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调整部分工作人员原退休费加发政策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7〕71号)规定: (一)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2015年底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并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工作人员可在退休时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其一次性退休补贴由所在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具体办理流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拟定。
(三)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201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如已按原规定执行的要进行清理,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川省根据人社部2015年28号文件规定作出的。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中人”及以后的符合条件的“新人”才有。“老人老部分”,不执行此项规定。“老人”每月领取里养老金里已经包含独生子女补贴,细水长流;现在的“中人“是一次性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