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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贪官过节收钱是“礼尚往来”?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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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0 13:51 | |阅读模式

高福生

  11月4日,重庆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潼南县委原常委、常务副县长谭新生涉嫌受贿一案。检方指控,谭新生在任职期间,利用手中职权,接受多人请托,在工程招投标、小区规划调整、企业兼并、调低企业人防费用等问题上为他人谋利,并通过低价购买门面、收“礼金”等形式,接受邓某、吴某、王某等人“馈赠”共计83.99万余元。庭审中,谭新生承认收受“礼金”、“奖金”的事实,但他辩称“没有受贿动机”,过节收钱是“礼尚往来”,不能算“受贿”。(11月5日《重庆晚报》)

  在笔者的印象中,贪官在庭审时竭力狡辩,视过年过节收钱为“礼尚往来”早就不是“一家之言”。2004年,四川省南充市原副市长李斌曾在法庭上“慷慨陈词”,称检方指控的100多万元受贿款都是逢年过节时亲朋好友“送”的;重庆市委原宣教处处长薛亮过年一次就“笑纳”一人红包10万元,他却“理直气壮”地说这是“拜年礼”;前不久,浙江省平阳县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徐定锦在法庭受审时,亦当庭发表雷人语录:“我从来都收物不收钱,收礼不受贿,不能算犯罪!”……

  不可否认,中华民族是礼仪之邦,有着悠久的“礼仪文化”、“礼尚往来”的传统习俗。逢年过节或碰上亲友之喜,打个小红包,奉上小礼品,有来有往,本无可厚非。但对于手握公权的大官小员来说,红包、礼品这些东西,在很多时候却有可能妨碍其公正、平等地行使公共权力。近年曝光的一些案例表明,行贿者与受贿者的关系大都非常亲密,开始接触时也只是逢年过节送些烟酒、小红包,婚嫁喜庆凑下“份子”而已。时间一“长”,关系日“铁”,逢年过节便成了行贿者的“润滑剂”、受贿者的“增肥剂”。

  试想一下,一个官员如果没有重要的职务在身,没有可以“创造”利益的权力,那些非亲非故的下属、商人还能在年节时“包”着少则几千、多则数万的红包,“拎”着贵重的文物珠宝与你“礼尚往来”吗?这样的“好事”,咱普通老百姓咋就一辈子都碰不上一次呢?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行贿者对这种年节送礼“情有独钟”,目的就是为了换取权力的“投桃报李”。有一首戏仿电影《红高粱》的插曲揭露行贿者灰色心态的歌谣十分形象:“花高价,买名酒,名酒送礼赶火候。喝了咱的酒,不想点头也点头;喝了咱的酒,不愿举手也举手。一四七、三六九,九九归一跟我走,好酒好酒。”

  由是观之,不论是行贿方还是受贿方,尽管可以虚伪地吹捧他们之间多么“讲义气”,多么“志同道合”,掩饰得多么漂亮,但他们都心知肚明,是共同的利益把他们紧紧“连”在一起的。收礼的人,拿出来“回赠”的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是国家和群众的利益;送礼的人不惜血本,出手大方,看似吃亏,实则是在“放长线钓大鱼”,日后获取的是加倍的不正当利益。与传统的钱权交易相比,这些打着“人情往来”旗号的“温情腐败”杀伤力更强,极易让官员在“心安理得”中“失贞”并跌入腐败深渊。

  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近年来,利用逢年过节受贿敛财成了一些贪官的共同“爱好”,甚至还有贪官发出了盼望一年能多过几次春节的感叹。现实生活中,一些官员平日里慑于党纪国法的威严,不敢把手伸得太长,好不容易等来一年一度的传统大节,有了“礼尚往来”的借口,私欲便急速膨胀。在逢年过节特有的其乐融融、喜庆吉祥的气氛中,那些别有用心者粉墨登场,以工作需要、人之常情、礼尚往来作掩护,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大肆送礼,而收礼者也乐而忘廉、心安“礼”得。

  俗话说得好,“拿了人家的手短,吃了人家的嘴软”。人家投之以桃,你势必报之以李,这是权钱交易的游戏规则。为官者必须谨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古训,越是逢年过节,越要头脑清醒,心不贪、口不馋、手不伸。一旦你收下了不该收的非份之“礼”,便会被那些别有用心者“思”个没完,“拜”个没完,“求”个没了,结果是“钱财前门进,原则后门失”,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埋下了伏笔,自己给自己铸就了一双党纪政纪和法纪的枷锁。

编辑: 何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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