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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环保局回应:餐饮企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将被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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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7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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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所指“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若现场发现从事经营行为,是直接处罚还是需要进行监测判定超标后才可以进行处罚?如果需要监测,按照GB 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如何监测?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所指“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关闭由谁执行?关闭程序是什么?
建议环保部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解释,为基层执法提供指导性意见。
回复
一、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存在“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的情形,且“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二、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由环保部门为监督管理部门,则地方环保部门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来源:环保部原文地址:http://www.zhb.gov.cn/hdjl/gzgq/hfhz/201803/t20180321_432787.shtm
各地未安装油烟净化器罚款金额北京:根据新版《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最高罚款100万。
天津: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小条规定,最高罚款5万元。
海南:根据《三亚市餐饮业管理办法(草案)》,最高罚款20万元;
河南:根据《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最高罚款10万元;
江苏徐州:根据《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高罚款10万;
深圳: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最高罚款10万
南阳:《南阳市中心城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最高罚款10万;
昆明:《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最高罚款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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