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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查明真像,尊重事实,以还举报人公司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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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8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求救省纪委


四川省委纪律检察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委员会:
举报人:四川锦泰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大道双楠路1栋6层8号
     法定代表人:张照地,系该公司董事长。联系电话:13981690956

被举报人: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被举报人:刘波,系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行法官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举报事由:举报被举报人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及该院执行法官刘波等人滥用权利、地位,严重违反程序,滥用司法权力搞官商勾结 ,为对方当事人谋利,给举报人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目前举报人公司面临倒闭,张照地个人更是到了家破人亡的境地,特请求两委领导严查被举报人违法执行事实,清除害群之马,还举报人公司公道。
一、被举报人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强制变卖执行举报人公司巨额资产缺乏事实依据。
2014年4月27日,举报人公司因开发建设位于巴中市南江县红塔新区的锦泰元和商住楼缺乏周转资金,向出借人邱昱坤借款2000万元人民币属实。但举报人公司与出借人邱昱坤系民间借贷关系,理该由出借人与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清算后,该还款还款,该结息结息。被举报人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及该法院执行法官刘波等人在出借人与借款人既未清算又未协商一致前提下,强行裁定查封、冻结举报人公司价值数千万元人民币资产,导致举报人公司对查封、冻结资产无法行使所有权和支配权,该处置的资产无法正常处置,错失变卖兑现良机,难以清偿到期债务。同时,被举报人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及该法院执行法官刘波等人在无准确执行标的时,超标超值查封、冻结举报人公司巨额资产缺乏事实依据。该民间借贷案件理该由出借人与借款人清算确定执行标的后,据实查封、冻结举报人公司相关资产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事实表明:被举报人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及该案执行法官刘波等人在出借人与借款人未清算未确认执行标的额时就滥用职权置严谨执法、公平公正于不顾采取强制超标超值查封举报人公司资产!
二、被举报人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及该院执行法官刘波等人裁定强行处置举报人公司巨额资产于案外人所有没有法律依据。
就邱昱坤与举报人锦泰元和公司借贷案,2016年9月5日,成都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6)川7101执33号之二、(2016)川7101执3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报案人锦泰元和公司所有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银行帐户等查封、冻结(承办法官刘波)。
2016年9月9日,被举报人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及该院执行法官刘波等人又以(2016)川7101执保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举报人公司开发建设的锦泰元和商住楼中房号2-1、3-1号房屋,查封、冻结期限三年(市值:按锦泰元和商住楼6-1非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算,12000元/平方米*(2739.80+2739.80)平方米=6575万余元)。事后举报人公司得知,该资产系案外人杨忠与邱昱坤借贷案,由素不相识的杨忠申请查封冻结锦泰元和公司上述资产。被举报人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及该院执行法官刘波明知杨忠申请所查封资产属锦泰元和公司所有,仍对杨忠所申请的查封申请予以受理。
综上事实再次表明:被举报人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及该院执行法官刘波等人与邱昱坤、杨忠等人官商勾结合伙以虚假诉讼的合法手段掩盖以达到非法侵吞举报人公司巨额财产的目的。强行将举报人锦泰公司所有的巨额财产降价处置给案外人杨忠所有。这既没有事实依据,又没有法律依据,即是滥用司法权力违法办案,又是违法执行。
三、被举报人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及该院执行法官刘波等人违法采信《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书》作为证据,将本属举报人公司所有的巨额资产强制降价执行给案外人所有。纯属执法执行乱作为。
2017年3月1日,举报人收到被举报人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16)川7101执保43号执行裁定书。同年3月6日,举报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被举报人成都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书面执行裁定异议申请书。2017年3月30日,被举报人成都铁路运输法院组织由申请人邱昱坤、杨忠、执行裁定异议申请人锦泰元和公司参加的听证会,期间,申请人邱昱坤向成都铁路运输法院举证了1份2016年6月11日由申请人邱昱坤、举报人锦泰元和公司所签订的《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经张照地仔细辨认反复确认,双方从未签订过此协议,故举报人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以认可,同时向被举报人成都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对该《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书》进行司法鉴定真伪和追究相关责任(伪造证据罪)的权利。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在听证会期间明确表示由异议人公司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再作决定。殊不知,被举报人成都铁路运输法院置邱昱坤伪造《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书》的犯罪事实不顾,在听证会后的次日(即2017年4月1日)就以(2017)川7101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锦泰元和公司的执行裁定异议申请。综上事实表明,被举报人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及该院执行法官刘波等人,在执行申请人邱昱坤与被执行人锦泰元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在明知《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书》系伪造证据,对如此虚假的证据仍违法采信证据,属违法执行,执行中乱作为!
四、被举报人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及法院执行法官刘波等人拒绝提供相关执行资料,举报人公司合理认为被举报人与申请人系官商勾结,存在利益关系。
在本案中,邱昱坤、杨忠等人采用“ 空白合同”“伪造证据”“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 “转单平账” “ 虚假公证”“虚假诉讼”“恐吓”等方式向控告人实施典型的“套路贷”犯罪手段。举报人锦泰元和公司在通过司法程序向相关部门请求解决上述事件无果的情况下,含泪向四川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巴中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南江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举报邱昱坤、谢佑清、杨忠等黑恶势力犯罪事实,并向巴中市公安局、南江县公安局报案。期间,公安机关向被举报人成都市铁路运输法院及该院执行法官刘波等人调取案件执行资料审查时,被举报人拒绝提供与该案相关任何资料。目前,被举报人己通过极端手段将举报人公司价值6575万余元的资产强行裁定降价为2700万元处置给案外人杨忠所有,导致举报人公司财产损失惨重。综上被举报人的执行行为、举报人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被举报人在此次巨额财产降价处理执行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官商勾结,认为被举报人与申请执行人存在明显利益关系!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失去了人民法院的本质,变成了邱昱坤、杨忠等人犯罪团伙的黑保护伞,成了这些犯罪分子的私人法院。
综上所述:举报人公司慎重承诺所反映的被举报人上述违规违法事实属实。举报人在向相关部门举报请求解决此案时,均因被举报人等有恃无恐,而无法获取得力证据,致使案件解决拖延至今。据此,举报人公司真诚盼望纪律、监委领导督办此案,并协助相关部门调取该案件执行资料,查明真像,尊重事实,以还举报人公司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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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8 16: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执法机关查明真相,还人公道,不要再透支人民群众的信任。

发表于 2019-10-8 16: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10-8 16: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10-8 17: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10-8 17: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10-8 17: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严查,必须严惩,还受害人公道。

发表于 2019-10-8 17: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10-8 17: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10-8 17: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10-8 19: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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