上瞒下也没通过地方政府文件审核参与的做法,一切文件、决议没有通过职工大会及任何形式向职工传达。我得到的是2000年相当强行被“买断”工龄的做法。这个庞大的群体除少数人被私企雇佣外,全部失业人员没有得到任何安置。然而,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他们所有上报的材料中。 把真相被包裹起来后,我下岗失业的惨状就被彻底掩盖了。
  一、工龄补偿金过于低怜
     在国企业私营化过程中,原国企职工不仅在政治上没有受到尊重,在经济上同样受到极不公正的待遇。微薄的工龄补偿金,与我们及我们父母辈几十间为企业发展经济建设所作出的贡献根本不成正比。由于我们国家一直实行低薪制,广大工人所创造的财富基本都贡献给了国家。他们在岗时得到的报酬也不过是仅够维持基本生活而已。当青春和血汗都奉献给了国家以后,国家仅以一头奶牛的价格就“买断” 我们都是二辈人的工作,父辈就有几十年的心血辛勤工作奋斗出来的公司,这是我们二辈人很让人寒心的。
   二、职工下岗失业后面临的困境
  首先,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十分困难。由于国企是打着“减员增效”搞下岗,以最大限度榨取工人的“剩余价值”为目的。绝大多数失业职工被推向了社会。然而,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这些涌向社会的失业职工就业极端困难。论身体素质他们不如年轻力壮的农民工,论文化素质他们不如待业的大学毕业生。除少数人能找到待遇极低连农民工都不屑一顾的岗位外,多数人只能靠四处打零工勉强度日。我们都是“6070”人员,更是欲做廉价劳动力而无人雇佣。在四处碰壁,屡遭白眼的就业路上,下岗失业职工的心灵普遍受到严重创伤。
  其次,下岗失业职工在生活上陷入窘境。前面说过由于国企职工长期以来拿着低薪,因此在失业时,他们几乎没有什么积蓄。在就业无门,收入不保的情况下,他们的生活状况就可想而知有多么凄惨了。用吃了上顿不知下顿来形容一点都不过分。这样的生存状态下,还要承受孩子上学、家人就医等大项支出的压力。在叫天不应,呼地不灵的绝望中,不乏因走投无路而想走入绝境者。我们失业,没有得到任何政府、企业有关任何优惠;政府、企业的就业安置。我们不想惨况将更加恶化。
  再次,经济收入没有保障,甚至完全没有经济收入的下岗失业职工还要自费全额缴纳年年上涨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致使他们更加不堪重负。
  众说周知,改制企业职工在失业前各种社会保险是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并由企业承担大头,个人缴纳的份额只占很小的比例。让人不解的是职工失掉了工作后,国家竟把原来由企业承担的部分完全转嫁到了失业职工个人头上。没有收入保障的失业职工每年还要全额缴纳几万元/年的社保金,这就有如雪上加霜,使失掉饭碗的职工更加不堪重负。而同样是“下岗”,那些四五十岁回家“退养”的政府公务员不但每月数千元的工资照发,且不知“社保金”为何方词汇。这种天地之差究竟是在代表官员利益还是代表人民利益,还用得着撰文去论证吗?我们原所在的国企没有倒闭?企业改制了,人民政权的性质不是还没有改制么?工人阶级可以不领导一切,但也没有理由让我们失去一切吧?这个阶级毕竟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社会积累取自他们身上,官员高薪取自他们身上,我们又何以忍心把他们推向绝路呢!都说中国的农民最苦,但下岗失业职工现在连最苦的农民都不如,至少在东北由于农民土地多,即便颗粒无收每年还能得到几千元的种粮补贴款。可见,下岗失业职工已然是被抛到最边缘的群体,已经是生活在最底层的群体,同时也是活得最没有尊严的群体,尤为不幸的还是被社会漠视甚至忘却的群体。
  为此我们呼吁:
1强烈要求企业出示2000年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文件。(包括国家电力总公司,四川省电力总公司,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2恢复解除买断人员的社保、医保、失业保险。按有关规定从买断之日起补交和续交养老保险,且标准不低于四川电力送建设有限公司在岗正式职工标准;
3按照成都市平均水平进行基本生活费待遇䃼偿;
4给与“被自愿买断”职工享受与送变电在岗正式职工一样退休待遇;
5䃼偿失业救济金,这是劳动法赋予我们的权力;
6对“被买断”职工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进行相应赔偿;
7赔偿在怀孕期,哺乳期被逼迫买断女工的经济损失;
8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给予经济补偿;
   在官员至上的国家,距离现行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下岗失业职工绝不敢和同龄公务员几千、上万元的退养工资攀比,只要每月能赏赐他们二、三千元的养老金,让其有钱买米度命就足以让他们感恩戴德。我们的要求就是这么低,他们一不会上街游行,二不会到广场静坐,他们能做的就是写一封信表达自己的愿望。遍观世界,那里还能找到这么好的人民呢?实际上,满足人民的最低要求并不难,在税收连年激增,国家财力日益强大的形势下,这应该是不难做到的。即便略有不足,只要官员肯于从高薪中让出一点;政府再从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消费中挤出一点;反贪局随便拉出几个贪官挖出一点,也就足够了。
  以上措施不仅可以改善目前下岗失业职工严峻的生存状况,更有利于遏止次贫阶层日益增长的不满情绪,拉近人民和政府日益疏远的关系,尤其是能够极大地减少不安定因素。需然党中央、国务院有很好惠民政策,希望当地政府、企业能够给予我们现状的重视。
  
                                               
                                   
