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在四川名山县,一家取得合法洋酒品牌,生产合法洋酒的外资合作企业,产品被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查合格,并通过了QS认证的酒类生产企业,却在法定生产地址,被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莫名其妙的“假冒”名义查封,而在查封清单中,对查封的生产设备只字不提。
质监局说:酒厂自己“假冒”了自己 遭遇非法查封受创酒企状告质监局
——四川雅安名山县质监局导演一起荒唐查封案
2007年9月17日,记者来到四川雅安名山县。这里环境优美,空气纯净,水质优良,是蒙顶山茶的发源地。在美丽的百丈湖畔,有一家由英国皇室尊尼和瑞典阿赫斯伏特加在中国大陆首次携手打造的洋酒生产企业,它就是被行业内非常看好、很有发展潜力的洋酒品牌企业——四川阿赫斯皇室尊尼酒业有限公司名山县生产基地。
但如今,这家刚刚步入发展快车道的洋酒生产企业却人去楼空。一家良性运作的企业为什么突然停工?这都缘于企业拒绝了县质检局某执法人员的3万元无理摊派,7月19日,名山县质监局执法人员胡荣喜等一行5人,以企业生产的“阿赫斯皇室尊尼伏特加”涉嫌“假冒”为由,直接查封了企业的产品和生产线。
两个月时间过去了,被名山县质监局以假冒为名查封的四川阿赫斯皇室尊尼酒业有限公司名山县生产基地,贴满封条的设备和包装材料已经蒙上了灰尘,看守大门的农民工张洪对自己的前途开始担忧起来,留下还是离开,是张洪最近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张洪对前来采访的《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县质监局查封了生产车间后,迟迟没有一个说法,正常的生产早就停了,厂里30多名已经放假回去的员工,正等候复工的通知,工厂里只留有几个看守大门的工人。
“昔日一个好端端的企业,由于县质监局的粗暴查封,工厂被迫停工,30多名附近的工人就一夜之间失了业,太可惜了。”一名老员工痛心地说。企业负责人张文斌告诉记者,由于查封了企业的生产设备,已经给企业造成了8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主要是两个多月的停工损失和客户违约等直接损失。
为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四川阿赫斯皇室尊尼酒业有限公司就名山县技术监督局非法查封企业向名山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名山县技术监督局非法查封的行政行为。
7月31日,名山县法院受理了四川阿赫斯皇室尊尼酒业对名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诉讼请求。
8月31日,名山县法院就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近20天时间过去了,法院还没有作出一审判决,被查封的生产线要重新投入生产似乎遥遥无期,而给企业或者国家造成的损失依然在持续增加。阿赫斯皇室尊尼酒业公司对法院迟迟不按相关法律规定启动解封程序也表示不解。
查封理由酒厂自己“假冒”了自己
四川阿赫斯皇室尊尼酒业有限公司代理人席玉称,他们把雅安名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推上被告席,完全是万不得已的选择。
据介绍,四川阿赫斯皇室尊尼酒业有限公司是由英国两家知名洋酒企业:英国皇室尊尼和瑞典阿赫斯伏特加在中国大陆首次携手打造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综合营运平台。四川阿赫斯皇室尊尼酒业有限公司在与外方近3年的合作中,已相继完成了相关知识产权的引进(包括工艺配方、外观专利、著作权、注册商标等)和品牌的试验性投放,生产进入中试阶段,以及引进市场阶段,整个投入达400余万元。
就在企业逐步步入发展正轨的时候,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某些执法人员,开始以种种借口向企业要钱,今年7月,县质监局执法大队队长胡荣喜以没有完成创收任务为由,要阿赫斯皇室尊尼酒业负责人给质监局赞助3万元,在遭到拒绝后,县质监局执法大队以阿赫斯皇室尊尼酒业“假冒”为由,查封了企业的生产设备和产品。
名山县质监局提出的阿赫斯皇室尊尼酒业涉嫌假冒阿赫斯皇室尊尼伏特加,阿赫斯皇室尊尼酒业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就是阿赫斯皇室尊尼伏特加这一品牌的权利人,不存在假冒事实。阿赫斯皇室尊尼酒业提供的证据包括授权书、专利证、著作权登记证、商标转让公证书,这些都是真实而可信的。同时原告还提供了其作为QS认证企业(食品安全认证企业)参加了产品质量报2007年3月的3.15公告及2005年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其阿赫斯伏特加系列产品市场抽检合格的公报。
席玉称,这些证据充分说明了四川阿赫斯皇室尊尼酒业是一个技术及生产工艺完善、质量合格、品牌合法的诚信企业。很显然,质监局这种无证据支撑而又实施了查封强制措施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业内人士认为,县质监局的查封理由是很荒唐的,就像你去五粮液生产车间查封了五粮液产品和生产线,而理由是五粮液假冒了五粮液一样荒谬。
