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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周禄宝:江苏假和尚逍遥法外,举报者却被送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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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0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周禄宝:江苏假和尚逍遥法外,举报者却被送进监狱
文/周禄宝

​游客遭假和尚诈骗侵权  投诉索赔反被官方构陷

2011年8月,周禄宝实名举报“江南第一水乡”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全福寺假和尚“套路捐”诈骗问题,被周庄镇副镇长诸小毛遥控警察刑事拘留30天。

获释解除取保候审不起诉后,一心想要讨说法的周禄宝走上漫长的刑事赔偿诉讼路。

昆山、苏州两级警方认定刑拘周禄宝的理由竟然是敲诈勒索昆山华夏周庄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官方资料显示,“昆山华夏”旅游公司由上海东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

申请刑事赔偿遭拒  赴京表达诉求遭拘

游客周禄宝投诉全福寺假和尚诈骗,私人公司副总陈国顺自称遭到敲诈。2012年12月18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昆公刑赔字[2012]0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认定:“2011年8月,周禄宝以周庄全福寺欺骗游客为名,向昆山华夏周庄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索要人民币8万元”。

2013年2月28日,苏州市公安局“苏公刑赔复字[2013]0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认定:“2011年8月,周禄宝以昆山市周庄镇全福寺‘非法外包’,假和尚骗取香客钱财为名,向昆山华夏周庄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索要人民币8万元”。

赴京表达诉求被跨省。时隔两年后的2013年7月28日,周禄宝微博公布“赴京实名举报苏州市公安局局长张跃进不作为”,三天后在北京被苏州警方跨省,涉嫌的罪名竟然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卷宗材料显示,时任苏州市公安局局长张跃进曾亲笔批示“并案侦查”。

公司副总报案谎称被敲诈  起诉及判决书篡改“受害人”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昆检诉【2014】400号起诉书中指控的客体对象是“鉴山寺、修真观、全福寺”,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认定的“受害人”,与2011年案发后被昆山、苏州两级警方认定的“受害人”昆山华夏周庄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这一客体对象不一致,更与自称“遭到敲诈勒索”的昆山华夏周庄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陈国顺捏造“受害”的事实对象不一致。

自称“遭威胁”的“被害人”是昆山华夏周庄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副总陈国顺,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昆检诉【2014】400号起诉书指控的客体对象却是全福寺等三家寺庙。

面对诉讼不适格以及检方起诉书挂羊头卖狗肉的严重荒诞问题,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官程海港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在判决书中将检察院起诉书中所谓的全福寺等三家寺庙的名字,再次添加“景区”一词后篡改为“全福寺景区、鉴山寺景区、修真观景区”。荒唐的是,这三个“名词单位”主体根本不存在。

诈骗头目充当受害单位  法律文书编造受害单位

2011年8月,昆山华夏周庄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陈国顺捏造事实谎称“周禄宝敲诈勒索公司8万元”,无论如何,陈国顺的“证人证言”确定了其代表昆山华夏周庄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被威胁、被勒索、被受害”,这与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受害对象“全福寺”自相矛盾。

依据《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所强调“受害人的财物”这一规定,“受害人”陈国顺只能代表“昆山华夏”公司受害。但是,在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昆检诉【2014】400号起诉书中,陈国顺又代表“全福寺”这一宗教场所充当受害人,事实上,陈国顺既不是全福寺的住持也不是寺庙的方丈。

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在“昆检诉【2014】400号起诉书中,以挂羊头卖狗肉的手法故意隐瞒了涉案的三家私人公司主体信息,而将没有遭受任何威胁、要挟,也没有任何钱财损失的宗教场所列为所谓的被害单位,这是明显的公然的徇私枉法行为。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昆检诉【2014】400号起诉书指控的被害人(单位)对象不符合《刑法》敲诈勒索罪所强调的“公私财物”规定,起诉书中的受害人不适格,鉴山寺、全福寺、修真观,均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害人(单位)。

周禄宝案的异省民事纠纷不能强行认定为敲诈勒索。2011年,被侵权的游客周禄宝鉴于遭受多重心灵创伤和近两个月的维权讨说法误工等总体精神、经济损失,在杭州上城区南星派出所民警建议下,向广西桂林实际侵权主体——阳朔县鉴山寺宏升经营部法定代表人朱佳林,依法提出民事协商赔偿4万元的请求,有合法根据,有法律上的原因,符合民事纠纷协商解决的特征,无论数额多少,均是被二次侵权后的受害游客周禄宝在依法行使索赔权。