                                    下岗失业职工的讼求心声!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2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是原单位: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在送变电以“改制”的名义,送变电公司领导欺上瞒下也没通过地方政府文件审核参与的做法,一切文件、决议没有通过职工大会及任何形式向职工传达。我得到的是2000年相当强行被“买断”工龄的做法。这个庞大的群体除少数人被私企雇佣外,全部失业人员没有得到任何安置。然而,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他们所有上报的材料中。 把真相被包裹起来后,我下岗失业的惨状就被彻底掩盖了。
  一、工龄补偿金过于低怜
     在国企业私营化过程中,原国企职工不仅在政治上没有受到尊重,在经济上同样受到极不公正的待遇。微薄的工龄补偿金,与我们及我们父母辈几十间为企业发展经济建设所作出的贡献根本不成正比。由于我们国家一直实行低薪制,广大工人所创造的财富基本都贡献给了国家。他们在岗时得到的报酬也不过是仅够维持基本生活而已。当青春和血汗都奉献给了国家以后,国家仅以一头奶牛的价格就“买断” 我们都是二辈人的工作,父辈就有几十年的心血辛勤工作奋斗出来的公司,这是我们二辈人很让人寒心的。
   二、职工下岗失业后面临的困境
  首先,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十分困难。由于国企是打着“减员增效”搞下岗,以最大限度榨取工人的“剩余价值”为目的。绝大多数失业职工被推向了社会。然而,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这些涌向社会的失业职工就业极端困难。论身体素质他们不如年轻力壮的农民工,论文化素质他们不如待业的大学毕业生。除少数人能找到待遇极低连农民工都不屑一顾的岗位外,多数人只能靠四处打零工勉强度日。我们都是“6070”人员,更是欲做廉价劳动力而无人雇佣。在四处碰壁,屡遭白眼的就业路上,下岗失业职工的心灵普遍受到严重创伤。
  其次,下岗失业职工在生活上陷入窘境。前面说过由于国企职工长期以来拿着低薪,因此在失业时,他们几乎没有什么积蓄。在就业无门,收入不保的情况下,他们的生活状况就可想而知有多么凄惨了。用吃了上顿不知下顿来形容一点都不过分。这样的生存状态下,还要承受孩子上学、家人就医等大项支出的压力。在叫天不应,呼地不灵的绝望中,不乏因走投无路而想走入绝境者。我们失业,没有得到任何政府、企业有关任何优惠;政府、企业的就业安置。我们不想惨况将更加恶化。
  再次,经济收入没有保障,甚至完全没有经济收入的下岗失业职工还要自费全额缴纳年年上涨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致使他们更加不堪重负。
  众说周知,改制企业职工在失业前各种社会保险是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并由企业承担大头,个人缴纳的份额只占很小的比例。让人不解的是职工失掉了工作后,国家竟把原来由企业承担的部分完全转嫁到了失业职工个人头上。没有收入保障的失业职工每年还要全额缴纳几万元/年的社保金,这就有如雪上加霜,使失掉饭碗的职工更加不堪重负。而同样是“下岗”,那些四五十岁回家“退养”的政府公务员不但每月数千元的工资照发,且不知“社保金”为何方词汇。这种天地之差究竟是在代表官员利益还是代表人民利益,还用得着撰文去论证吗?我们原所在的国企没有倒闭?企业改制了,人民政权的性质不是还没有改制么?工人阶级可以不领导一切,但也没有理由让我们失去一切吧?这个阶级毕竟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社会积累取自他们身上,官员高薪取自他们身上,我们又何以忍心把他们推向绝路呢!都说中国的农民最苦,但下岗失业职工现在连最苦的农民都不如,至少在东北由于农民土地多,即便颗粒无收每年还能得到几千元的种粮补贴款。可见,下岗失业职工已然是被抛到最边缘的群体,已经是生活在最底层的群体,同时也是活得最没有尊严的群体,尤为不幸的还是被社会漠视甚至忘却的群体。
  为此我们呼吁:
1强烈要求企业出示2000年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文件。(包括国家电力总公司,四川省电力总公司,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2恢复解除买断人员的社保、医保、失业保险。按有关规定从买断之日起补交和续交养老保险,且标准不低于四川电力送建设有限公司在岗正式职工标准;
3按照成都市平均水平进行基本生活费待遇䃼偿;
4给与“被自愿买断”职工享受与送变电在岗正式职工一样退休待遇;
5䃼偿失业救济金,这是劳动法赋予我们的权力;
6对“被买断”职工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进行相应赔偿;
7赔偿在怀孕期,哺乳期被逼迫买断女工的经济损失;
8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给予经济补偿;
   在官员至上的国家,距离现行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下岗失业职工绝不敢和同龄公务员几千、上万元的退养工资攀比,只要每月能赏赐他们二、三千元的养老金,让其有钱买米度命就足以让他们感恩戴德。我们的要求就是这么低,他们一不会上街游行,二不会到广场静坐,他们能做的就是写一封信表达自己的愿望。遍观世界,那里还能找到这么好的人民呢?实际上,满足人民的最低要求并不难,在税收连年激增,国家财力日益强大的形势下,这应该是不难做到的。即便略有不足,只要官员肯于从高薪中让出一点;政府再从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消费中挤出一点;反贪局随便拉出几个贪官挖出一点,也就足够了。
