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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约定借款利息后毁约 微信转账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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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8 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朋友处借款,双方口头约定月息4分,承诺的还款时间到期后,债务人却矢口否认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此,债权人将债务人及担保人一并诉至法院,法院会怎么判呢?


    借款迟迟收不回昔日朋友闹上法庭

    梓潼居民王某和李某是多年朋友,2016年1月4日,李某因生意周转,在王某处借款5万元,向王某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2016年2月4日还款,另外还口头约定了4分的月利息,李某的哥哥李某波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


    承诺的还款日到期后,李某迟迟不肯归还欠款,至2016年8月29日,共归还了本金3万元及利息。对剩余的2万元本金,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为800元,李某已结付至2017年11月。为保护合法权益,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从2017年11月4日起,按月利息4分承担利息(月息800元),要求担保人李某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双方有没有约定利息成争议焦点

    近日,梓潼县人民法院开庭受理该案。庭上,被告李某辩称,自己向原告借款属实,但双方并没有约定利息,之前已支付给原告的都是本金。根据还款情况,自己现在不但已还清借款,而且还超了,之所以要多还款,是对原告出借行为的感谢。因此,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某波未到庭答辩。


    经梓潼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4日,被告李某从王某处借得5万元,承诺于2016年2月4日归还,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李某波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捺印。至2016年8月4日,被告李某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向原告付款,共支付8次。2016年8月29日,被告李某向原告转款3万元。此后至2018年2月15日,被告李某又多次向原告付款,有时金额为1600元,有时又为800元,其中在2018年2月15日通过微信转账转给原告800元时,有注明“十一月利息”的字样。法院另查明,被告李某波虽在借条上以担保人名义签字,但并未明确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


    约定利率超法律规定部分折抵本金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陈述及其他证据材料看,原告和被告之间确实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是否约定利息以及李某是否向原告支付利息,是本案的关键。根据被告李某的还款情况,再结合其向王某微信转账时注明“十一月利息”的事实来看,双方确实约定了月利率。不过,被告李某按月利率4%向原告付息,已明显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故根据本案实际及相关法律规定,应将被告李某超过年利率36%支付给原告的7000元利息折抵成借款本金。


    综上,被告李某已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7万元,尚欠本金1.3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案情况,被告李某波承担的应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以六个月为限,故原告向被告李某波主张权利已超过保证责任期间。


    综上所述,被告李某应归还原告本金1.3万元,月利率依法调整为2%,计息期间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时止。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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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8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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