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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求燃气公司对收取2300多元户表改造费的理由和依据解释明确一下[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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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中油南充燃气公司解释下驻春路商务局小区户表改造还是一口价2300多元?到底收的啥费?为啥不公开设计方案及预算收费项目?
1、为啥国家发改委[2019]1131号文不执行?
2、川发改价格[2015]884号文明确规定“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为啥不执行?为啥还在老调重弹执行南充2006年的相关文件?2006年的相关文件敢公开吗?收费项目与最新文件规定冲突吗?
3、南发改价格[2016]16号文不执行?

中油南充燃气公司各位领导大人太忙,现把相关文件整理在一起了,请认真学习、落实一下有关文件,持续改善服务,不要再误导客户
附:
1、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水电气工程安装及检查维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884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省政府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有关部署,以及《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规定,决定放开供电、供气、供水工程安装及检查维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电、供气、供水工程安装及检查维修价格,指为居民住宅和非居民住宅建筑物的供电、供气、供水配套及入户工程的安装费、检查维修费。上述价格放开后,由相关企业按《价格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有关工程定额计价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自主确定。
  二、相关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应在安装及检查维修合同中约定安装及检查维修服务内容和收费金额,不得在合同约定的金额之外再收取其他费用。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等行业管理部门,密切关注供电、供气、供水工程安装及检查维修价格放开后的市场动向,加大对安装及检查维修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在安装及检查维修过程中不执行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和约定金额、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9〕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城市管理委、市场监管局:

随着我国天然气市场发展,管道燃气日益普及,居民生活便利程度大大提高。但在燃气工程安装过程中,存在部分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收费标准偏高,指定施工单位、限制竞争等问题,影响了市场秩序,加重了用户负担。为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行为,加强工程安装收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稳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明确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定义及内涵。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

二、加快构建燃气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体系。各地要加快建立完善公平开放的燃气工程安装市场,鼓励具备燃气工程安装施工能力的企业依法取得相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后参与市场竞争,鼓励具备安装资质的企业跨区域开展工程安装和改造业务,促进市场竞争。燃气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经营范围内工程安装业务,或指定利益相关方从事燃气工程安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三、合理确定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燃气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体系尚未建立、收费标准纳入政府定价目录进行管理的地方,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成本调查监审,对标行业先进水平,兼顾周边地区水平,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原则上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10%,现行收费标准偏高的要及时降低。同时,要创造条件加快建立完善燃气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的作用。

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的地方,工程安装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有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取消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不合理收费。凡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并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费用。

五、简化城镇居民新建住宅燃气工程安装等收费方式。与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等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燃气企业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开展的燃气表后至燃具前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所需费用,纳入配气成本统筹考虑,不再另行收费。非居民用户燃气工程由城镇燃气企业或利益相关企业施工的,鼓励燃气企业结合用气量和用户协商收费优惠事宜,减轻用户负担。

六、规范城镇燃气安装工程施工管理。燃气工程安装参建各方要认真做好工程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工作,确保燃气工程安装质量。鼓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当地燃气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明确工程建设管理、安全监督、事故赔偿等责任,落实参建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权责公平对等。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施工,保障工程安装质量和供气安全。对施工质量不符合供气要求影响供气安全的,须按照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多次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的,可依法依规采取纳入企业失信记录、市场禁入等措施。

七、推动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由政府管理的,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通过门户网站等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放开由市场竞争形成的,燃气工程安装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收费标准和价格构成等依据,推进价格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用户咨询,强化社会监督。燃气工程安装企业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八、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持续开展城镇燃气工程安装领域反垄断执法,严厉打击垄断协议和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燃气工程安装市场或指定利益相关方进行施工等行为。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对以供气安全等为由对非利益相关方施工并已验收合格的燃气工程另行加价的,以及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变换名目另行收费的,依法进行查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纳入企业失信记录。

上述指导意见,请按照执行。对农村地区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管理,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6月27日