  以上措施不仅可以改善目前下岗失业职工严峻的生存状况,更有利于遏止次贫阶层日益增长的不满情绪,拉近人民和政府日益疏远的关系,尤其是能够极大地减少不安定因素。需然党中央、国务院有很好惠民政策,希望当地政府、企业能够给予我们现状的重视。
  
                                               
                                   
                                   下岗失业职工的讼求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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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原单位: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在送变电以“改制”的名义,送变电公司领导欺上瞒下也没通过地方政府文件审核参与的做法,一切文件、决议没有通过职工大会及任何形式向职工传达。我得到的是2000年相当强行被“买断”工龄的做法。这个庞大的群体除少数人被私企雇佣外,全部失业人员没有得到任何安置。然而,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他们所有上报的材料中。 把真相被包裹起来后,我下岗失业的惨状就被彻底掩盖了。
  一、工龄补偿金过于低怜
     在国企业私营化过程中,原国企职工不仅在政治上没有受到尊重,在经济上同样受到极不公正的待遇。微薄的工龄补偿金,与我们及我们父母辈几十间为企业发展经济建设所作出的贡献根本不成正比。由于我们国家一直实行低薪制,广大工人所创造的财富基本都贡献给了国家。他们在岗时得到的报酬也不过是仅够维持基本生活而已。当青春和血汗都奉献给了国家以后,国家仅以一头奶牛的价格就“买断” 我们都是二辈人的工作,父辈就有几十年的心血辛勤工作奋斗出来的公司,这是我们二辈人很让人寒心的。
   二、职工下岗失业后面临的困境
  首先,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十分困难。由于国企是打着“减员增效”搞下岗,以最大限度榨取工人的“剩余价值”为目的。绝大多数失业职工被推向了社会。然而,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这些涌向社会的失业职工就业极端困难。论身体素质他们不如年轻力壮的农民工,论文化素质他们不如待业的大学毕业生。除少数人能找到待遇极低连农民工都不屑一顾的岗位外,多数人只能靠四处打零工勉强度日。我们都是“6070”人员,更是欲做廉价劳动力而无人雇佣。在四处碰壁,屡遭白眼的就业路上,下岗失业职工的心灵普遍受到严重创伤。
  其次,下岗失业职工在生活上陷入窘境。前面说过由于国企职工长期以来拿着低薪,因此在失业时,他们几乎没有什么积蓄。在就业无门,收入不保的情况下,他们的生活状况就可想而知有多么凄惨了。用吃了上顿不知下顿来形容一点都不过分。这样的生存状态下,还要承受孩子上学、家人就医等大项支出的压力。在叫天不应,呼地不灵的绝望中,不乏因走投无路而想走入绝境者。我们失业,没有得到任何政府、企业有关任何优惠;政府、企业的就业安置。我们不想惨况将更加恶化。
  再次,经济收入没有保障,甚至完全没有经济收入的下岗失业职工还要自费全额缴纳年年上涨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致使他们更加不堪重负。
  众说周知,改制企业职工在失业前各种社会保险是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并由企业承担大头,个人缴纳的份额只占很小的比例。让人不解的是职工失掉了工作后,国家竟把原来由企业承担的部分完全转嫁到了失业职工个人头上。没有收入保障的失业职工每年还要全额缴纳几万元/年的社保金,这就有如雪上加霜,使失掉饭碗的职工更加不堪重负。而同样是“下岗”,那些四五十岁回家“退养”的政府公务员不但每月数千元的工资照发,且不知“社保金”为何方词汇。这种天地之差究竟是在代表官员利益还是代表人民利益,还用得着撰文去论证吗?我们原所在的国企没有倒闭?企业改制了,人民政权的性质不是还没有改制么?工人阶级可以不领导一切,但也没有理由让我们失去一切吧?这个阶级毕竟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社会积累取自他们身上,官员高薪取自他们身上,我们又何以忍心把他们推向绝路呢!都说中国的农民最苦,但下岗失业职工现在连最苦的农民都不如,至少在东北由于农民土地多,即便颗粒无收每年还能得到几千元的种粮补贴款。可见,下岗失业职工已然是被抛到最边缘的群体,已经是生活在最底层的群体,同时也是活得最没有尊严的群体,尤为不幸的还是被社会漠视甚至忘却的群体。
  为此我们呼吁:
1强烈要求企业出示2000年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文件。(包括国家电力总公司,四川省电力总公司,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2恢复解除买断人员的社保、医保、失业保险。按有关规定从买断之日起补交和续交养老保险,且标准不低于四川电力送建设有限公司在岗正式职工标准;
3按照成都市平均水平进行基本生活费待遇䃼偿;
4给与“被自愿买断”职工享受与送变电在岗正式职工一样退休待遇;
5䃼偿失业救济金,这是劳动法赋予我们的权力;
6对“被买断”职工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进行相应赔偿;
7赔偿在怀孕期,哺乳期被逼迫买断女工的经济损失;
8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给予经济补偿;
