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5442|评论: 16

[群众呼声] 巴中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该如何监督?谁在监督[已回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9-6-4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于2003年4月20日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1第31号刑事判决书,对具有医师资格的熊医生参加手术的行为认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构成非法行医犯罪,又以“鉴于无证据证明就诊人的死亡与熊医生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可对熊医生减轻处罚,撤销一审原判10年有期徒刑的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判决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却未层报最高法院核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巴中市中级法院就于2003年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巴中市中级法院又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再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刑事裁判,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熊医生以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二审判决未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前既不能交付执行也不能再审为理由,反复申诉至今,但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再对申诉立案复查,四川省高级法院驳回申诉,巴中市检察院不予抗诉,四川省检察院不予复查。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对于此类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如何通过抗诉进行法律监督,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对于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需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由于必须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再审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检察机关在判决宣告后即使认为其确有错误,也不能抗诉,被告人对判决不服,也不能申诉(因为判决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但也有意见认为,检察机关认为减轻处罚确有错误,有权抗诉。

      笔者认为: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程序,只是审判机关内部的特殊监督程序,不能基于此取代检察机关通过抗诉行使的法律监督权,是否需要抗诉,应当由检察机关依法予以确定。(1)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一审判决宣告后十日内,检察机关认为其确有错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应依法抗诉,被告人也可提起上诉。(2)检察机关在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期间发现判决确有错误,由于判决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裁定前也尚未生效,检察机关既不能通过二审程序抗诉,也不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抗诉,被告人也不能提出申诉。(3)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裁定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生效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提起抗诉,被告人对生效判决不服,也可以提出申诉,这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宣告后未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前,原审法院能不能自行启动再审?

   
  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及法官一致认为: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裁判宣告就生效,二审裁判就是生效裁判,理所当然可以再审;是熊医生对法律的理解有问题,不懂法律。巴中市中级法院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不报最高法院核准,并不影响案件实体正确与否,巴中市中级法院的很多法官跟最高法院的法官、甚至最高法院副院长都是同学,而且其水平比最高法院那些法官还高,巴中市中级法院对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报不报最高法院核准是法院之间或者说是法官之间的事情,而且巴中市政法委、巴中市人大,巴中市检察院都认可了巴中市中级法院自1997年开始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就不报最高法院核准的事实,熊医生是无论取闹。
     笔者认为: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再审程序,又称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对生效待定的裁判(宣布后需要层报上级法院核准的裁判)经上级法院复核,同意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原审裁判决生效。不同意核准的,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原审法院或者变更管辖指定其他下级法院重新审理。很显然,人民法院不论是适用一审程序还是适用二审程序,作出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裁判宣告后(一审超过上诉期限未上诉或抗诉)就只能依法层报最高法院复核,由上级法院依法处理,或核准,或撤销原裁判重新审理,或撤销原判直接改判。原审法院是不能狗咬耗子,擅自对生效待定的裁判再审的(判决都还没生效,再审的前提条件都没有,再审你马娜碧呀?)。这不仅违法,而且于法无据。可叹政法委、人大,检察院这么多年来却放纵、怂恿巴中市中级法院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从监督的角度看属于失职,从司法的角度看属于????。
====================
编辑备注:巴中检察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6月10日回复,内容见2楼。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43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19-6-10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
感谢对检察工作的关注与监督,您曾于2018年12月4日9点29分,在麻辣社区巴中论坛(网址:https://www.mala.cn/thread-15431204-1-1.html)发布过“一起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后决定向法院提出抗诉还是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标准是什么”的帖子,巴中检察已回复。针对本次反应的情况,查阅相关档案,所涉案件诉讼经过如下: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2日以熊某某(男,生于1956年2月17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洪口镇)构成非法行医罪作出(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
熊某某不服该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0日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判决:撤销通江县人民法院(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熊某某的量刑部分,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熊某某不服该二审判决,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再审裁定),裁定:维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
    熊某某仍不服该再审裁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川刑监字第4号再审决定,指令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再审判决),判决:撤销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巴刑再终字第04号刑事裁定和(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及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熊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申诉人熊某某不服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复查。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承办人员调阅了该案侦查卷、公诉、审判内卷,并听取了申诉人熊某某的意见。
    经复查认定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该案不符合抗诉条件,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抗诉,并于2019年2月1日依法向熊某某送达了巴检刑申复通20191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熊某某不服该复查决定,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26日依法向熊某某送达了川检刑申审通201959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申诉人熊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综上,网帖反映的2003年4月20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经过再审,已被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所撤销,并重新作出判决。对人民法院再审生效刑事判决,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已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进行监督,并答复本人。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10日