3、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南充市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南发改价格〔2016〕16号  
      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南充市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发改局,中油南充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川港经开燃气有限公司:
      按照国、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实际,我委按程序在召开了听证会和风险会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建立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报告》,经2016年1 月5日五届市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建立南充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各档气量
      南充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气量设置为三档,第一档用气量基数为410立方米/户.年及其以下(含410立方米/户. 年);第二档用气量基数为410-620立方米/户. 年(含620立方米/户. 年);第三档用气量基数为620立方米/户. 年以上。
      二、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各档价格
      一档为1.835元/立方米,二档为2.202元/立方米,三档为2.753元/立方米。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与第二档气价的平均水平执行,即与第一档气价保持1:1.1的比价,为了鼓励居民用气的户表改造,合表用户居民生活用气不实行阶梯气价,用气价格与第一档气价保持1:1.1的比价,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及合表用户居民生活用气价格为2.019元/立方米。
      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第一档售气量×第一档气价+第二档售气量×第二档气价+第三档售气量×第三档气价
      三、实施范围
      通过市辖三区(城区)的中油南充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南充高坪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嘉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川港经开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公司供气居民生活用气均应实行阶梯气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上述四家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四、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范围
      居民住宅用气;福利性职工食堂、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养)老院;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用气;国、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计量缴费周期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川发改价格〔2014〕755号)的规定,结合市辖三区(城区)计价的实际情况,阶梯气价计价周期以年为单位。用气量在周期之内可累积、可结转,在周期之间不累积、不结转。
      六、对困难家庭实行优惠
      为体现社会公平,充分考虑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减少实施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后对其影响,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的居民生活用气均执行第一档气价。
      七、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通过本次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建立气价与门站价格联动机制,若国、省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门站价格,供气终端价格严格按上级规定依法依规调整。
      八、执行时间
      从2016年 2月1日起抄见量执行。
      九、配套措施
      (一)加快户表改造。“一户一表”是实行阶梯气价制度的重要基础条件,各燃气企业要加快实施居民用户“一户一表”改造,全面落实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并在“一户一表”改造中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
      (二)加强阶梯气价收入的监督管理。实行阶梯气价后各燃气企业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企业实施阶梯气价增加的成本开支、“一户一表”改造、弥补居民基本生活用气供应和储气调峰成本,以及减少与工商业的交叉补贴。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阶梯气价收入和使用情况管理监督力度。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我市天然气资源供需状况、实行阶梯气价对保障供应、促进节约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面理解和支持。
                                                                                                                     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月12日
4、《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分户计量、分户控制。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应该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第七十二条规定: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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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南充燃气 于9月16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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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6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民: 首先简述一下我公司安装收费的一些相关情况: 在2015年12月14日之前,我们属于“收费标准纳入政府定价目录进行管理的地方”,执行的是“南物发(2006)221号”文中的政府指导价,即固定收费标准。 2015年12月14日,四川省下发“川发改价格〔2015〕884号”文件,放开对燃气工程安装及检查维修价格的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价格放开后,我公司立即执行884号文,遵循“由相关企业按《价格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有关工程定额计价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自主确定”的规定进行相关事宜。 通过3年多时间的实践,从尊重用户意愿、稳定市场秩序以及节省双方人力、时间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我司同意用户可在以下两种计费方式中自行选择,一是参照价格放开前使用的固定收费标准为依据与业主谈判签约的方式。(只是参照221号文中的收费标准作为双方谈判费用的依据之一,并没有全面套用执行该文件的全部内容,所以并不能说是还在执行该已作废的文件)。二是严格按设计、预算、协商签订合同再行施工的程序进行户改的方式。 现实工作中,因06年使用的四川省2000计价定额和现行2015计价定额的差异以及十三年来人工、材料涨幅较大等因素,导致按照工程计价定额算出来的费用都要比十三年前的固定价格高,且多消耗人力、物力和时间,故绝大部份用户均愿意按第一种方式进行改造。对于有用户提出按第二种方式的,我司也会按照对方要求,根据设计参照四川省2015工程计价定额编制预算,并以预算出来的价格为依据进行谈判确定合同价格。双方在公开、平等、合理情况下自愿选择的市场行为,符合1131号和884号文“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自主确定”等要求。 所以若你个人仍持有异议,可以取得该小区参与户改居民的委托,选出居民代表,来我司进行正式接洽、协商。也欢迎你聘请专业预算人员审核我公司编制的工程预算,并进行预算费用方面的沟通,待双方对接无异议,我司承诺根据新的、双方认可的户改预算,对费用进行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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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7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拨打市政热线后燃气公司的回复:
用户提到的“发改价格〔2019〕1131号”中“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原则上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10%”,在该文件“三、合理确定城镇燃气工程安费标准”的第一段,从文中可以看出,这个是指的“收费标准纳入政府定价目录进行管理的地方”,是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确定企业收费标准时的应遵循的原则之一。而四川省于2015年12月14日下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水电气工程安装及检查维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884号)文件,放开对燃气工程安装及检查维修价格的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故南充市属于“发改价格〔2019〕1131号”文中“三”的第二段所说的“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的地方”。南充市的燃气企业需要遵循的是该段内容要求的“工程安装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有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我公司的做法是符合相关要求的。首先,根据“川发改价格〔2015〕884号”文,“价格放开后,由相关企业按《价格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有关工程定额计价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自主确定”。13年前(即2006年)南充市发改局批复的收费价格,也是我公司依据当时的人工、材料等参照四川省工程定额计价规定测算出来并上报发改局,发改局合理确定标准后批复的收费价格。2006年至今,南充市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等大幅上涨,但我公司考虑到市场稳定和老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决定仍沿用13年前的户表改造收费标准,并在南充市发改局进行了备案,价格的合理性等也接受过价格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符合“按《价格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有关工程定额计价规定”的要求。其次,我公司以该收费标准为依据与燃气申请用户进行合同谈判,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后才确定的合同价格,并签订合同实施。此市场行为符合“川发改价格〔2015〕884号”“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自主确定”以及“发改价格〔2019〕1131号”“工程安装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有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要求。