   在官员至上的国家,距离现行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下岗失业职工绝不敢和同龄公务员几千、上万元的退养工资攀比,只要每月能赏赐他们二、三千元的养老金,让其有钱买米度命就足以让他们感恩戴德。我们的要求就是这么低,他们一不会上街游行,二不会到广场静坐,他们能做的就是写一封信表达自己的愿望。遍观世界,那里还能找到这么好的人民呢?实际上,满足人民的最低要求并不难,在税收连年激增,国家财力日益强大的形势下,这应该是不难做到的。即便略有不足,只要官员肯于从高薪中让出一点;政府再从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消费中挤出一点;反贪局随便拉出几个贪官挖出一点,也就足够了。
  以上措施不仅可以改善目前下岗失业职工严峻的生存状况,更有利于遏止次贫阶层日益增长的不满情绪,拉近人民和政府日益疏远的关系,尤其是能够极大地减少不安定因素。需然党中央、国务院有很好惠民政策,希望当地政府、企业能够给予我们现状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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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2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是原单位: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在送变电以“改制”的名义,送变电公司领导欺上瞒下也没通过地方政府文件审核参与的做法,一切文件、决议没有通过职工大会及任何形式向职工传达。我得到的是2000年相当强行被“买断”工龄的做法。这个庞大的群体除少数人被私企雇佣外,全部失业人员没有得到任何安置。然而,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他们所有上报的材料中。 把真相被包裹起来后,我下岗失业的惨状就被彻底掩盖了。
  一、工龄补偿金过于低怜
     在国企业私营化过程中,原国企职工不仅在政治上没有受到尊重,在经济上同样受到极不公正的待遇。微薄的工龄补偿金,与我们及我们父母辈几十间为企业发展经济建设所作出的贡献根本不成正比。由于我们国家一直实行低薪制,广大工人所创造的财富基本都贡献给了国家。他们在岗时得到的报酬也不过是仅够维持基本生活而已。当青春和血汗都奉献给了国家以后,国家仅以一头奶牛的价格就“买断” 我们都是二辈人的工作,父辈就有几十年的心血辛勤工作奋斗出来的公司,这是我们二辈人很让人寒心的。
   二、职工下岗失业后面临的困境
  首先,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十分困难。由于国企是打着“减员增效”搞下岗,以最大限度榨取工人的“剩余价值”为目的。绝大多数失业职工被推向了社会。然而,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这些涌向社会的失业职工就业极端困难。论身体素质他们不如年轻力壮的农民工,论文化素质他们不如待业的大学毕业生。除少数人能找到待遇极低连农民工都不屑一顾的岗位外,多数人只能靠四处打零工勉强度日。我们都是“6070”人员,更是欲做廉价劳动力而无人雇佣。在四处碰壁,屡遭白眼的就业路上,下岗失业职工的心灵普遍受到严重创伤。
  其次,下岗失业职工在生活上陷入窘境。前面说过由于国企职工长期以来拿着低薪,因此在失业时,他们几乎没有什么积蓄。在就业无门,收入不保的情况下,他们的生活状况就可想而知有多么凄惨了。用吃了上顿不知下顿来形容一点都不过分。这样的生存状态下,还要承受孩子上学、家人就医等大项支出的压力。在叫天不应,呼地不灵的绝望中,不乏因走投无路而想走入绝境者。我们失业,没有得到任何政府、企业有关任何优惠;政府、企业的就业安置。我们不想惨况将更加恶化。
  再次,经济收入没有保障,甚至完全没有经济收入的下岗失业职工还要自费全额缴纳年年上涨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致使他们更加不堪重负。
  众说周知,改制企业职工在失业前各种社会保险是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并由企业承担大头,个人缴纳的份额只占很小的比例。让人不解的是职工失掉了工作后,国家竟把原来由企业承担的部分完全转嫁到了失业职工个人头上。没有收入保障的失业职工每年还要全额缴纳几万元/年的社保金,这就有如雪上加霜,使失掉饭碗的职工更加不堪重负。而同样是“下岗”,那些四五十岁回家“退养”的政府公务员不但每月数千元的工资照发,且不知“社保金”为何方词汇。这种天地之差究竟是在代表官员利益还是代表人民利益,还用得着撰文去论证吗?我们原所在的国企没有倒闭?企业改制了,人民政权的性质不是还没有改制么?工人阶级可以不领导一切,但也没有理由让我们失去一切吧?这个阶级毕竟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社会积累取自他们身上,官员高薪取自他们身上,我们又何以忍心把他们推向绝路呢!都说中国的农民最苦,但下岗失业职工现在连最苦的农民都不如,至少在东北由于农民土地多,即便颗粒无收每年还能得到几千元的种粮补贴款。可见,下岗失业职工已然是被抛到最边缘的群体,已经是生活在最底层的群体,同时也是活得最没有尊严的群体,尤为不幸的还是被社会漠视甚至忘却的群体。
  为此我们呼吁:
1强烈要求企业出示2000年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文件。(包括国家电力总公司,四川省电力总公司,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2恢复解除买断人员的社保、医保、失业保险。按有关规定从买断之日起补交和续交养老保险,且标准不低于四川电力送建设有限公司在岗正式职工标准;
3按照成都市平均水平进行基本生活费待遇䃼偿;
4给与“被自愿买断”职工享受与送变电在岗正式职工一样退休待遇;
5䃼偿失业救济金,这是劳动法赋予我们的权力;
6对“被买断”职工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进行相应赔偿;
7赔偿在怀孕期,哺乳期被逼迫买断女工的经济损失;
