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进展:据北京警方通报,16日3时30分,在朝阳区南四环外环主路十八里店南桥西侧,戚某某(男,22岁)驾驶不允许在城市道路主路行驶的无号牌轮式自行机械车,在南四环主路由西向东行驶,适有一辆白色小客车同方向由戚某某车后驶来,小客车前部与轮式自行机械车尾部发生碰撞,后小客车起火燃烧,造成小客车内张某(女,31岁)和白某某(女,34岁)两人死亡,两车损坏。目前,戚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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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凌晨,一个发生在北京市南四环的车辆追尾事故引发关注。视频显示,事故发生后,前车司机打电话过程中,后车逐渐从冒浓烟到出现明火,而车内有两人被困。路人提示,“先别打电话了”、“先把人弄出来”,还有路人用车内灭火器帮忙扑救,但大火终将后车吞噬,车内两人死亡。对此,央视评论:不懂法,可能害死别人,也最终会害了自己。
>>先救人,再报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白纸黑字,一清二楚--先救人,再报警。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副院长柳实强调:生命至上,前车司机肯定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律师:如主观意愿致死负刑责
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在目击者拍摄的一段长达1分51秒的视频中,记录了小客车从冒烟到燃烧的全过程,旁边的过路人数次催促前车司机救人,但前车司机却并没有参与到救助和灭火的过程中,如果前车司机主观意愿导致后车两人死亡,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央视:不懂法害死人
央视评论:这起事故,有待相关部门调查清楚。我们除了替逝者惋惜,除了谴责那位无论从法、理、情哪个角度都应该被谴责的前车司机外,也不妨自问一下,在此事发生之前,我们自己清楚地知道“先救人、再报警”的法律要求吗?我们清楚地知道其他一些事关生命安全的法律规定吗?一个人会开车,不等于就能成为一个懂法的交通参与者。这起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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