发表于 2019-9-7 22: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法给你解释,老实交了就可以了不要↓bb

 楼主| 发表于 2019-9-7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油南充燃气公司领导大人太忙,现已把相关文件整理在一起了,请认真学习、落实一下有关文件,改善服务,不要再误导客户
附:
1、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水电气工程安装及检查维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884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省政府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有关部署,以及《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规定,决定放开供电、供气、供水工程安装及检查维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电、供气、供水工程安装及检查维修价格,指为居民住宅和非居民住宅建筑物的供电、供气、供水配套及入户工程的安装费、检查维修费。上述价格放开后,由相关企业按《价格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有关工程定额计价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自主确定。
  二、相关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应在安装及检查维修合同中约定安装及检查维修服务内容和收费金额,不得在合同约定的金额之外再收取其他费用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等行业管理部门,密切关注供电、供气、供水工程安装及检查维修价格放开后的市场动向,加大对安装及检查维修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在安装及检查维修过程中不执行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和约定金额、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9〕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城市管理委、市场监管局:

随着我国天然气市场发展,管道燃气日益普及,居民生活便利程度大大提高。但在燃气工程安装过程中,存在部分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收费标准偏高,指定施工单位、限制竞争等问题,影响了市场秩序,加重了用户负担。为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行为,加强工程安装收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稳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明确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定义及内涵。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

二、加快构建燃气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体系。各地要加快建立完善公平开放的燃气工程安装市场,鼓励具备燃气工程安装施工能力的企业依法取得相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后参与市场竞争,鼓励具备安装资质的企业跨区域开展工程安装和改造业务,促进市场竞争。燃气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经营范围内工程安装业务,或指定利益相关方从事燃气工程安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三、合理确定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燃气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体系尚未建立、收费标准纳入政府定价目录进行管理的地方,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成本调查监审,对标行业先进水平,兼顾周边地区水平,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原则上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10%,现行收费标准偏高的要及时降低。同时,要创造条件加快建立完善燃气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的作用。