8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给予经济补偿;
   在官员至上的国家,距离现行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下岗失业职工绝不敢和同龄公务员几千、上万元的退养工资攀比,只要每月能赏赐他们二、三千元的养老金,让其有钱买米度命就足以让他们感恩戴德。我们的要求就是这么低,他们一不会上街游行,二不会到广场静坐,他们能做的就是写一封信表达自己的愿望。遍观世界,那里还能找到这么好的人民呢?实际上,满足人民的最低要求并不难,在税收连年激增,国家财力日益强大的形势下,这应该是不难做到的。即便略有不足,只要官员肯于从高薪中让出一点;政府再从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消费中挤出一点;反贪局随便拉出几个贪官挖出一点,也就足够了。
  以上措施不仅可以改善目前下岗失业职工严峻的生存状况,更有利于遏止次贫阶层日益增长的不满情绪,拉近人民和政府日益疏远的关系,尤其是能够极大地减少不安定因素。需然党中央、国务院有很好惠民政策,希望当地政府、企业能够给予我们现状的重视。
  
                                               
                                   
                                    下岗失业职工的讼求心声!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2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恳请政府和相关部门帮帮我,我现在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医保、社保,将来做不动了的晚年生活没有保障。恳请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相应的法律规给予我一个无依无靠的弱者一个帮助,纠正四川送变电建设公司错误的做法,按照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将我的社保、医保和工龄以2000年6月起补到退休。
我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政府,望政府保护弱者,为我做主,在此跪谢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理解与帮助。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2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拥护中国共产党,爱戴国家、拥护政府,人民政府为人民,希望政府保护弱者,我们的要求很低的,我今天写这情况说明的愿望是:恳请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帮助我,要求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将我的社保、医保从断保起补到退休,让我有个正常,健全的晚年生活,恳请人民政府为我做主。

发表于 2018-12-12 18: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12-13 12: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12-14 11: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和老公都是受害者,尤其是我,当时正在怀孕期间,就让无情的送变电威逼利诱之下买工齢,根据劳动法在怀孕哺乳产假期间任何公司都没有权利下岗职工·

发表于 2018-12-14 11: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12-14 13: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12-14 13: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12-14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就你所反映问题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再给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购买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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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5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买断工龄”的法律规制探讨
          “买断工龄”是当前影响劳资关系甚至社会稳定的重要原因,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是,对“买断工龄”的合法性如何认识,是否有必要进行规制以及如何规制等问题,还有待探讨。
  一、“买断工龄”的合法性及存在的问题
  “买断工龄”是否合法,学界有不同看法。持“买断工龄”不合法的学者认为,“买断工龄”的补偿过低,是对职工权益的严重侵犯,并造成企业和社会的混乱[1]:“买断工龄”没有劳动法上的依据,也是对职工的严重违约行为[2].持“买断工龄”合法观点的学者则主要是从“买断工龄”符合我国社会改革的需要以及“买断工龄”有利于改制企业增效等角度阐述的,但对“买断工龄”的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几乎没有说明[3].