满意(3)
不满意(1)

2024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9-6-4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可不好说
 楼主| 发表于 2019-6-4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典即1979年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该规定将法定减轻处罚权之外的酌定减轻处罚权赋予了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考虑到实践中滥用而导致的刑罚适用不均衡,1997年修订刑法将该规定调整为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具体内容修改为:“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由此,酌定减轻处罚的核准权由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改为最高人民法院。以1997年修订刑法的规定为基础,人民法院建构了酌定减轻处罚的一审、二审和复核审(如果没有上诉和抗诉,则只有原审和复核审)机制,实践中被称为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复核制度,也有学者称为酌定减轻处罚制度或者特别减轻处罚制度。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其间,围绕酌定减轻处罚的实体条件(“特殊情况”如何理解)和核准程序(是否下放至高级人民法院),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由于分歧意见太大,修正案未对1997年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进行修改,但对该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据此,对于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发生的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对被告人不能再像此前那样降格处罚不受限制,可以降二格甚至三格判处刑罚,而是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对于酌定减轻处罚的案件,仍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楼主| 发表于 2019-6-4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 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 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二)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无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或者抗诉有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案件的结案报告、判决书各十五份,以及全案诉讼卷宗和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楼主| 发表于 2019-6-4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其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1.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2.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无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或者抗诉有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亦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案件的结案报告、判决书各15份,以及全案诉讼卷宗和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发表于 2019-6-10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
感谢对检察工作的关注与监督,您曾于2018年12月4日9点29分,在麻辣社区巴中论坛(网址:https://www.mala.cn/thread-15431204-1-1.html)发布过“一起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后决定向法院提出抗诉还是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标准是什么”的帖子,巴中检察已回复。针对本次反应的情况,查阅相关档案,所涉案件诉讼经过如下: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2日以熊某某(男,生于1956年2月17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洪口镇)构成非法行医罪作出(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
熊某某不服该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0日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判决:撤销通江县人民法院(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熊某某的量刑部分,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熊某某不服该二审判决,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再审裁定),裁定:维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
    熊某某仍不服该再审裁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川刑监字第4号再审决定,指令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再审判决),判决:撤销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巴刑再终字第04号刑事裁定和(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及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熊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申诉人熊某某不服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复查。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承办人员调阅了该案侦查卷、公诉、审判内卷,并听取了申诉人熊某某的意见。
    经复查认定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该案不符合抗诉条件,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抗诉,并于2019年2月1日依法向熊某某送达了巴检刑申复通20191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熊某某不服该复查决定,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26日依法向熊某某送达了川检刑申审通201959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申诉人熊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综上,网帖反映的2003年4月20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经过再审,已被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所撤销,并重新作出判决。对人民法院再审生效刑事判决,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已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进行监督,并答复本人。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10日
满意(1)
不满意(1)
 楼主| 发表于 2019-6-11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检察院应该给出一个正面回答,忽悠是不能解决问题的

巴中市中级法院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不经最高法院核准就违法交付执行到底该不该检察院监督纠正?
巴中市检察院监督过吗,纠正过吗?
巴中市中级法院自1997年到2004年那么多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全都是院长收钱后就不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直接交付执行,为什么巴中市检察院对巴中市中级法院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未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交付执行至今还不依法监督纠正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不会是假的吧;没有没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违法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是该检察院监督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百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实行监督。  