人民法院报刊文释法  “天价索赔”≠敲诈勒索

2015年7月28日,《人民法院报》第二版刊发题为《“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一文,文章作者符向军指出,基于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过度维权”行为也有民事法律规制,无需刑法伺候。

《人民法院报》的文章指出,所谓“非法占有”,是指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的纯粹“敲诈”占财行为。消费者遭遇消费侵权,有权提起索赔主张,就属于“事出有因”且依法有据,而非“非法占有”。

文章认为,所谓“威胁或要挟”,必须情节严重,既要具有手段非法性,也要具有强制性,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迫使对方不得不接受条件、交出财物。对于弱势群体消费者的“天价索赔”,商家完全可以拒绝,也可以协商解决,还可以建议消费者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并不受消费者控制,“天价索赔”本身并不等于敲诈勒索。至于消费者声称或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控告,向社会、媒体曝光的行为,既是一种监督行为,也是一种维权手段,并不具有非法性和强制性,因而不属于敲诈勒索犯罪意义上的“威胁或要挟”。

感言:周禄宝案,一个在2011年释放后不起诉、显而易见的民事维权纠纷,2013年在没有任何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公然重新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完全不顾及法律的尊严,这是多么的荒唐。昆山假和尚诈骗,警方处理举报人;广西民事纠纷,苏州跨省刑办;私企副总捏造事实自称被敲诈,检方却将未遭威胁未被侵财的寺院作为公诉的受害对象,法院判决书认定的受害人却是“寺院”加“景区”,即“全福寺”景区,这是多么的荒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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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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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3-4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吧,就这样吧,一直坚持下去。

 楼主| 发表于 2021-3-28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周禄宝:苏州民警捏造假消息谎称假和尚被索要50万

文/周禄宝

究竟是谁在散布虚假消息,谁在传播谎言,笔者周禄宝实名发帖,文责自负,让事实说话,让证据开腔。

2013年7月末,苏州警界“文人”张跃进利用手中人民赋予的权力报复周禄宝,将2011年事实终结且经过昆山警方、苏州警方、苏州中院“三审三查”的案子,将完全没有任何刑事行为的民事纠纷,亲笔批示“并案侦查”。与此同时,张跃进们横跨多省“鉴定”各种民事行为笔迹和指纹,制造出3份“指纹笔迹不相符”的虚假证据,并通过多种渠道和手段邀请来央视新华网在内的“大咖”,对笔者周禄宝在2011年事实上完全终结、完全不涉及任何刑事行为的民事纠纷,重新“梳理”、渲染、“深度报道”。

官方媒体颠倒黑白,新华网和南方都市报在内的各路媒体记者纷纷挥笔长篇特写,将长期利用宗教实施欺诈消费和强迫游客“烧高香”的违法缺德公司,描写成了所谓被敲诈勒索的“寺院”、“受害人”,把原本在2011年因为被违法缺德公司欺诈、强迫捐款烧高香的受害游客周禄宝,故意涂改描述得十恶不赦、千疮百孔。央视和新华网在内的媒体,在张跃进们的迷惑下,失去了媒体应有的公允和职业道德,完全不顾寺院归寺院、私人公司假和尚归私人公司的主体事实,张冠李戴稀里糊涂写。

苏州市张跃进们为了报复构陷曾经提出投诉举报事项并讨要说法的游客周禄宝,安排下属民警接受上海东方卫视在内的媒体“深入采访”,预先给原本无罪的周禄宝“舆论审判”、“舆论定罪”。苏州市张跃进下属警号为043092的民警在2013年接受东方卫视“采访”时,坐在东方卫视的镜头前捏造事实构陷游客周禄宝,其诬陷周禄宝向广西阳朔相关寺庙索要50万元:“先提出来,我要50万”。庭审播放的录音、周禄宝判决书最终证实,苏州市张跃进下属警号为043092的民警作为公职人员,面对镜头向全国观众撒了一个大谎言,虚构了一个50万元的“天价”不实新闻。作为以事实说话的东方卫视,并没有向广西阳朔相关人员进一步深入采访核实,在匆忙剪辑后很快就播出了这条虚假新闻。

张跃进领导的苏州市043092号民警作为人民“保护神”、侦查人员,其公然隐瞒相关诈骗公司组织假和尚利用宗教诈骗游客的事实真相,恶意想当然捏造周禄宝勒索50万元的虚假数字和虚假事实,其以民警身份公然恶意构陷游客周禄宝的不当言行,仅是张跃进们歪曲事实真相构陷周禄宝的冰山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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