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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受侵害的我们、群众呼声、以经呼了一年的我、呼能解决问题、还是呼更多的人嘲笑呢?[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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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原我说的肺话,关于我家受侵害这件事!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房屋,这不是农村房屋买卖认可有效吗?
有效不是就因为同一集体成员才能使用宅基的原因吗?
那对于将房子卖给我家后,全家户口迁出了集体经济组织的陈华兴。
关于国土局回复的(1995年您家宅基地上的房屋垮塌、1998年您母亲胡云秀、于2010年去世、与石盘镇斩龙村5社村民梁君安、现居住石盘朝阳敬老院、2人重组家庭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由梁君安个人出资4800元购买阵华兴在石桥镇万家坝村2社的房屋。
没文化的我才会写出这样东拉西扯的字眼出来。
万家坝村2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我家和陈华兴家。
怎么扯到梁君安、我们继父身上去了。
我继父到我们万家坝村2组来,就因为没和我妈妈办结婚证、加上户口也没迁到我们万家坝村2组来。
我们万家坝村2组丈量山林的时侯,队长打电话给我,我当时打算让我继父回去,我们队长说不关我继父的事,说我继父户又没有在万家,丈量山林不关我继父的事。
但是怎么我家房子却是在队长见证下,我们的继父无条件还给陈华兴了。

在我为我弟弟申请扶贫房的时候,也说了我继住养老院的原因,说我们姐弟俩父母都去世了的。一次次申请被阻拦!
当阻拦到陈华兴简易房屋完。
我们姐弟俩有继父。
我们俩姐弟实在是太渺小了!连我们什么时候该有继父!什么时候不该有继父。
我们渺小到有没有继父都不是我们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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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石桥镇人民政府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12月29日回复,内容见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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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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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9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编于12月29日上午已将此事转交简阳市石桥镇
发表于 2018-12-29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女士: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石桥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您反映申请扶贫房未果的问题:一是石桥镇政府于2017年12月16日至18日组织综治办、扶贫专干对您弟弟是否属贫困户进行核实,经调查核实您弟弟不属建档立卡贫困户(他现在苏州做配菜工作,收入约3000元/月),故不能享受简阳市2017年贫困户安居工程。二是2017年简阳市无一般危房改造政策,待下步若有新政策支持后及时予以告知。
二、关于反映侵占您房屋的问题:一是经调查,您父亲张德礼在石桥镇万家坝村2社原有宅基地一处,1994年,您父亲去世后不久该处宅基地上的房屋即垮塌。1998年,您母亲胡云秀与石盘镇斩龙村5社村民梁均安(现居住石盘朝阳敬老院)2人重组家庭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约定由梁均安个人出资4800元购买原本组村民陈华兴在石桥镇万家坝村2社的房屋(占地面积176㎡)。梁均安支付陈华兴购房款2700元后与您母亲居住在该房屋。期间,对该房屋进行了维修,直到2010年您母亲胡荣秀去世,您结婚后到龙潭寺居住(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村3组村民),您弟弟张道兵在外打工,您“继父”梁均安到江苏打工,该房屋处于空闲,所购房屋尚欠2100元房款。2017年9月20日,陈华兴找到梁均安要求支付剩余购房款,梁均安拒绝支付,并与陈华兴达成解除原购房约定的书面协议,将1998年购买的房屋无条件退还陈华兴。二是您因婚将户口迁往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村2组6号附1号,并长期在该处居住,且您无法提供陈华兴拆除房屋为您所有的产权及相关的买卖证明,所以关于您反映陈华兴拆除卖给您家已经20多年的房屋无法核实。
三是陈华兴已于1996年将户口迁出本社,现户籍所在地为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村3组45号附1号,为非农业户口,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8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之规定,其未经批准于2017年9月将原房屋拆除重建,简阳市国土资源局已对陈华兴占地建房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四是2018年9月,您向简阳市养马镇法院提起诉讼,后因您未出庭,故简阳市养马镇法院撤销其诉讼。
三、协调情况
一是2018年1月19日,石桥镇责成综治办人员会同司法所所长到石桥镇万家坝村2组社长家和石盘镇敬老院对您所反映的信访事项进行情况调查。
二是2018年6月14日,镇综治办人员与石桥镇国土所就陈华兴重建房能否重建一事,石桥镇国土所已当面答复将立案调查,待查清实事后,再依法作出裁决。
三是2018年9月28日,镇综治办人员对您所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沟通、解释。
四是2018年10月23日,依据您个人要求,石桥镇再次组织国土所、司法所、镇村建环卫中心和镇信访办到石桥万家坝村村办公室对您所反映的信访事项进行调解,后因您中途离开,拒不配合,故无法继续调解。另外我镇多次与您进行电话沟通,您均表示不理解,建议您尊重简阳市石桥镇人民政府和国土局的调解过程和处理意见;或通过诉讼依法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不应发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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