第六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在收押罪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二)没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而收押的;




 楼主| 发表于 2019-6-11 14: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检察院如果不掩盖二审判决还没有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被法院违法交付执行,直接回复检察院为什么不监督纠正 ,二审判决还没有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巴中市中级法院怎么能够再审,就像法律监督机关了。这个忽悠回复,连法律监督机关的气味都没有。

 楼主| 发表于 2019-6-11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未生效前能不能再审
     ---关于未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问题


     既判力是指确定的终局判决所具有的拘束力。判决的内容对法院、当事人及其他人有不可随意变更的确定力和拘束力;并且阻止当事人和法院就既判事项再行起诉和重复审判。

    什么样的判决才具有既判力?通常情况下,具有既判力的判决须为确定的终局判决。终局判决是指能够终结其审级程序效力的判决,终局判决一做出即意味着该审级程序结束。比如,一审的终局判决一做出,一审程序就终结,所以终局判决并不等于生效判决。

    既判力原则是大多数国家公认的一项司法原则,它的主要内容就是判决一经作出之后就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具有法律严肃性。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作出后3天内逐级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在此期间内判决的内容暂缓执行,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它是否生效主要存在两种可能;一是上级法院同意核准,作出核准裁定,判决生效交付执行;二是上级法院不同意核准,或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理、或指定其他法院重新审理、或直接改判。但无论如何,生效待定的判决仍具有特定权威,非经法定程序,既判力不应受到损害。

     一:未生效判决的程序效力
   1、判决的内容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这是未生效判决在程序上的效力的重要体现;修正错误必须遵守正当程序,对判决生效前发生的错误,只能通过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解决,(上诉、抗诉,撤销原判重新审理)这非但不属于知错不改,而是为了从根本上维护司法权威,朝夕令改,会使当事人对司法的权威产生怀疑。
    2、未生效判决作出后,就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或上诉,或抗诉,或层报上级法院核准;由上级法院复核后作出裁判,或维持原判,或核准,或撤销原判重新审理,或撤销原判直接改判。
     二:未生效判决的实体效力
  未生效判决原则上不具有执行效力,但有特殊例外情况,这属于既判力在实体上的体现;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应当将被告人从羁押场所释放。因为这是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要求,并防止错误及延期羁押引发的国家赔偿。

   综上所述,既判力体现了法院判决的严肃性,从原则上讲,既判力体现了对判决合法的一种推定,这种推定,只有被上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或重新审理或改判才能否定。特别说明:二审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决,虽然不能上诉或抗诉,但必须经过上级法院核准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经核准生效后才可交付执行。但这两种特殊二审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并不等于无效判决,它属于生效待定的特殊判决,仍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原审法院既不能擅自交付执行,也不能擅自再审撤销,(判决未生效前无法再审)这就是未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9-6-12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检察院于巴中市中级法院之间到是有什么利益关系?


刑罚交付执行检察是指检察机关对司法机关在刑罚交付执行环节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  人民检察院发现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主管机关予以纠正。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通知  四、要切实加强对刑罚执行工作的监督。各地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干警应恪尽职守,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

为什么巴中市检察院对巴中市中级法院自1997年到2004年之间,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不经最高法院核准,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就交付执行的违法行为不监督、不纠正呢?这中间到底是什么利益关系呢?
 楼主| 发表于 2019-6-16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之所以敢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不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交付执行,得力于检察院,人大,政法委的撑腰壮胆。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有如此后台庇护,当然就有持无恐了。
 楼主| 发表于 2019-6-16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经最高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由于有检察院,人大,政法委的撑腰壮胆,法院的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成员就更加有持无恐,在审理案件中目无国法,公然枉法,强行定罪,故意制造错案,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黑保护伞不倒是不可能依法审理案件的。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