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的地方,工程安装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有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取消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不合理收费。凡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并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费用。

五、简化城镇居民新建住宅燃气工程安装等收费方式。与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等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燃气企业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开展的燃气表后至燃具前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所需费用,纳入配气成本统筹考虑,不再另行收费。非居民用户燃气工程由城镇燃气企业或利益相关企业施工的,鼓励燃气企业结合用气量和用户协商收费优惠事宜,减轻用户负担。

六、规范城镇燃气安装工程施工管理。燃气工程安装参建各方要认真做好工程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工作,确保燃气工程安装质量。鼓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当地燃气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明确工程建设管理、安全监督、事故赔偿等责任,落实参建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权责公平对等。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施工,保障工程安装质量和供气安全。对施工质量不符合供气要求影响供气安全的,须按照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多次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的,可依法依规采取纳入企业失信记录、市场禁入等措施。

七、推动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由政府管理的,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通过门户网站等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放开由市场竞争形成的,燃气工程安装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收费标准和价格构成等依据,推进价格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用户咨询,强化社会监督。燃气工程安装企业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八、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持续开展城镇燃气工程安装领域反垄断执法,严厉打击垄断协议和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燃气工程安装市场或指定利益相关方进行施工等行为。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对以供气安全等为由对非利益相关方施工并已验收合格的燃气工程另行加价的,以及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变换名目另行收费的,依法进行查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纳入企业失信记录。

上述指导意见,请按照执行。对农村地区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管理,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6月27日

3、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南充市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南发改价格〔2016〕16号  
      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南充市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发改局,中油南充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川港经开燃气有限公司:
      按照国、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实际,我委按程序在召开了听证会和风险会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建立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报告》,经2016年1 月5日五届市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建立南充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各档气量
      南充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气量设置为三档,第一档用气量基数为410立方米/户.年及其以下(含410立方米/户. 年);第二档用气量基数为410-620立方米/户. 年(含620立方米/户. 年);第三档用气量基数为620立方米/户. 年以上。
      二、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各档价格
      一档为1.835元/立方米,二档为2.202元/立方米,三档为2.753元/立方米。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与第二档气价的平均水平执行,即与第一档气价保持1:1.1的比价,为了鼓励居民用气的户表改造,合表用户居民生活用气不实行阶梯气价,用气价格与第一档气价保持1:1.1的比价,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及合表用户居民生活用气价格为2.019元/立方米。
      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第一档售气量×第一档气价+第二档售气量×第二档气价+第三档售气量×第三档气价
      三、实施范围
      通过市辖三区(城区)的中油南充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南充高坪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嘉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川港经开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公司供气居民生活用气均应实行阶梯气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上述四家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四、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范围
      居民住宅用气;福利性职工食堂、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养)老院;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用气;国、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计量缴费周期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川发改价格〔2014〕755号)的规定,结合市辖三区(城区)计价的实际情况,阶梯气价计价周期以年为单位。用气量在周期之内可累积、可结转,在周期之间不累积、不结转。
      六、对困难家庭实行优惠
      为体现社会公平,充分考虑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减少实施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后对其影响,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的居民生活用气均执行第一档气价。
      七、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通过本次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建立气价与门站价格联动机制,若国、省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门站价格,供气终端价格严格按上级规定依法依规调整。
      八、执行时间
      从2016年 2月1日起抄见量执行。
      九、配套措施
      (一)加快户表改造。“一户一表”是实行阶梯气价制度的重要基础条件,各燃气企业要加快实施居民用户“一户一表”改造,全面落实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并在“一户一表”改造中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
      (二)加强阶梯气价收入的监督管理。实行阶梯气价后各燃气企业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企业实施阶梯气价增加的成本开支、“一户一表”改造、弥补居民基本生活用气供应和储气调峰成本,以及减少与工商业的交叉补贴。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阶梯气价收入和使用情况管理监督力度。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我市天然气资源供需状况、实行阶梯气价对保障供应、促进节约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面理解和支持。
            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月12日
4、《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分户计量、分户控制。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应该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第七十二条规定: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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