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占用通风,采光口?
何为占用?百度百科解释的是占据并使用。根据《商品房销售和管理办法》3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质量,设备及装修是否与样品房一致,未做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品房一致。查看合同,并未对商品房和样品房不一致做出说明,故商品房和样品房一致。根据当时样品房录制视频可知,四房外矮墙部分应该为四房的使用面积。其使用权在于四房业主,故不存在占用一说。对于采光口一说,三房合同中并未明确指出三房入户大门正对面被设计为采光通风口。
2,占用公共面积乱搭乱建?
根据第一点论证可知该面积属于四房使用面积,不存在公共面积之说,也不存在占用公共面积之说。如果举报人确定该使用部分属于公共面积,请拿出相应的证据。如果房屋监管单位界定矮墙外是公摊面积,请监管部门向上锦城全体业主出示房屋测量报告。我上锦城业主也将会委托第三方测量机构,对房屋使用面积和公摊面积进行测量,并作出相应报告。至于乱搭乱建?如果在自己家,为了房屋设计的合理性,打了一堵非承重墙,砌了一个隔断。这都属于乱建的话,我们无话可说……
3,占用结构板部位,加大楼面负荷?
首先明确一点,不是占用,是使用四房套内面积。其次,我们是怎样加大了楼面负荷,请相关部门请相关专家做出书面评估。如果真的是加大了楼面负荷,其责任又应该由谁承担?开发商宣传图册和样品房与实际商品房不符合而又未在购房合同上加以说明,是否存在欺骗诱导消费的嫌疑?开发商在监管部门报备的材料是否与上锦城宣传样板房、实际商品房结构一样?矮墙外的使用性质和所有权界定是否与房管局备案一样?若一样,矮墙外的使用却加大了楼面负荷,我们业主是否应该质疑上锦城房屋设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若不一样,开发商是否有欺骗监管部门的嫌疑?监管部门是否有监管不力的责任?
4,改变大门的规划位置,影响了消防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请问哪条法律规定了不影响房屋整体安全性的前提下,不能改变房屋房门朝向?改变门的朝向,带来了哪些安全隐患?又是如何影响到消防设备的正常使用?其根据是什么?请相关部门出示相关的评估文书。
5,物业管理部门是否可以代替开发商发言?
业主接房的时候,物业说矮墙以外就是四房业主的入户花园,在这个前提下,很多业主才接房的。在房屋装修的时候,物业先说可以移门到矮墙处,一部分业主将门移动到了矮墙处,也有一部分业主将矮墙封堵。后面物业又改口称,矮墙处只能维铁栅栏,不能移门,也不能堵墙,若真是这样,对于移门的业主来说,这部分损失将由谁来承担?物业机构是否能全权带表开发商?若代表不了,物业是否要承担业主移门的损失?若代表了开发商,是否开发商要承担业主移门的损失?上锦城全体四房业主期待政府相关部门对以上问题加以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