  笔者认为,作为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方式,“买断工龄”有劳动法的依据。
  《劳动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当事人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买断工龄”有其产生的背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间,原有的劳动用工制度不适应新的经济环境,众多国有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进行劳动用工制度的变革;随着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改革的深入,产权界定的模糊、政企不分使不少国有中小企业举步维艰,迫切需要转换机制,进行以产权变革为基础的资产重组。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我国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展开,通过企业的兼并、分立,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出售、股份化以及剥离不良资产等多种方式,使企业产权全部或部分民营化,使企业资产的主体或数量发生了重大变化。2003年后,国有中小企业的改制大面积地展开[4].然而,“资本不是一种物,而是一种以物为媒介的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5]劳动力和资本是相伴相生的,资本的发展史就是资本的所有者与劳动力的所有者一起存在发展的历史。增加利润和降低成本(包括劳动力成本)是所有资本所有者的共同目标。如何在产权改革过程中解决机构臃肿、人员冗余所造成的劳动生产率普遍偏低的问题,使企业走出“零效益”甚至“负效益”的低谷,从而增强竞争力,是摆在产权受让人和出让人(政府)面前的重大问题。但富余的国有企业职工都是“终身制”,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质上还是全民固定工。面对这些不能退休,也不宜继续留在企业的富余人员,改制企业采取的的方法之一就是“买断工龄”,解决大量富余人员的安置问题。“买断工龄”亦称“买断身份”,即按工龄长短,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费,从而解除企业和职工之间劳动关系的经济行为;从此以后,职工和企业脱离关系,医疗、养老、教育、住房以及其他一切都与企业无关[1].因此,“买断工龄”作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方式,是与企业改制相伴随的,与企业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相关联,与国有中小企业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和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相关联,其法律依据应当是《劳动法》第26条第3款和第27条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此也作了相应规定,且没有本质的变化。《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但是,在实践操作中,“买断工龄”的实施程序缺乏法律依据,侵害职工权益的事件频繁发生。虽然《劳动法》第26条第3款和第27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41条可以作为“买断工龄”的法律依据,但是,这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进行说明,无程序上的约束,在实践中给企业过大的自由发挥的权力。何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何谓“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它们的标准是什么?由谁来界定它们?有何救济方法?对此都无法确定,使企业在实施“买断工龄”时,在适用条件和给予职工补偿方面出现任意性和不公平性,侵害职工权益的事件频繁发生。《劳动法》第27条仅仅规定企业“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未实际赋予职工任何协商或谈判的权利,且在实践中因改制发生的纠纷,司法机关常常不予受理。例如,江苏省高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高法审[2004]4号)第2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无论其是否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1)因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而引起的职工下岗、买断工龄、内退、整体拖欠工资等纠纷;但用人单位未进行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或改制结束后以下岗、买断工龄等名义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许多企业因此暗箱操作,强制职工“买断工龄”。也正是由于《劳动法》规定的笼统,使“买断工龄”操作时,企业避开《劳动法》及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而主要依据地方政府的文件和政策,导致各地区甚至同一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买断工龄”的条件、经济补偿千差万别。地方政府的随意性,导致侵害职工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从而引发职工群体性上访事件。有强制“买断”者,有侵占职工补偿金者,有随意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者,不一而足。在实际操作时,政府将“包袱”丢给企业,以至于“买断工龄”出现不同的地区标准、行业标准,有的同一个地方,同样都是国有企业,同样的工龄,同样的工作劳动,不同企业的“买断价”就存在天壤之别,金融、林业、电业等单位,10年工龄买断值7-8万元;而粮食、食品等单位的职工, 10年工龄只值7-8千元[6].更有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制定方案,压低标准。云南省某地有一家企业,“买断”10年以下工龄者可一次性领取退职费4千元, 10-20年5千元, 20-30年6千元, 30年及其以上者7千元[7].而在一般情况下,有10年工龄的工人,只能拿到两万元左右[1].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职工认为“买断工龄”的程序不公平,价格太低,不愿意接受,但却不得不接受[2].《劳动合同法》第41条除对破产导致的解除劳动关系规定了经济补偿外,对另外几种情形均未规定补偿。
  二、规制“买断工龄”的必要性
  对“买断工龄”进行规制是必要的,其具体理由是:
  第一,“买断工龄”的法律性质决定其规制的必要性。“买断工龄”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但这种解除方式与《劳动法》规定的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不同的是,“买断工龄”的原因是国有企业改制或资产发生重大变更,且这种原因引起的劳动合同解除不是个别的,而是普遍的。首先,“买断工龄”是因企业改制或资产发生重大变更而导致的,虽然当前只发生在国有企业中,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无论何种所有制的企业,都有可能发生因改制或资产变动而导致的劳动关系解除,这种劳动关系的解除如果处理不当,有可能带来社会的混乱。因此,无论是国有企业的“买断工龄”,还是其他企业原因相同的劳动关系的解除,都是劳动法不能回避的问题。其次,我国《劳动法》除第26条第3款和第2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之笼统、不明确的规定外,尚没有其他条款对因企业改制或资产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作出规定。因此,劳动法有必要对包括国有企业“买断工龄”在内的因企业改制或资产发生重大变更而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进行规范。
  第二,“买断工龄”是我国当前企业改制中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且“买断工龄”的无法可依使职工权益受到频繁侵害,严重影响劳动关系和社会的稳定。
  “买断工龄”是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伴随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而产生。“买断工龄”范围之广,规模之大,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任何一次劳动关系改革都无法企及的。可以说,“买断工龄”涉及我国绝大部分国有中小企业,甚至涉及大中型国有企业。以江苏省为例, 2003年以后,江苏省加快国有企业所有制结构调整,通过分立、兼并、拍卖、转让、出售等方式进行改制,改制面达90%以上[4].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计,截至2002年3月底,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共批准下达资源枯竭的煤矿、有色金属矿和铀矿关闭破产项目12项,核销呆坏账100多亿元,涉及在职职工约6万人,离退休人员约42万人,其中以“买断工龄”的方式安置的职工约为30多万人[2].所以,“买断工龄”是我国劳动法史上的重大事件,在我国社会转型的历史阶段带有普遍性的意义,劳动立法和司法实践均不能等闲视之。
  不可否认,从已改制的企业的现状来看,“买断工龄”确实使企业人员精减,多数企业效益增加,市场竞争力增强,有效地促进了我国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契约化。但也应注意到,有的“买断工龄”非但没因此而为企业减轻负担,提高效益,反而还引起了企业的混乱,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买断工龄”无法可依,使政府和企业关于“买断工龄”的文件或政策混乱,容易暗箱操作,在职工面前缺少公信力,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事件频繁,且容易使劳资矛盾向上级政府转移,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随着我国社会改革向纵深发展,劳资矛盾成为我国社会不可回避的主要矛盾之一。“如果说今后中国可能会发生某种不稳定局面的话,那么,酿成这种不稳定局面的主要因素应该是劳动问题积累和社会劳动关系矛盾的激化。”[8]因此,正视我国企业改制中的“买断工龄”现象,将“买断工龄”纳入法制轨道,改变“买断工龄”无法可依的现状,是当前劳动法学理论和实践应当完成的使命。
  三、如何规制“买断工龄”
  (一)修改《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劳动法第26条第3款及《劳动合同法》第41条(二)、(三)、(四)项应当保留,但应当加上限制条件。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既可能是因为企业改制或资产变化,也可能是其他原因,既可能针对个别劳动者,也可能针对普遍性群体。因此,笔者建议,将《劳动法》第26条第3款的适用条件限制在非因企业改制或资产变化而导致劳动关系的变更或解除。如果是针对群体性劳动者,则还应当赋予劳动者集体谈判或协商等权利,对如何认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等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谈判或协商或听证乃至司法程序才能认定。
  其次,废除《劳动法》第27条和《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一)之规定。因为如果企业破产,则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如果企业未破产,则《劳动法》第27条的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权利,应当废除。
  (二)规制的具体构想
  1·企业改制或资产发生重大变化,在一般情况下不得对劳动者进行“买断工龄”
  我们要改变企业改制时“一刀切”地进行“买断工龄”的作法。劳动法在立法时应当首先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不被肆意侵犯,这一点在西方国家的劳动立法中也可以得到印证,企业转让是不能当然终止原所有人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的。如法国法规定,假如雇主的法律地位发生了变化,例如因为接管、出售或者合并,所有在转让之日仍存在的劳动合同将继续在企业的新雇主与雇员之间生效。欧盟法院也曾认定,在企业转让时劳动关系的所有权利与义务自动转让至受让人[9].这样,可以避免那些以改制为名非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现象,同时也可以避免那种急于求成、快刀斩乱麻却不顾劳动关系稳定的现象。
  2·确实需要“买断工龄”的,必须保证程序公正
  首先,对企业改制或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买断工龄”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这些情况包括:企业连续3年以上亏损且亏损额达净资产的三分之一以上,需缩小规模或减少注册资本,或需要转让、出售部分资产,或需要合并、分立的;企业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法规定的法定整顿期间的;企业因经营环境变化无法在已核准的范围内经营,被迫转让或转产,但职工不能履行新的工作的;等等。
  其次,对企业改制或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买断工龄”的,实施方案应当建立在对企业资产进行公正清算的基础上,并应当经过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在操作过程中,应当告知职工其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上的权利,并且设立质询程序或听证程序,以保障职工对事件的明白和明确。
  再次,赋予职工集体谈判权。组织工会的权利、集体谈判的权利和罢工的权利,在国际劳动法学界被称为“劳动三权”,在有的国家又被称为“劳动基本权”[10].199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基本劳动权利原则宣言》将“核心劳工标准”确定为4个方面的权利:结社自由并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有效废除童工;消除就业歧视。集体谈判权,其基本含义是劳动者集体有权与资方或政府平等协商,对涉及劳动权益的诸方面进行谈判、交涉。在企业改制中,赋予职工集体谈判权,由工会代表职工集体行使这一权利,使职工有表达意愿的平台,使矛盾在协商中化解,有助于改变那种动辄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局面,缓和社会矛盾。
