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警示教育。
本案之所以受到媒体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其焦点问题就在于本案和96年案件的关联性,“为母报仇”是否是其杀人动机?96年案件是否存在司法不公?这两个问题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而网络上的大多数讨论也是没有任何证据基础的,基于证据和事实的法律判断,才是现代文明社会对于任何不法行为应有的态度。围绕这两个问题,公诉人以本案的事实证据为基础,结合本案特点提出如下意见。
1、极端自私的个人“恩仇”,绝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借口和理由。
本案的被告人张扣扣实施其所谓“为母报仇”的杀人行为,是我国刑法严厉禁止的犯罪行为。众所周知,杀人行为根本没有对错之分,法治社会只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矛盾和问题,任何人都无权使用法律之外的手段来惩罚他人。如果人人都把自己当做正义的使者滥用私刑,那么人人都可以枉顾法律,任意犯罪,如此社会秩序如何稳定,社会和谐如何实现?以牙还牙,以暴制暴,只会让社会处于混乱和无序的状态,必须坚决杜绝。如果给连杀三人的张扣扣贴上“为母报仇”的“英雄标签”,那就混淆了一个法治社会基本的是非观念。
更何况本案的被告人张扣扣只是以“替母报仇”为借口,来肆意宣泄自己的压力和生活不如意的怨气。如果每个人在遇到挫折、困难、不快时,不寻求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而是违背法律规定、打击报复他人或社会,那还有何安全感可言?在法治社会中,善良公允的行为准则从来都不是快意恩仇,不是个人好恶,而是体现群体共同意志的良法之治。
2、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推进国家法治进程,需要大众、媒体更加合法、理性,有效参与。
该案发生至今,大众通过网络参与度极高,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法治理念在不断提高。司法机关也将群众监督与舆论作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加速器”,因此,我们司法机关也要始终将事实和法律作为我们坚守的原则,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但是,法治社会的建设,良好秩序的维护,司法公信力的树立,不仅仅需要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也需要大众共同努力和维护,需要大家用理性平和的视角来观察,不要想当然地提出质疑。
例如在本案当中,被告人张扣扣的父亲张福如、姐姐张丽波在案发后,发表一些与96年案件真相不符的言论,引发了大家的各种质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今天,我们已经当庭揭示了本案的事实真相,当再次面对其他案件时,我们应该有怎样的反思?在试图去了解、探寻真相的同时,除了好奇心、同情心,我们是否更需要平和的心态、理性的认识、严谨的思考和对未知的敬畏?面对那些我们没有亲身经历的司法案件,我们能否不再轻信那些没有证据支持的猜测和推断,不再轻信谣言、传播谣言?我们能否擦亮双眼,对那些杜撰案情、利用我们朴素的正义感来恶意炒作的行为坚决地说不?尤其是对那些血腥暴力、恐怖惊悚、网络谣言、标题党、仇恨煽动等负面有害信息清晰辨别、坚决遏制。
我们相信,通过广大人民群众、法律工作者、各级司法机关、职能部门与舆论宣传媒体等的共同努力,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和司法的公信力将会不断提高,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才能早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