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9日上午9点,被告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代联波出庭应诉,被告代理律师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科科长何斌旁听,原告代理人出庭应诉。书记员宣布开庭,全体起立,审判长代君万等进入法庭。核实原、被告身份。 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法庭调查;原、被告法庭辩论,原、被告最后陈述。原告的最后陈述: 原告投诉广安市120指挥中心违法的事实和法定理由: 第一,依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广安市120指挥中心是广安市急救中心的一个部门。广安市急救中心无依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告也未出示广安市急救中心、广安市120指挥中心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据《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广安市120指挥中心、广安市急救中心都是非法组织,被告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广安市120指挥中心接到原告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6条、原告和患者家属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拨打120)后,没有法定依据不调度120救护车,违反了《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被告应当依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也明确告知原告可以拨打120,同时也适用《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规定。 被告及广安市120指挥中心辩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该条从语法的主谓宾讲并未规定一定要原告转诊或转运,并且原告不是120网络医院,也未得行政机关许可原告从事院前急救转运的法定资质。依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规定,院前急救转运都是120网络医院的法定职责。李克强总理经常讲“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则可行,法定职责必须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禁止原告不能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和《广安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广安市120指挥中心、广安市急救中心和被告依法履行职责。 被告辩称:“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 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是指所有医疗机构。 从语法的主谓宾定状讲,由急救中心( 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这些急救中心( 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不可能把危重患者送到诊所、村卫生室,因此,这条法规条款中的医疗机构不是诊所、村卫生室,而是120 网络医院。 请被告正确理解法条,不要断章取义,歧义理解法条。2006年的11.7事件、2018年的1.24事件,都是急救转运中出了问题,请被告对广安市470万人民的医疗安全依法负责,对广安市2000多家基层医疗机构(非120网络医院)依法负责。 第四,被告至今未对广安市120指挥中心、广安市急救中心进行立案调查,属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把原告的投诉依据《信访条例》处理,既是违反法定程序,又是适用法规错误。并且原告起诉广安市120指挥中心侵权与被告对广安市120指挥中心履行法定职责无任何法律关系。因此,人民法院应认定被告收到投诉申请书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判决被告依法按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审判长最后宣布,今天庭审结束,休庭,经合议庭审议,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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