  最后,把“买断工龄”争议纳入劳动仲裁和司法解决的轨道。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没有司法保障的权利几乎等于不存在。任何社会纠纷都应当得到司法的最终救济是法治社会的标志之一。“买断工龄”是我国具有普遍性的现象,发生纠纷也是普遍的,但法院却对如此普遍性的争议不予受理,实在令人费解。社会学告诉我们,一个开放、通畅的纠纷解决系统比一个闭塞、堵截的系统要有生命力。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司法公正的保障。对“买断工龄”的司法解决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其一,企业如果因职工代表大会不通过“买断工龄”的方案,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用司法裁决该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二,如果职工认为该方案在程序上或实体上侵犯其劳动权益,可以申请司法保护。
  参考文献:
  [1]杨继绳。买不断管还乱[N].中国经济时报, 2002-8-31.
  [2]于立,孟韬。国有企业“买断工龄”的问题与规范[J].沈阳:社会科学战线,2004(6):55-62.
  [3]唐开彬·直面改制[N].工人日报,2002-09-12.
  [4]国资委研究室。坚持国企改革方向规范推进国企改[J].矿山机械,2004,32(11):121-123.
  [5]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384.
  [6]马建钊。冷眼旁观“买断工龄”[N].粮食问题研究,2002(4)。
  [7]郑文言。花钱“买断工龄”不可取[J].市场价格,1997(1)。
  [8]常凯。劳动关系、劳动者、劳权[M].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5:7.
  [9]凯瑟琳。巴纳德。欧盟劳动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481-482.
  [10]常凯。劳权本位:劳动法律体系的基点和核心[J].北京:工会理论与实践,2001(6)。
  (原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4期)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黄良军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5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买断工龄违法
      编者按“买断工龄”通俗地讲,就是企业让那些干了一辈子的员工拿点“遣该散费”走人。
     前几天,某国有大型石化企业的孙先生愤怒地告诉记者,该企业因机构精简、准备上市等原因正与一大批员工办理实质上是“解除合同”的“买断工龄”手续。
     一位已经“买断工龄”的许先生离开公司后才发现,留下来的员工待遇更好了,想回来却发现手中捏著自己已经签字的协议,上面并没有“买断工龄”的字样,欲告无门,后悔莫及!
  然而,劳动者须明确的是“买断工龄”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16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72条)。可见,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员工离开单位就没人管的问题,因此也就无须“买断工龄”。但现在仍有一些国有企业无视国家政策法规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员时还采用“买断工龄”的做法。针对这一现象,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时,严格禁止企业采取“买断工龄”形式将员工推向社会。
  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於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於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一系列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已经颁布和实施,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一套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后,“买断工龄”一词就应该退出历史舞台,在现实生活中也不应该发生“买断工龄”这类事情了。
  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是国家政策法规明令禁止的,如果仍有企业在通过“买断工龄”的形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说明这个企业没有依法为其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员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依法对企业进行制止和制裁。
  相关背景
  “买断工龄”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的一种形式。
  在当时,企业与员工之间一般没有劳动合同,所有国有企业的正式员工都是“终身制”,我国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国有企业员工的医疗、养老保障完全依赖於企业,员工离开企业则不能享有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同时,一些国有企业在合资、改制过程中,又急需解决大量富余人员的安置问题。因为社会保障渠道单一,员工离开企业难以生存,企业不能无条件地把员工推向社会。但如果企业继续负担大量富余人员的医疗、养老问题,企业将被托垮。面对这些不能退休、不能继续留在企业、企业又不能妥善安置的富余人员,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一些国有企业采取了“买断工龄”的形式,解除了富余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
  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很多国有企业采取了“买断工龄”的办法安置剩余员工也只是权宜之计。可见,“买断工龄”是建立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础之上,企业支付给员工“买断工龄”的货币,应该视为企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后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期待买断的下岗工人问题早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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