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简阳市石桥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经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核实情况 一是经调查,您所发的图片土地承包经营证件仅能证明在1999年二轮土地划分中张道兵作为户主承包了万家坝村二组的部分土地,宅基地与承包土地并无直接关系。二是经调查,1998年胡云秀(已于2010年去世)与梁均安(户籍为石盘镇斩龙村5组19号,现居住石盘朝阳敬老院)2人与陈华兴协商,由梁均安个人出资4800元购买原石桥镇万家坝村2社村民陈华兴宅基地上的房屋,当时双方没有签订购买协议,梁均安陆续支付陈华兴购房款2700元。2017年9月20日,在该社长李同福见证的情况下,陈华兴找到梁均安要求给剩余购房款,梁均安拒绝支付,于是陈兴华与梁均安书面协议,将1998年购买的陈华兴房屋无条件退还陈华兴。2017年9月陈华兴未经批准,将房屋拆除重建。 三是是您因婚将户口迁往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村2组6号附1号,并长期在该处居住,且您无法提供陈华兴拆除房屋为您所有的产权及相关的买卖证明,所以关于您反映陈华兴拆除卖给您家已经20多年的房屋无法核实。四是是陈华兴已于1996年将户口迁出本社,现户籍所在地为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村3组45号附1号,为非农业户口,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8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之规定,其未经批准于2017年9月将原房屋拆除重建,简阳市国土资源局已对陈华兴占地建房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五是是2018年9月,您向简阳市养马镇法院提起诉讼,后因您未出庭,故简阳市养马镇法院撤销其诉讼。 二、协调情况 一是2018年1月19日,石桥镇责成综治办人员会同司法所所长到石桥镇万家坝村2组社长家和石盘镇敬老院对您所反映的信访事项进行情况调查。 二是2018年6月14日,镇综治办人员与石桥镇国土所就陈华兴重建房能否重建一事,石桥镇国土所已当面答复将立案调查,待查清实事后,再依法作出裁决。 三是2018年9月28日,镇综治办人员对您所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沟通、解释。 四是2018年10月23日,依据您个人要求,石桥镇再次组织国土所、司法所、镇村建环卫中心和镇信访办到石桥万家坝村村办公室对您所反映的信访事项进行调解,后因您中途离开,拒不配合,故无法继续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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