程序违法查封的设备无清单
代理人席玉称,质监局的行政执法程序是严重违法的,《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而被告在没有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的前提下,即毫无根据地判定原告涉嫌假冒,并对其产品、包装及生产设备实施了查封这一强制措施。
记者在质监局9月17日所出具的查封单上没有发现生产设备清单,所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所查封的内容不符合。质监局查封了原告的产品、原材料和生产设备,而其所出具的查封清单上却只登记了产品与原材料,对所查封的生产设备却不作登记。
业内法律专家指出,对于这种明显的错误行政文书,是故意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而被告自从2007年7月19日对原告实施查封的行政行为后,至今已60余天,未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给企业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由于该案涉嫌行政部门违法,后果极有可能造成国家赔偿。中国法学会专家认为,在行政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先行启封,以免造成国家或企业更大的经济损失。
行政诉讼考验地方法制观念和投资环境
对于一个只有20多万人口、年财政收入不到3000多万元的小县名山而言,出现企业状告行政职能部门的行政诉讼是他们不愿意看到的事情。
该案进入庭审程序后,也引起四川当地一些媒体的极大关注,先后有多家新闻媒体采访调查此案,虽然报道都还没有出来,但已经给当地政府和地方法院产生了一定的压力。
“该案的审理不仅考验法院的法律判断能力,还将对名山县的整个投资环境,法制环境产生影响。”名山县委一位干部这样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而据名山县法院内部一名法官称,对于此案,法院的意见倾向于和解和协调,这也是建设和谐名山的需要。但目前,参与诉讼的双方,态度都比较强硬,都坚持认为对方违法。要协调,也许是一个很长的过程。
质监局所实施的查封企业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违法。质监部门的代理律师坚持认为:“本案不适用于行政处罚法,适用于产品质量法”。
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而质监局直至庭审也未能举出以上相关证据证明原告涉嫌假冒。企业相关人员问,企业在从事正常生产活动中,他们假冒了谁的产品呢?9月18日下午,雅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制科冯冰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质监局是以涉嫌假冒为名查封对方的,具体假冒了谁,目前他们正在举证过程中。这个案子将会是质量技术监督局100%要胜诉,他们要把这个案子办成“铁案”。而相关法律人士指出:行政诉讼官司的取证应该在查封前完成,作为一个懂法和分管执法的法制科冯科长的说法有欠妥当。
质监局从答辩直至庭审结束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全是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事实上被告是以涉嫌假冒为由对原告实施查封的强制措施。显然,质监局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也是不当的,风马牛不相及。
中国法学会有关专家指出,这起涉及质监部门非法查封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证据充足,且其所引用的法律条文足以支撑其诉讼请求;质监部门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涉嫌假冒、其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亦和其所提出的假冒问题毫无关系,质监部门开出虚假的行政文书更是极其错误和荒谬的违法行为。
当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茶业企业老总告诉记者,以各种名义乱罚款和吃拿卡要,是名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大队的一贯作风,许多本地企业对此是敢怒不敢言。他们对四川阿赫斯皇室尊尼酒业有限公司状告名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勇气表示佩服,但对该案的结果并不看好。如果这样的法制环境不得到及时纠正,本地企业和外来投资者都表示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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